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酒駕前科?您必須知道的「累犯」法律影響
如果您曾因酒駕被判刑,現在又再次面臨酒駕官司,那麼您可能正在經歷巨大的壓力和不安。在台灣,對於酒駕累犯的處罰是越來越嚴格的。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酒駕前科對量刑的影響、法官判決的考量,並提供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可以如何應對與準備的實用建議。請務必仔細閱讀,因為了解這些,將是您面對未來判決的關鍵第一步。
酒駕再犯,刑責有多重?
當您再次酒駕被抓,法院會如何看待您的前科紀錄?這涉及幾條重要的法律,它們將決定您的刑責輕重。
1.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這條是酒駕的基礎罪名。只要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就已經構成犯罪。但對於累犯,這條法律有更嚴重的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如果您在十年內再次酒駕,且不幸造成有人死亡或重傷,那麼刑責將會大幅加重,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這顯示了法律對於屢次酒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2. 《刑法》第47條:累犯
「累犯」是酒駕前科對您影響最大的條文之一。它規定了,如果您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後被赦免),在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那麼您的刑期就會被加重到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2項:「前項情形,因受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其處分之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您符合「累犯」的條件,法官在判刑時,就必須在原本的刑期上再往上加重最多一半。例如,原本可能判6個月,一旦構成累犯,就可能變成9個月。這對您能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法官怎麼判?量刑的關鍵考量!
除了上述的累犯加重規定,法官在判斷刑期輕重時,還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這就是《刑法》第57條所規範的「科刑標準」。
1. 《刑法》第57條:科刑之標準
這條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刑時,要考慮您的「責任」程度,並審酌所有相關情況,特別是以下十項: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白話解釋: 對於酒駕累犯,法官會特別注意您的 「品行」 (過去的酒駕紀錄,顯示您是否屢勸不改)、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酒測值高低、是否肇事、有無造成傷亡)、以及 「犯罪後之態度」 (是否坦承、是否願意和解、是否積極戒癮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法官對您的評價和最終的判決。
2.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
許多人最關心的就是,能不能「花錢了事」?《刑法》第41條規定了有期徒刑得以易科罰金的條件。原則上,如果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選擇易科罰金,但對於累犯,情況就不同了。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41條第2項:「前項規定及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刑法修正而廢止者,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已受宣告之罪,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刑法》第41條第3項:「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41條第4項:「犯前二項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但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41條第5項:「前項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41條第6項:「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由檢察官命令之。」
《刑法》第41條第7項:「易服社會勞動期間,應遵守之事項,由法務部定之。」
《刑法》第41條第8項:「易服社會勞動執行逾三分之二,或執行期間已逾一年,而其身體、健康或生活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者,得聲請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9項:「前項聲請,經檢察官許可者,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原宣告刑罰之折算標準為準。」
《刑法》第41條第10項:「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與易科罰金或徒刑執行完畢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解釋: 即使您這次被判了六個月以下,如果法官認為您多次酒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就可能不讓您易科罰金,甚至直接判超過六個月,讓您必須入監服刑。此外,除了易科罰金,還有「易服社會勞動」的選項,讓您可以用勞務來代替入監服刑,但同樣有「難收矯正之效」的限制。
真實案例:他們是怎麼被判的?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的酒駕案例,了解法官在面對累犯時的考量。
案例一:陳先生的多次酒駕
陳先生曾有高達六次的酒駕前科,最近兩次判刑執行完畢後不久,又再次酒駕被抓。這次他的酒測值高達1.3毫克,而且不幸造成了交通事故。在法庭上,法院審酌了陳先生多次酒駕的紀錄、這次極高的酒測值,以及肇事的事實。雖然陳先生的律師提出了一些技術性的法律爭議,但法院最終認為,陳先生的行為顯示他屢勸不改,對社會造成極大危險,因此維持了原判的重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酒駕前科次數越多、酒測值越高、以及造成事故,都會是法官量刑時的重大不利因素。即使有律師協助,面對這些「大忌」,要減輕刑責的難度會非常高。
案例二:張先生的積極悔改
張先生也有幾次酒駕前科,但這次他再犯時,距離上次酒駕已經過了三年,而且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更重要的是,他在犯案後主動到醫院接受了戒癮治療,展現出他想徹底改掉酒駕惡習的決心。法院在判決時,考量到張先生這次再犯的頻率相對較低、沒有造成事故,以及他積極接受戒癮治療的良好態度,最終沒有「機械性地」將刑期逐次加重,而是維持了相對較輕的判決。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顯示,雖然前科會影響判決,但法官並非一味地「逐次加重」。**再犯頻率、是否肇事、以及犯後態度(例如積極戒癮治療)**等因素,仍然可能為您爭取到較輕的刑期。展現悔意和矯正的積極態度,是您在法庭上爭取有利判決的重要籌碼。
給您的實用建議:如何面對與準備?
面對酒駕累犯的官司,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一些實際行動:
- 正視您的前科影響: 清楚了解過去的酒駕紀錄將如何影響這次的判決。特別是如果您符合「累犯」的條件,務必有心理準備,刑期可能會顯著加重,且不易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
- 展現悔意與矯正決心: 在法庭上,您的「犯罪後態度」至關重要。坦承犯行、表達深切悔意、主動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如果有的話)、甚至積極參與戒癮治療或相關課程,都能讓法官感受到您的誠意,爭取較有利的量刑。
- 避免再次酒駕: 這是最重要的。一旦您再次酒駕,不僅刑期會大幅加重,未來獲得輕判或易科罰金的機會將微乎其微,甚至可能面臨長期監禁。
結語:面對現實,才有轉機
酒駕累犯的法律處罰日趨嚴格,這反映了社會大眾對酒駕行為的零容忍。面對您的酒駕官司,逃避或僥倖的心態只會讓情況更糟。唯有正視問題,積極面對,展現您真心悔改的決心,並採取實際行動,才能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記住,每一次的庭審都是一個機會,讓您向法官證明,您已經準備好改變,不再重蹈覆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酒駕前科已經是好幾年前的事了,還會被算成累犯嗎?
A: 根據《刑法》第47條,累犯的認定標準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前一次酒駕判決已經執行完畢,且這次再犯是在執行完畢後的五年內,那麼就可能構成累犯。如果超過五年,則不會被認定為累犯,但前科紀錄仍會被法官列為量刑時考量「品行」的因素。
Q: 我酒駕沒有肇事,酒測值也不高,這樣還會被判很重嗎?
A: 即使沒有肇事且酒測值不高,但若您有酒駕前科,仍可能面臨較重的判決。法官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您的前科次數、再犯頻率、酒測值高低、是否肇事、以及犯後態度等。雖然沒有肇事和較低的酒測值是相對有利的因素,但若您符合累犯條件,刑期仍會依法加重。建議您仍需積極準備,展現悔意。
Q: 我經濟狀況不好,如果被判刑,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嗎?
A: 《刑法》第41條規定,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然而,條文也明確指出,如果法院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則可以不准許。對於酒駕累犯,法院常會認為您屢次犯錯,難以透過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達到矯正效果,因此可能會直接判處超過六個月的刑期,或即使判六個月以下也拒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要求您入監服刑。因此,經濟狀況並非絕對的減刑理由。
Q: 我已經開始接受戒癮治療了,這對我的判決會有幫助嗎?
A: 是的,這會有很大的幫助。如同案例二「張先生」的例子所示,法官在量刑時會非常重視您的「犯罪後態度」。主動接受戒癮治療,顯示您有積極悔改、願意矯正酒駕惡習的決心,這會是您在法庭上爭取較輕量刑的重要有利因素。請務必提供相關的治療證明給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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