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駕刑責解析:掌握關鍵,守護您的權益

毒駕刑責解析:掌握關鍵,守護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毒駕罪交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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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您此刻可能正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困惑。面對毒品駕駛的指控,法律條文往往艱澀難懂,讓身陷其中的您感到無助。這篇文章的目標,就是用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關於毒駕的法律規定,幫助您了解自己的權利,並為未來的程序做好準備。

毒駕,不只是行政罰單這麼簡單

很多人以為毒駕只會被開罰單,但事實上,台灣法律對毒駕行為同時設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兩者有何不同?請您務必了解:

1. 刑事責任: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之3)

當您被指控毒駕時,最嚴重的就是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公共危險罪」。這條法律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等)在受毒品影響下的行為,有明確的規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白話解釋:

  • 第一種情況 (第1項第3款): 這是最新的修法重點。只要您的尿液或血液中驗出的毒品或其代謝物「濃度」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標準,不論您當時開車看起來是否正常,都可能直接構成犯罪。這屬於法律推定有危險的「抽象危險犯」。
  • 第二種情況 (第1項第4款): 如果您的毒品濃度未達公告標準,但執法人員有其他客觀證據(例如:您的駕駛行為異常、反應遲鈍、神情呆滯等),足以證明您因為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這也構成犯罪。這屬於需要證明實際有危險的「具體危險犯」。

特別提醒:

  • 如果毒駕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刑責會大幅加重。
  • 如果您過去曾犯過類似罪行,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死傷,刑責會更重,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

2. 行政責任:罰鍰與吊銷駕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除了刑事責任,毒駕行為也會面臨行政罰,也就是罰鍰和吊銷駕照等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白話解釋:

  • 只要您經過「測試檢定」(例如尿液篩檢)確認有吸食毒品的事實,就可能被處以高額罰鍰(3萬元至12萬元),車輛會被當場移置保管,駕照也會被吊扣1至2年。如果因此發生事故,駕照更會直接被吊銷。
  • 與刑法不同的是: 行政罰不要求證明您「不能安全駕駛」,只要體內有毒品成分並經檢定確認,就可能構成違規。這是為了從源頭預防毒駕,保障交通安全。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判斷?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件中是如何判斷的。這些案例能幫助您理解,雖然有法條規定,但具體情況仍有判斷空間。

案例一:小陳的「清醒」毒駕爭議 (刑事責任)

小陳某天開車時被警方攔查,尿液檢測結果顯示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警方當時雖在觀察表上勾選了「異常駕駛」和「呆滯木僵」等項目,但行車紀錄器和蒐證影像卻顯示,小陳當時的應答、平衡感和注意力都與常人無異,並沒有明顯的駕駛異常行為。

法院怎麼說? 在舊法規定下,法院認為《刑法》中「致不能安全駕駛」屬於「具體危險犯」,不能單純因為尿液有毒品反應就認定構成犯罪。法官強調,毒品對每個人的影響程度不同,檢察官必須提出更積極的證據,證明小陳當時確實因為毒品影響而無法安全駕駛。最終,法院維持了無罪判決。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在新法修訂前,即使驗出毒品,若沒有其他客觀證據證明您「不能安全駕駛」,刑事責任的成立會比較困難。但請注意,新法已增訂了「濃度標準」的抽象危險犯規定,這使得現在只要濃度達標,即使看起來正常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案例二:王先生的行政罰單 (行政責任)

王先生駕駛計程車時,因行為可疑被警方攔查,結果查獲持有毒品和吸食器,尿液檢驗也呈陽性反應。他被裁處了行政罰鍰、吊扣駕照並參加講習。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目的在於預防毒駕,保障交通安全。因此,只要經「測試檢定」確認體內有毒品成分,就足以認定違規成立。即使沒有證明王先生當時開車「不能安全駕駛」,行政罰仍會成立。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行政罰的認定標準相對較寬鬆,只要毒品檢測陽性,就可能面臨罰鍰和吊扣/吊銷駕照的處分,不需證明您當時的駕駛能力是否受損。

刑罰與行政罰會不會重複處罰? (一事不二罰原則)

您可能會擔心,如果毒駕同時構成刑事犯罪和行政違規,會不會被罰兩次?這就牽涉到「一事不二罰」原則。

原則上: 同一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會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

但請注意: 如果行政法規除了罰鍰以外,還有其他種類的處罰(例如:吊扣/吊銷駕照、參加講習),這些行政處罰仍然會獨立執行,不受刑事處罰的影響。而罰鍰部分,如果刑事判決已經處罰了罰金,行政罰鍰通常就會免除,避免重複處罰。

面對毒駕指控,您可以怎麼做?

  1. 了解您的罪責: 搞清楚您是被指控刑事公共危險罪,還是行政罰,或是兩者皆有。這影響了您應對的策略。
  2. 檢視檢測程序: 如果是依據尿液或血液檢測結果被指控,請務必了解採集檢體、保存、送驗的程序是否合法、嚴謹,檢驗報告是否具有公信力。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成為您辯護的有利點。
  3. 收集有利證據: 如果您被指控「致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您可以嘗試收集事發時的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或回想您當時的精神狀態、反應能力、駕駛行為是否正常,以證明您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4. 行使緘默權: 在警方偵訊時,您有權保持緘默,不作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陳述。這是您的基本權利。

結論:理解法律,積極面對

面對毒駕指控,恐懼和無助是人之常情。但請記住,了解法律、掌握自己的權利,是您積極面對問題的第一步。台灣的法律對於毒駕行為有明確的規範,且不斷在修訂以應對社會需求。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您在複雜的司法程序中,做出更明智的選擇,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重要提醒: 最根本的預防之道,就是切勿在施用任何可能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或毒品後駕車。這不僅是為了避免法律責任,更是為了您與他人的生命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尿液檢測陽性,但當時開車很正常,還會被判刑嗎?

A: 在新修訂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下,如果您的尿液或血液中毒品或其代謝物濃度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標準,即使您當時駕駛行為看似正常,也可能直接構成刑事犯罪(抽象危險犯)。若未達此濃度標準,則仍需證明您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才會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即使您自認正常,仍需確認是否符合濃度標準,並積極準備證據以證明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Q: 毒駕被判刑後,駕照會被吊銷嗎?

A: 是的,即使您因毒駕被判刑,行政機關仍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對您處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這是因為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不同,行政罰旨在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即使刑事案件已處理,行政處罰(特別是吊扣/吊銷駕照)通常仍會獨立執行。但若刑事判決已有罰金處罰,行政罰鍰部分通常會免除,避免重複罰款。

Q: 我該如何證明我當時沒有「不能安全駕駛」?

A: 如果您被指控《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具體危險犯),您可以嘗試提供以下證據:事發時的行車記錄器影像、周邊監視器畫面、當時與警方或他人的對話紀錄(證明應答清晰)、生理平衡或反應測試結果(如警方有執行)、以及當時是否有目擊證人能證明您的駕駛行為和精神狀態正常。這些證據都有助於證明您當時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Q: 如果警方要求我進行尿液或血液檢測,我能拒絕嗎?

A: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相關法規,警方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您進行尿液或血液檢測。如果您拒絕,警方可能聲請法院強制採驗。雖然您有權保持緘默,但對於合法的檢測要求,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建議在面對此類情況時,配合執法程序,同時記錄下整個過程,並在後續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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