肇事逃逸後,如何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你好,我是律點通。如果你正因為交通事故,而面臨「肇事逃逸」的法律指控,現在一定感到非常焦慮與不安。肇事逃逸罪的刑責不輕,但這不代表沒有爭取轉圜的空間。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肇事逃逸的規定,並告訴你如何透過「緩起訴」或「緩刑」來爭取自新機會,讓你對未來的法律程序有更清晰的認識。
肇事逃逸罪: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肇事逃逸罪的定義。它規範在《刑法》中,旨在保護社會公共安全,並確保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能及時獲得救助。
什麼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條法規的重點在於「逃逸」行為。它的構成要件包括: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包含汽機車等。
- 發生交通事故: 必須有事故發生。
- 致人傷害: 事故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重傷)。
- 逃逸: 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有人死傷,卻未停留現場採取必要措施(如報警、救護),亦未留下聯絡方式即駕車或徒步離開。
請注意: 若行為人於事故發生時確實不知情而離開,事後才得知有人死傷,其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通常需視個案具體情節判斷,例如其後續行為是否仍有規避責任之意圖,或是否可被認定為持續的逃逸行為,建議盡快主動向警方說明。
緩起訴與緩刑:你的兩次機會
當您面臨肇事逃逸的指控時,有兩個重要的法律制度可能為您帶來轉機:緩起訴和緩刑。
緩起訴處分:偵查階段的機會
緩起訴是偵查階段的處分,由檢察官決定。如果檢察官認為您的案件符合特定條件,可以暫緩對您提起公訴,給予您自新機會。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的法定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起訴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檢察官會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項科刑標準(如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及公共利益,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緩起訴期間通常為1至3年,期間內若能遵守附帶條件且未再犯,期滿後此案就確定結案,不會被起訴。
緩刑:審判階段的機會
緩刑是審判階段的宣告,由法院決定。如果您的案件未能獲得緩起訴而進入審判程序,且最終被判處有罪,但刑度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您符合特定條件,法院可以暫緩執行您的刑罰,給予您改過自新的機會。
根據《刑法》第74條規定: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期間通常為2至5年,期間內若能遵守附帶條件且未再犯,刑罰就不會執行。緩刑通常會附帶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等。
緩起訴與緩刑的關聯性: 兩者都是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制度,且考量因素高度重疊,如犯後態度、是否和解、有無前科等。若能爭取到緩起訴,則無需進入審判程序;若未能緩起訴而進入審判,則可進一步爭取緩刑。
實務案例:他們怎麼做到的?(或沒做到)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如何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
案例一:積極面對,獲得緩刑
陳先生在一次輕微擦撞事故後,因一時慌亂而離開現場,導致涉嫌肇事逃逸。事後他非常後悔,主動向警方說明並坦承犯行。在偵查過程中,他積極聯繫被害人,表達誠摯歉意,並迅速達成和解、支付了合理的賠償金。由於他展現了高度悔意,且被害人傷勢不重,最終法院審酌他的犯後態度良好,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但給予了2年的緩刑。這個案例說明,積極的犯後態度和真誠的和解是爭取緩刑的關鍵。
案例二:再犯的代價
林先生也曾因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他過去曾因另一起肇事逃逸案件獲得過緩起訴處分,本應從中記取教訓。然而,在這次的事故中,他卻重複了同樣的錯誤。儘管這次事故的被害人傷勢輕微,他也試圖與被害人和解,但法院考量他已有前次緩起訴的紀錄,卻未能從中記取教訓,顯示其悔悟不足。因此,儘管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了刑責,最終卻沒有再給予緩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過往的紀錄會影響法官的判斷,再犯更是大忌。
爭取緩起訴/緩刑的關鍵策略
雖然肇事逃逸的指控令人不安,但透過以下積極的策略,您仍有機會爭取到較好的結果:
- 立即報警並停留現場: 這是避免構成肇事逃逸罪的首要原則。若已離開,應盡快返回現場或主動向警方說明,釐清案情。
- 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 在偵查及審判階段,誠實面對並坦承犯行,展現悔意,是獲得檢察官或法院從輕處置的重要基礎。
-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 這是最關鍵的因素。應主動聯繫被害人,表達歉意,並盡力達成民事和解,支付合理賠償。和解內容應明確,並確實履行。若被害人傷勢輕微,和解意願通常較高。
- 展現悔悟之心: 除了和解賠償,亦可考慮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以展現彌補社會損害的誠意。這能讓檢察官或法官感受到您的悔意。
- 提供有利於己的證據: 若事故發生時有特殊情況(如被害人傷勢輕微、現場有他人協助、自身對於事故發生本身並無過失等),應積極提供相關證據,以爭取《刑法》第59條的減刑空間,進而提高緩刑可能性。
重要提醒與風險
在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過程中,有幾點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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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再次逃逸或再犯: 若在緩起訴或緩刑期間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將導致緩起訴/緩刑被撤銷,並可能面臨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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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履行緩起訴/緩刑條件: 檢察官或法院在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時,可能會附帶條件(如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義務勞務等)。任何未履行或不誠意的行為,都可能導致處分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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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不等於無罪: 緩起訴處分雖暫免起訴,但仍有犯罪紀錄,且可能影響後續的行政處罰,例如吊銷駕駛執照。
結語
面對肇事逃逸的指控,雖然壓力巨大,但請記住,法律仍給予您自新與爭取的機會。透過積極面對、誠心悔過並採取正確的法律策略,您仍有機會爭取到緩起訴或緩刑,讓您能有機會重新開始。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的指引,幫助您更好地應對當前的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一定會被關嗎?
A: 不一定。如果您的案件符合特定條件,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或法院可能宣告緩刑,讓您暫時不用入監服刑。關鍵在於您的犯後態度、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以及有無故意犯罪前科等因素。
Q: 和解對肇事逃逸案件有多重要?
A: 和解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最關鍵因素之一。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能展現您的悔意與彌補損害的誠意,這在檢察官或法院評估是否給予您自新機會時,會被視為非常重要的考量。和解的誠意和履行情況,甚至可能影響緩起訴或緩刑是否被撤銷。
Q: 如果我當時不知道有人受傷,還算肇事逃逸嗎?
A: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是「明知」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卻逃逸。如果您當時確實不知情而離開,事後才得知有人受傷,實務上對於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存在不同見解。通常會視您事後是否仍有規避責任的意圖,或是否可被認定為持續的逃逸行為來判斷。建議您盡快主動向警方說明,釐清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您當時確實不知情。
Q: 緩起訴和緩刑有什麼差別?
A: 緩起訴是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決定的處分,讓您暫時不必被提起公訴。緩刑則是審判階段由法院判決有罪後,暫緩執行刑罰的宣告。兩者都是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但發生的階段和決定權單位不同。緩起訴若期滿未被撤銷,案件即告終結;緩刑若期滿未被撤銷,刑罰即免除執行。
Q: 之前有過肇事逃逸的紀錄,這次還能爭取緩起訴或緩刑嗎?
A: 如果您曾有肇事逃逸的緩起訴或緩刑紀錄,這次再犯將會對爭取緩起訴或緩刑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法院會認為您未受警惕,因此給予緩刑的可能性會大幅降低。即使是緩起訴期滿未被撤銷的紀錄,也可能被法院視為《刑法》第57條「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的考量因素,進而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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