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注意!酒駕、毒駕法律風險與刑責解析
「叮咚!您有新訂單!」身為一名在台灣街頭穿梭的速食外送員,您每天都與時間賽跑,努力將美食送到顧客手中。然而,您是否曾想過,如果一時不察,在飲酒或用藥後上路,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這不僅僅是罰錢的問題,更可能涉及嚴重的刑事責任,甚至影響您的人生。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俗稱危險駕駛罪),讓您一次搞懂這條與您息息相關的法規。
什麼是「不能安全駕駛罪」?
這條罪名主要規範在《刑法》第185條之3,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簡單來說,就是當您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時,如果因為特定原因導致無法安全駕駛,就可能觸犯此罪。
《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 明確指出幾種情況: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這條文告訴我們:
- 客觀數值標準: 只要您的酒測值達到 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或者體內毒品/藥物濃度達到公告標準,即便您自認清醒、沒有肇事,也已經構成犯罪了!這在法律上稱為「抽象危險犯」,意思是您的行為本身就已經具有危險性,不需要實際發生危險。
- 其他情事判斷: 即使您的酒測值沒有達到上述標準,但如果因為飲酒或用藥,導致您的步態不穩、言語不清、反應遲鈍、無法直線駕駛等,讓執法人員有充分證據證明您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同樣也會構成此罪。
不只罰錢!還可能坐牢的「加重結果犯」
如果您的「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不幸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那刑責將會大幅加重,這就是所謂的「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185條之3 第2項 規定: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如果您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最輕也要判刑三年,最重十年;致人重傷則是一年以上七年。而且,如果您在十年內曾犯過此罪,再次酒駕或毒駕致死傷,刑責會更重,最重甚至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這裡有個關鍵概念:「過失」。在法律上,過失是指您雖然不是故意要造成死傷,但根據情況應該注意、也能注意,卻沒有注意,導致結果發生。判斷加重結果犯,法院會看您對死傷結果是否「能預見而未預見」。
真實案例解析:酒駕撞死人,會被判殺人罪嗎?
案例一:外送員小黃的酒駕悲劇
小黃,一名平日認真送餐的外送員,在一次下班後與朋友聚餐,喝了不少酒。他心想離家不遠,僥倖地騎上機車。沒想到,他不僅超速、闖紅燈,還在行人穿越道上撞上了一家四口,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的悲劇。檢察官認為小黃明知酒駕危險仍執意上路,且有多項違規,因此以「殺人罪」起訴他。
法院審理後,最終將小黃判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10月。法院認為,雖然小黃的行為非常惡劣,造成嚴重後果,但從他撞擊前有緊急煞車等行為來看,並沒有積極證據證明他主觀上有「容許」他人死亡的意圖,因此不構成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而是構成「加重結果犯」。
這個案例也說明了一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雖然規定酒駕致死傷可以加重其刑,但如果《刑法》第185條之3已經對酒駕致死傷設有加重處罰,法院就不會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複加重,這就是所謂的「禁止雙重評價」原則,避免一罪兩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部分內容: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三、酒醉駕車。...」
案例二:酒測值未達標,就一定沒事嗎?
外送員阿明在一次送餐途中發生車禍,警方到場處理時,發現阿明身上有酒味,進行酒測後,吐氣酒精濃度為0.45毫克/公升(當時的取締標準是0.55毫克/公升)。阿明心想,酒測值沒有超標,應該沒事吧?
然而,檢察官仍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阿明。但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阿明無罪。法院認為,雖然阿明有喝酒,但他的酒精濃度並未達到法定的客觀數值標準。此外,從警方筆錄來看,阿明在車禍後神智清醒,能清楚表達,也立即下車查看及報案,這些都顯示他的判斷能力和反應力並未因酒精而受嚴重影響。法院強調,不能僅憑有喝酒或發生事故,就直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仍需有具體證據證明其駕駛能力確已受影響。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雖然有客觀數值標準,但對於未達標的情況,法院會更嚴格審查其他客觀情事,以判斷駕駛人是否真的「不能安全駕駛」。
給外送員的實用提醒:保護自己,遠離風險
- 絕不酒駕/毒駕: 這是最根本的原則。不管您喝了多少、吃了什麼藥,只要可能影響判斷力,就絕對不要駕駛汽機車。請務必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大眾運輸工具。
- 了解法律標準: 記住酒測值每公升0.25毫克就是觸法門檻。即使您自覺清醒,也可能已經超標。
- 事故處理SOP: 若不幸發生事故,請立即停車、報警、救護傷患,切勿肇事逃逸,否則將面臨更重的刑責。
- 證據保全: 如果您是事故當事人,盡可能保留行車紀錄器畫面、現場照片、目擊者資訊等,這些都可能是未來釐清責任的關鍵證據。
結論
身為外送員,您每天都在路上奔波,交通安全是您最重要的課題。了解「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法律規定,不僅能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更是保護自己與他人生命財產的責任。請務必將這些法律知識牢記在心,遵守交通規則,平安送達每一份餐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酒測值沒到0.25,但警察說我「不能安全駕駛」,這樣也會成立嗎?
A: 不一定會。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即使您的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但如果警方能證明您因飲酒而有其他客觀情事(如步態不穩、言語不清、反應遲鈍、無法直線駕駛等),足以認定您確實「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構成此罪。但法院在判斷時會嚴格審查這些證據,不會僅憑口說或單一現象就認定。因此,如果您的精神狀態、反應能力、駕駛穩定度沒有明顯異常,且有其他證據(如行車紀錄器)支持,您仍有機會爭取無罪判決。
Q: 我酒駕不小心撞到人致死,會被當成「殺人」嗎?
A: 通常情況下,酒駕致人死傷會被認定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的「加重結果犯」,而非「殺人罪」。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您的「主觀意圖」。殺人罪需要有「故意」致人於死的意圖(包括預見會死仍容許發生),而加重結果犯則是在您「不能安全駕駛」的故意行為下,因「過失」導致了死傷結果。法院會綜合判斷您當時的行為,例如是否有緊急煞車、肇事後有無逃逸等,來判斷您是否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除非有非常明確的證據顯示您有容任他人死亡的意圖,否則一般不會直接認定為殺人罪。
Q: 如果酒駕被抓,除了刑事責任,還有其他罰則嗎?
A: 是的,除了刑事責任,您還會面臨行政罰鍰和吊扣/吊銷駕照的處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15毫克/公升)機車會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則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1至2年。若拒絕酒測,罰鍰更高,且直接吊銷駕照3年。這些行政罰與刑事責任是分開的,會同時處罰。
Q: 我喝了一點點酒,自覺很清醒,可以騎車去送餐嗎?
A: 絕對不可以!即使您自覺清醒,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就已經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酒精對人體判斷力、反應力的影響是漸進且不易察覺的,您的自覺清醒不代表您的生理反應沒有受影響。為了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及避免觸犯法律,只要飲酒,就應避免駕駛任何動力交通工具,更不應該去送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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