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駕被抓怎麼辦?解析刑責與你該懂的法律關鍵

毒駕被抓怎麼辦?解析刑責與你該懂的法律關鍵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公共危險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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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正因為「毒駕」的指控而感到徬徨無助,甚至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那麼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在台灣,毒駕(施用毒品後駕駛)的法律後果非常嚴重,特別是當它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時。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毒駕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在實務上你可能會面臨的情況,幫助你釐清眼前的困境。

毒駕的法律基礎:刑法怎麼說?

毒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這個條文屬於「公共危險罪章」,目的是為了保護大眾的交通安全。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規定了幾種情況,只要你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並且符合其中一種,就可能構成犯罪:

  • 毒駕的「定量標準」: 如果你的尿液或血液中驗出的毒品或其代謝物,達到了行政院公告的特定品項和濃度值,那麼法律會直接認定你「不能安全駕駛」,即便你自認清醒,也可能構成犯罪。這是一種「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只要達到這個標準,就推定你對公共安全造成危險,不需額外證明你實際開車不穩。

  • 毒駕的「非定量標準」: 如果沒有公告的毒品濃度標準,或是你體內的毒品濃度未達標準,但有其他客觀證據(例如:開車蛇行、反應遲鈍、精神恍惚、無法判斷距離等),足以證明你因為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同樣會構成犯罪。這是一種「具體危險犯」,需要證明你確實因為毒品影響而無法安全開車。

  • 加重結果犯: 如果你因為毒駕而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刑責會大幅加重。致人於死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再犯加重(累犯): 如果你曾經因為毒駕或酒駕被判刑確定或緩起訴確定,在十年內又再次毒駕,並且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那麼刑責會更重,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這顯示了法律對累犯的嚴厲態度。

毒駕與酒駕:法律認定有何不同?

雖然毒駕和酒駕都歸在《刑法》第185條之3,但在「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上,實務上還是有些差異,尤其是在沒有明確「定量標準」的情況下:

| 項目 | 酒駕(酒精) | 毒駕(毒品) ```

毒駕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看見警惕

法律條文可能比較生硬,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你會更容易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毒駕再犯,釀成大禍的「阿明」

阿明過去曾因為酒駕被判刑,沒想到他並沒有學到教訓。在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他心存僥倖開車上路。當時,他因為毒品影響,精神狀況不穩,不僅闖紅燈,開車也搖搖晃晃。結果,他在一個路口超速闖紅燈,直接撞上了正在停等紅燈的機車騎士,導致騎士當場死亡。

法院審理時,發現阿明不僅毒駕,而且是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再犯」。法院認定他犯了《刑法》第185條之3第三項的「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這條罪名是「加重結果犯」,意思是阿明對毒駕有故意,但對於撞死人則是有過失。考量到他漠視公共安全,且是再犯,最終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8年6個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毒駕致人於死,刑責非常重,特別是如果你有酒駕或毒駕的再犯紀錄,刑罰會更加嚴厲。法律不會因為你「不是故意的」撞死人就輕判,只要你的毒駕行為導致了死亡結果,就必須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案例二:驗出毒品,但「不能安全駕駛」難以證明的「小華」

小華沒有駕照,卻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開車。他在路上超速行駛,沒有注意車前狀況,結果撞上了違規穿越馬路的行人,導致行人死亡。事後,小華的尿液檢測確實驗出了高濃度的毒品反應。

檢察官原本認為小華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的毒駕致死罪。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小華體內有毒品反應,但根據醫院的報告,僅憑尿液毒品濃度,無法直接推論他當時是否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更重要的是,現場處理的員警也證稱,小華在車禍發生後神情正常,而且車禍前他的行車記錄也沒有顯示出明顯的異常行為(例如蛇行、忽快忽慢等)。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雖然小華有毒品反應且造成死亡結果,但無法證明他在案發時已經達到《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所以,法院沒有以毒駕致死罪論處,而是改判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一項及《刑法》第276條的「無照駕駛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毒駕案件中,除了體內驗出毒品外,檢察官和法院還需要有其他客觀證據來證明你確實因為毒品影響而「不能安全駕駛」。這些證據可能包括:你的駕駛行為是否異常、精神狀態是否恍惚、反應是否遲鈍等等。如果這些客觀證據不足,即便有毒品反應,也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刑法》第185條之3的毒駕罪,而是以其他罪名(如過失致死)處理。

我該怎麼辦?給毒品使用者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毒駕的指控,你可能會感到非常無助和恐懼,但請記住,了解法律、妥善應對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保持冷靜,了解案情: 務必清楚自己被指控的罪名、警方或檢察官掌握了哪些證據。不要在不清楚狀況下隨意簽署文件或作筆錄。

  • 注意證據保全: 如果發生事故,現場的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以及你自身的精神狀況、行為表現等,都可能是影響判決的關鍵證據。特別是對於「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這些客觀事證至關重要。

  • 誠實面對,積極處理: 如果確實有施用毒品並駕駛的行為,誠實面對是第一步。如果案件導致了他人損害,積極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溝通,表達歉意並討論賠償事宜,這在法院量刑時會被視為「犯後態度良好」的重要考量因素。

  • 戒除毒品,展現悔意: 戒除毒品不僅是為了你自己,也是向法院展現你真心悔改的態度。如果你能積極參與戒癮治療,並有成功的紀錄,這對你的案件會有正面的影響。

結論:毒駕零容忍,了解法律保護自己

台灣社會對於毒駕的態度日益嚴格,刑責也不斷加重。無論是新修訂的毒品定量標準,或是對致人死傷、再犯的加重處罰,都顯示了政府打擊毒駕的決心。如果你不幸面臨毒駕指控,請務必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自身權益,並積極應對。最重要的是,從現在開始,養成「拒絕毒品、遠離毒駕」的習慣,不僅是為了避免法律風險,更是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著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吸了一點毒品,感覺很清醒,這樣開車也會有事嗎?

A: 即使你自覺清醒,毒品仍可能影響你的判斷力、反應速度和協調能力。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只要你的尿液或血液中驗出的毒品或其代謝物達到行政院公告的「定量標準」,即便沒有發生實際危險,法律也會直接認定你「不能安全駕駛」,構成公共危險罪。若未達定量標準,但警方或檢察官能提出客觀證據(如開車不穩、精神恍惚等),證明你確實因毒品影響而無法安全駕駛,同樣會構成犯罪。

Q: 如果我毒駕沒有發生車禍,會被怎麼處罰?

A: 即使沒有發生車禍,只要你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三款(毒品定量標準)或第四款(具體不能安全駕駛情事)的任何一種情況,就已經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條罪名是「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際危險為必要。

Q: 毒駕案件中,檢察官或法院會如何證明我「不能安全駕駛」?

A: 除了你的尿液或血液檢測結果(如果達到公告的定量標準),檢察官或法院還會綜合考量其他客觀證據。這些證據可能包括:警方現場觀察到的你的精神狀態(例如:恍惚、亢奮、嗜睡、反應遲鈍)、你的駕駛行為(例如:蛇行、超速、闖紅燈、不穩)、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以及你進行平衡或協調測試的結果等。僅憑體內有毒品反應,若無其他客觀事證,有時較難直接認定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Q: 我之前有酒駕紀錄,現在又因為毒駕被抓,刑責會更重嗎?

A: 是的,刑責會大幅加重。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三項規定,如果你曾犯本條罪(包括酒駕或毒駕)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且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刑責將會非常重。致死者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顯示法律對再犯者採取極度嚴厲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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