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駕駛必看:肇事逃逸,您真的了解嗎?
職業駕駛朋友們,每天在路上奔波,最怕的除了事故本身,恐怕就是不小心捲入「肇事逃逸」的法律糾紛。這個罪名聽起來很嚴重,但您真的了解它的構成要件嗎?有時候,一個不經意的舉動,可能就讓您面臨沉重的法律責任。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肇事逃逸罪」,讓您清楚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避免誤觸法網。
肇事逃逸罪: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來看看《刑法》中關於肇事逃逸的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條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能立即提供傷者必要的救助,避免傷勢惡化或發生二次事故。它並不是要處罰肇事責任的歸屬,而是要處罰那種「見死不救、擅自離去」的行為。
關鍵要件大解析:什麼情況下會構成肇事逃逸?
要構成肇事逃逸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件:
1. 客觀要件:發生了什麼?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您必須是駕駛汽、機車等交通工具。
- 肇事: 這裡的「肇事」可不是指「只要發生事故」就好!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這個「肇事」必須是因為駕駛人有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意思是,如果事故的發生,您完全沒有任何過失(例如:對方自己撞上來、不可抗力因素),那麼就算您離開現場,原則上也不會構成此罪。這點非常重要!
- 致人死傷: 事故造成了他人受傷或死亡。即使是輕微的擦傷、挫傷,也符合這個要件。
- 逃逸: 指您在事故發生後,沒有留在現場,也沒有採取救護、報警等必要措施,就擅自離開了。
2. 主觀要件:您當時知不知道?想不想走?
- 對「致人死傷」有所認識: 這是最常爭議的點!您必須在當下明知或可預見事故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如果撞擊輕微,對方當下沒表示受傷,您也沒看到明顯外傷,事後才知對方受傷,法院可能會綜合判斷您當時是否真的「有認識」。
- 決意擅自逃離現場: 您離開現場,是為了逃避責任、規避救護義務。如果您的離開有正當理由(例如:自己也重傷需就醫,且已留下聯絡方式),或已盡到初步處理義務(如互留資料、確認傷勢),則可能不構成逃逸。
行政罰則:駕照會不會被吊銷?
除了刑事責任,肇事逃逸還會面臨行政處罰,這對職業駕駛尤其重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這表示,一旦被認定肇事逃逸,不僅可能面臨刑責,您的駕照也會被吊銷,甚至終身不得再考領,這對職業駕駛來說是致命打擊!
實際案例告訴您:法院怎麼看?
我們來看看法院的真實案例,會讓您更清楚:
案例一:下車查看、互留電話,還算逃逸嗎?
有位職業駕駛林先生,倒車時不慎輕微擦撞到一位機車騎士劉小姐的機車,導致劉小姐左膝輕微扭挫傷。林先生立刻下車查看,並和劉小姐互留了電話。林先生當時因為家裡有孫子需要照顧,便告知劉小姐若警察認為有必要他會再到場,隨後就離開了。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林先生雖然離開了現場,但他有停車查看、互留電話,也告知了離開的原因,這與一般肇事逃逸者置之不理、急速逃跑的情況完全不同。而且當時劉小姐也自認傷勢不重,沒有明確告知林先生受傷,客觀上也沒有立即危險。因此,法院認定林先生並沒有「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的主觀犯意,判決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離開現場,如果沒有逃避責任的意圖,且已採取了初步的處理措施,例如互留聯絡方式、確認傷勢,就可能不構成肇事逃逸。關鍵在於您是否有「逃逸的故意」。
案例二:輕微碰撞,對方沒說受傷,我能離開嗎?
莊小姐開車時,不小心輕微碰撞到前方停等紅燈的機車,導致機車後座乘客受傷。莊小姐事後沒有施救或報警就離開了。雖然事後證明傷勢輕微,但檢察官仍起訴她肇事逃逸。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酌後認為,由於乘客的傷勢非常輕微,很難認定莊小姐在事故發生當下,就能明確知道乘客有受傷。此外,莊小姐在碰撞後曾下車查看,並與對方討論賠償事宜,這也顯示她並非刻意逃避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莊小姐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法院會綜合判斷撞擊力道、傷勢外顯程度、對方反應等,來判斷駕駛人是否「明知或可預見」有人受傷。如果傷勢輕微到難以察覺,且駕駛人沒有逃避責任的意圖,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事故發生後,職業駕駛該怎麼做?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停車,在安全許可下,盡量保持現場完整。若有阻礙交通,先用粉筆或手機拍照標繪車輛位置後再移開。
- 確認有無人受傷: 立刻下車查看對方與自己是否受傷。即使對方說「沒事」,也請仔細觀察有無明顯外傷或不適。
- 立即報警與叫救護車: 無論傷勢輕重,都請立即撥打110報警,並視情況撥打119叫救護車。有警方處理,才能留下官方紀錄,避免後續爭議。
- 提供真實資訊: 主動向對方提供您的真實姓名、聯絡電話、車號、駕照等資訊,並記下對方的資訊。
- 配合警方處理: 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配合製作筆錄、酒測等程序。
- 拍照錄影存證: 在警方到場前,用手機多角度拍攝現場、車輛受損、人員傷勢、路況標線等,作為證據。
- 切勿擅自離開: 除非您自己傷勢嚴重需立即就醫,且已明確告知對方並留下聯絡方式,否則請務必留在現場。即使對方說「你走吧」,也應堅持等警方到場處理。
結論:謹慎應對,保障權益
肇事逃逸罪的認定,關鍵在於您是否「明知或可預見」有人死傷,且「決意逃避」責任。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後,無過失的「肇事」不再構成此罪,這對駕駛人是個重要的保障。但無論如何,發生事故後,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立即停車、報警處理、關心傷者、留下資訊。多一分謹慎,就少一分風險。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所有職業駕駛朋友,在面對突發狀況時,能更從容、更懂得保護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輕微碰撞,對方說沒事,我能走嗎?
A: 即使對方當下表示沒事,也建議您不要立刻離開。因為有些傷勢可能當下不明顯,事後才出現。最安全的做法是:立即停車、下車查看、確認對方狀況、互留聯絡資訊,並撥打110報警處理。讓警方到場做筆錄,留下官方紀錄,才能避免日後對方反悔或發現傷勢後,回頭控告您肇事逃逸。
Q: 我完全沒有過失,但發生事故,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A: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必須是「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的事故。這表示,如果您在事故中完全沒有任何過失(例如:對方闖紅燈撞上您),理論上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但實務上,事故責任歸屬往往需要調查釐清,為避免爭議,仍強烈建議您在任何致人死傷的事故後,都應留在現場處理。
Q: 我下車查看了,也留了電話,為什麼還會被說逃逸?
A: 法院在判斷是否「逃逸」時,會綜合考量您是否有盡到「即時救護、避免二次事故、協助處理」的義務。如果只是簡單交換聯絡方式,但未確認傷者是否獲得妥善救護,或未待警方到場處理,仍有可能被認定為逃逸。特別是傷勢不明顯或對方未明確表示已無大礙時,更應堅持報警處理,並確認傷者狀況。
Q: 肇事逃逸的刑責有多重?會影響我的駕照嗎?
A: 肇事逃逸罪的刑責不輕。如果致人傷害而逃逸,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會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則會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這對職業駕駛來說,影響非常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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