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駕再犯?一次看懂刑責、檢測與自保之道

毒駕再犯?一次看懂刑責、檢測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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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再犯?一次看懂刑責、檢測與自保之道

各位曾因毒駕而面臨法律挑戰的朋友,您可能正為再次觸法而感到迷茫與焦慮。台灣對於毒品駕駛的規範日益嚴格,特別是針對累犯,法律的制裁更是毫不手軟。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毒駕的相關法條、刑責,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清楚了解「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以及如何避免再次陷入困境。

毒駕的法律紅線:您必須知道的刑法第185-3條

毒品駕駛的核心法條,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這條法規旨在維護交通安全,對服用酒類或毒品導致無法安全駕駛的行為,設下嚴格規範。對您而言,理解這條法規的每一個細節至關重要。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 一般毒駕:不只看數字,更看狀態

  • 數值標準 (第三款): 這是最直接的判斷依據。如果您的尿液或血液中毒品濃度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標準,無論您自覺是否清醒,都已觸法。例如,法醫研究所曾指出,血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500ng/mL以上,就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
  • 其他情事 (第四款): 即使毒品濃度未達公告標準,或甚至尚未有公告標準,但若有其他客觀證據,例如:
  • 生理測試異常:意識模糊、平衡不穩、步行搖晃、身體擺動等。
  • 行為異常:開車不穩、頻繁變換車道、未踩煞車、超速等。
  • 肇事原因與毒品影響相關。 只要這些情況足以證明您因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同樣會構成犯罪。請注意,毒品的「直接藥效」(興奮、衝動)和「使用後效應」(疲憊、注意力缺乏、嗜睡)都可能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2. 加重結果犯:毒駕肇事致死傷,刑責更重

如果您在毒駕過程中,不慎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那麼刑責將大幅加重。這屬於「加重結果犯」,意思是您對毒駕行為有故意,但對造成死傷的結果是過失。這項規定取代了以往的數罪併罰,直接給予更重的刑罰,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3. 累犯加重:十年內再犯,代價慘重

這條規定對您而言尤其重要!如果您曾犯過《刑法》第185-3條的罪(無論是酒駕或毒駕),且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在十年內再次犯下毒駕行為,並因此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那麼您將面臨:

  • 致人於死: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條款明確展現了法律對累犯的嚴懲決心,請務必嚴肅看待。

施用毒品罪:可能與毒駕併罰

除了毒駕罪,您可能還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施用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是一種「即成犯」,只要有施用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是否駕駛或是否造成危險為前提。實務上,施用毒品罪與毒品駕駛罪可能併罰,因為兩者犯意不同,行為也各自獨立。

實務案例警示:毒駕的真實代價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了解毒駕的法律後果,特別是針對累犯的情況:

案例一:毒品後效應奪走一條生命

陳先生曾有多次施用毒品的紀錄。某日,他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自以為藥效已過,便駕車上路。然而,毒品的「使用後效應」讓他極度疲憊且精神恍惚,在高速行駛中未能及時反應,追撞了前方的機車,導致機車騎士不幸身亡。警方到場後,陳先生雖坦承肇事,但否認自己因毒品影響而不能安全駕駛。然而,尿液檢驗結果顯示他體內仍有高濃度的甲基安非他命,且法醫鑑定報告指出,肇事時間點恰好在藥效消失後的疲憊階段。法院綜合判斷,認定陳先生當時確實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最終依《刑法》第185-3條第2項「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

案例啟示: 即使您自覺清醒,毒品的後效應仍可能嚴重影響駕駛能力。法院會根據客觀證據(如毒品濃度、生理反應、異常駕駛行為)來認定您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案例二:無照毒駕再犯,兩罪併罰重判

庚先生過去曾多次因施用毒品而進出法院,且沒有駕駛執照。某天,他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仍然駕駛營業用的大型聯結車上路。由於毒品影響,他未能注意車前狀況,追撞了前方正在施工的工程車,導致兩名無辜的被害人死亡。警方調查後,確認庚先生體內有高濃度的毒品反應。最終,法院認定庚先生犯了兩項罪名:一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因多次前科被認定為累犯),二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同樣因累犯而加重刑責)。法院裁定兩罪分開論處,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總刑期相當可觀。

案例啟示: 施用毒品和毒品駕駛是兩個獨立的罪名,可能分開處罰。對於累犯而言,刑責會大幅加重。即使有其他違規(如無照駕駛),只要毒駕致死傷,主要刑責仍會依《刑法》第185-3條第2、3項從重處罰,不會再重複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以避免「一事不二罰」。

給您的實用提醒:如何避免再犯與保護自己

面對毒駕的法律風險,最根本的預防就是遠離毒品,並絕不毒駕。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提醒:

  • 一旦施用毒品,無論劑量多寡或自覺精神狀態如何,都絕對不應駕駛任何動力交通工具。 毒品對中樞神經的影響複雜且持續,即使「直接藥效」消退,也可能出現「使用後效應」(如疲憊、注意力不集中),同樣會嚴重影響駕駛能力,且可能被檢測出來。
  • 了解「不能安全駕駛」的廣泛認定。 法院不只看毒品濃度,任何足以證明因毒品影響而導致駕駛能力下降的客觀情事(如生理測試異常、異常駕駛行為、肇事原因與毒品影響相關)都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
  • 配合檢測。 若遭警方攔查並懷疑毒駕,應配合尿液或血液檢測。拒絕檢測可能導致其他法律後果。
  • 積極尋求戒癮資源。 對於有毒品施用習慣者,應積極尋求戒毒治療。這是從根本上杜絕毒駕風險、重獲新生的唯一途徑。

結論

毒品駕駛不僅危害自身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會帶來沉重的法律代價。對於曾有紀錄的您,法律的加重規定更是無比嚴峻。理解這些法律條文與實務判斷原則,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請務必下定決心,徹底遠離毒品,擁抱健康的生活,這才是避免再次觸法的根本之道。生命寶貴,自由無價,願您能從過往的經驗中學習,開啟嶄新的人生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上次毒駕被判刑,這次又被抓到,刑責會不會更重?

A: 是的,刑責會更重。根據《刑法》第185-3條第3項,如果您曾犯本條之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在十年內再次犯下毒駕行為,且因此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將面臨非常嚴厲的加重刑責。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沒有致人死傷,若您符合《刑法》第47條的累犯要件(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您的刑期也可能被加重至二分之一。

Q: 我吸毒後已經睡了一覺,為什麼還會被認定「不能安全駕駛」?

A: 毒品對人體的影響並非只在施用當下。即使您感覺藥效已過並休息過,毒品或其代謝物仍可能殘留在體內,影響您的中樞神經系統。這就是所謂的「使用後效應」,可能導致疲憊、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鈍、判斷力下降等,這些都會嚴重影響駕駛能力。法院在認定「不能安全駕駛」時,除了看體內毒品濃度是否達標,也會綜合判斷您的生理狀態(如平衡、協調性)和駕駛行為是否異常,所以即便睡過一覺,仍可能因毒品殘留影響而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

Q: 如果我只是乘客,但知道駕駛有吸毒,我會有責任嗎?

A: 單純作為乘客,若您沒有參與毒駕的共同行為,通常不會直接構成《刑法》第185-3條的毒駕罪。然而,若您明知駕駛已施用毒品仍同意搭乘,且在過程中未採取任何制止或下車的行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被認為有「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的可能,但這需要具體個案判斷。更常見的風險是,如果發生事故,您作為知情者,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能會有連帶責任。最保險的做法是,一旦發現駕駛有施用毒品,應立即拒絕搭乘,並勸導駕駛不要開車。

Q: 毒駕被抓,除了刑事責任,還會有什麼罰則?

A: 除了刑事責任,毒駕還會面臨行政罰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毒駕會被處以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如果導致他人死傷,吊銷駕照後將終身不得考領。此外,您還會被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些行政罰與刑事罰的目的不同,即使刑事部分判決確定,行政罰鍰以外的處罰(如吊銷駕照、道安講習)仍會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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