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施用緩起訴全攻略:青年被告的重生機會與法律權益

毒品施用緩起訴全攻略:青年被告的重生機會與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緩起訴
LINE

年輕的你,是否正因為一時的迷惘或好奇,不小心捲入了毒品案件?當檢察官提到「緩起訴」這三個字時,你可能一頭霧水,甚至感到害怕。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毒品案件中的「緩起訴」到底是什麼,它如何給你一個重生的機會,以及當你遇到困難時,法律如何保障你的權益。

什麼是「緩起訴」?你的機會之窗!

想像一下,緩起訴就像是檢察官給你的一個「觀察期」。如果你在這段期間內表現良好,遵守約定,那麼原本可能要被起訴、甚至判刑的案件,就會被暫時擱置,最終可能就不會被起訴,讓你免於留下前科。這對年輕的你來說,絕對是一個非常寶貴的機會。

那麼,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考慮給你緩起訴呢?

  1. 罪名限制:你所犯的罪,必須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例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通常都符合這個條件。
  2. 檢察官裁量:檢察官會綜合評估你的犯罪情節、動機、犯後態度(例如是否坦承犯行、是否有悔意)、前科紀錄等,判斷是否給你緩起訴處分比較合適。這部分檢察官有很大的判斷權限。
  3. 附帶條件:緩起訴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最常見的就是要求你完成「戒癮治療」。此外,也可能要求你向公庫支付一筆錢,或提供義務勞務等。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簡單來說,只要你的毒品施用罪符合條件,且你展現出悔意並願意配合戒癮,就有機會爭取到緩起訴,避免被起訴。

毒品案件的「雙軌制」:治療優先於處罰

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治療勝於處罰」。它設計了一套「雙軌制」的處遇模式,目的就是希望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而不是一味地關進監獄。

這兩種主要處遇方式是:

  • 觀察、勒戒:這通常適用於第一次施用毒品,或距離上次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經超過三年的人。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你進入勒戒處所,進行最長兩個月的觀察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附條件緩起訴之戒癮治療:這是透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結合《刑事訴訟法》的緩起訴規定,檢察官可以直接給你一個附帶「戒癮治療」條件的緩起訴處分。這就不用先去勒戒所,而是直接在醫療院所接受治療。

這兩種方式都是給你改過自新的機會。你可以透過下方表格,更清楚地了解它們的差異:

處遇方式適用對象主要目的後續影響
觀察、勒戒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戒斷身體依賴執行完畢無前科紀錄
附條件緩起訴符合緩起訴條件者(通常附帶戒癮治療)戒斷身體依賴完成條件後不起訴,無前科紀錄

最重要的!緩起訴被撤銷了,就沒救了嗎?

如果你在緩起訴期間內,不小心又犯了其他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沒有遵守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沒有定期驗尿、沒有完成戒癮治療),那麼檢察官是有權利撤銷你的緩起訴處分的。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但是!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最新發展!

過去,大家可能會認為,緩起訴一被撤銷,檢察官就直接起訴,你就準備面臨判刑。但近年來,法院的判決(特別是針對「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有了新的見解:

如果你的緩起訴處分是因為你「沒有完成」戒癮治療而被撤銷,而且你距離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經超過三年,那麼檢察官不能直接起訴你

為什麼呢?因為法律認為,你既然還沒有真正完成戒癮治療,就不能把這種情況等同於「已經完成勒戒或強制戒治」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必須重新評估,看是否要再給你一次「觀察、勒戒」或「附條件緩起訴(含戒癮或毋庸戒癮之條件)」的機會。如果檢察官沒有經過這個重新評估的程序,就直接起訴你,法院甚至可能因為起訴程序不合法,而判決「不受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此條文雖規定應繼續偵查或起訴,但實務上針對未完成戒癮治療者有特殊解釋,詳見下方案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這代表著,法律在給你機會戒癮這件事上,是抱持著很大的善意與彈性,希望你真的能擺脫毒品的控制。

實務案例:你的故事,可能不是絕境!

想像一下,有個年輕人,我們叫他阿明吧。阿明因為一時糊塗施用毒品,檢察官給了他一個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機會。這本來是個重生的開始,沒想到阿明後來又因為一些原因,導致緩起訴被撤銷了。檢察官一看,覺得應該要直接起訴他了。

但法院介入後卻說:「等等!阿明的戒癮治療根本還沒真正完成啊!這跟那些已經完成勒戒或強制戒治的人不一樣。既然他還沒真正完成戒癮,我們應該再給他一次機會,讓他重新接受觀察勒戒或附條件緩起訴(包含戒癮治療)的評估,而不是直接把他送進監獄。」

這個判決,就是告訴我們,即使緩起訴被撤銷,只要你還沒真正完成戒癮治療,法律還是願意再給你一次機會去治療,而不是直接懲罰你。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轉變,顯示了司法對「治療」的重視。

給你的實用建議:把握機會,為自己負責

  1. 坦承犯行,展現悔意:在偵查階段,勇敢地承認錯誤,並表達你真心想改過自新的決心。這對檢察官決定是否給你緩起訴非常重要,因為這會影響《刑法》第57條所考量的「犯罪後態度」。
  2. 積極配合戒癮治療:如果你獲得了緩起訴處分,請務必嚴格遵守所有附帶條件,特別是完成戒癮治療。這是你避免緩起訴被撤銷的關鍵,也是你真正擺脫毒品、重獲新生的機會。
  3. 了解再犯的法律後果
  • 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再犯,緩起訴會被撤銷。
  • 如果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你將會直接面臨追訴,不再有勒戒的機會。
  • 如果你符合《刑法》第47條的「累犯」規定(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你的刑期可能會被加重最高達二分之一,後果非常嚴重。
  1. 爭取重啟處遇機會:如果你的緩起訴處分因為「未完成戒癮治療」而被撤銷,且符合相關條件(如距上次觀察勒戒逾三年),請務必向檢察官或法院主張應重啟處遇程序,爭取再次接受觀察勒戒或附條件緩起訴的機會。

結語

面對毒品案件,你可能感到迷茫、無助。但請記住,法律並非只有懲罰,它也給你改過自新的機會。特別是「緩起訴」制度,以及最新的實務見解,都顯示了司法對你的「治療」期待。把握每一次機會,積極面對,為自己的未來負責,你一定能走出陰霾,迎向更光明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是第一次施用毒品,一定會被判去勒戒嗎?

A: 不一定。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除了聲請法院裁定勒戒外,也可以選擇給你附帶「戒癮治療」條件的緩起訴處分。這兩種都是為了幫助你戒除毒癮,讓你回歸正常生活的方式。檢察官會綜合評估你的情況來決定,通常會考量你的犯後態度、是否有意願配合治療等。

Q: 緩起訴期間我需要做些什麼?如果沒完成會怎樣?

A: 緩起訴期間,你必須嚴格遵守檢察官所附帶的條件,最常見的就是完成「戒癮治療」和定期驗尿。你可能也需要支付一筆公益金或提供義務勞務。如果沒有完成這些條件,或在緩起訴期間內再犯其他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檢察官就可能撤銷你的緩起訴處分,案件會重新進入偵查或起訴程序。

Q: 我的緩起訴被撤銷了,是不是就一定會被判刑?

A: 不一定!這是一個最新的重要發展。如果你的緩起訴是因為「沒有完成戒癮治療」而被撤銷,而且你距離上次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經超過三年,那麼檢察官通常不能直接起訴你。他們必須重新評估,看是否應再給你一次「觀察勒戒」或「附條件緩起訴」的機會。這表示法律給你第二次治療的機會,而不是直接懲罰。

Q: 毒品案件會被判「累犯」嗎?這會很嚴重嗎?

A: 會的,而且非常嚴重!如果你以前曾因為犯罪被判刑並執行完畢,在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施用毒品罪就是),就會構成《刑法》上的「累犯」。根據《刑法》第47條的規定,這會導致你的刑期被加重最高達二分之一。所以,千萬要避免再次觸法,因為代價會非常高。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