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駕罪刑罰解析:您必須了解的法律後果與認定標準

毒駕罪刑罰解析:您必須了解的法律後果與認定標準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毒駕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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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不是開玩笑!一次搞懂《刑法》公共危險罪的嚴重性

身為「毒品使用者被告」的您,此刻可能正為毒駕指控感到徬徨不安。在台灣,毒品駕駛(簡稱毒駕)不僅是嚴重的公共危險行為,更可能帶來您無法想像的法律後果。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角色,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毒駕罪的法律規定、認定標準,以及您可能面臨的刑罰,幫助您掌握關鍵資訊,不再茫然失措。

毒駕罪的核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談到毒駕,最重要的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這條法律明確規定了哪些行為會構成毒駕罪,以及相應的罰則。簡單來說,只要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並因此「致不能安全駕駛」,就可能觸犯此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節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告訴我們:

  • 基本罰則: 一般毒駕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致人死傷: 如果毒駕導致他人死亡,刑期將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最高二百萬元;如果導致他人重傷,刑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罰金最高一百萬元
  • 累犯加重: 如果您在十年內曾經犯過毒駕或酒駕,且這次毒駕又導致死亡重傷,刑罰會大幅加重,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

除了《刑法》外,您還可能面臨: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毒品本身就是犯罪,但通常毒駕行為會吸收施用行為,也就是說,您會以更嚴重的毒駕罪被起訴。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如果毒駕致人受傷,這條特別法會讓您的刑責再加重二分之一

什麼是「不能安全駕駛」?兩種認定標準

「不能安全駕駛」是毒駕罪的關鍵。它指的是您因為毒品影響,導致判斷力、反應力、協調能力受損,已經無法安全操控交通工具,足以對用路人造成危險的狀態。這是一種「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只要您處於這種狀態並駕駛,就已經構成犯罪。

實務上,判斷「不能安全駕駛」有兩種主要方式:

  1. 毒品濃度標準(《刑法》第185條之3第三款): 行政院會公告特定毒品或其代謝物在尿液或血液中的濃度標準。只要您的檢測結果達到或超過這個標準,就會被推定為「不能安全駕駛」。這提供了客觀的判斷依據。
  2. 其他客觀情事(《刑法》第185條之3第四款): 即使沒有公告標準,或者您的毒品濃度未達標準,但只要有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證明您無法安全駕駛,也一樣會被認定。這些證據包括:
  • 生理測試: 例如平衡測試、直線步行、眼球震顫測試等,觀察您的平衡感、協調性、注意力是否異常。
  • 行為觀察: 警方會觀察您的言行舉止、反應速度、意識狀態(例如意識模糊、精神恍惚)、言語是否清晰、步態是否穩健、瞳孔反應等。
  • 駕駛行為異常: 例如蛇行、超速、闖紅燈、反應遲鈍等。

案例解析:毒駕的真實代價

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讓您更清楚毒駕的法律後果:

案例一:阿明的追撞事故

阿明過去曾有多次施用毒品的紀錄。某天,他在施用毒品後,駕駛小客車上路。結果因為毒品影響,他追撞了前方的機車,導致機車上兩人受傷,還波及其他車輛和行人。警方到場後,發現阿明車內有毒品和吸食器,尿液檢驗也呈現多種毒品陽性反應。

法院審理後,認定阿明不僅施用毒品,更因毒駕致人受傷。除了施用毒品罪,他還依《刑法》第185條之3被判刑,並因為毒駕致人受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了刑期。最終,阿明被判處有期徒刑,而且因為累犯,刑期又被加重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毒駕致人死傷,刑責會更重。如果本身又有毒品前科,累犯情節會讓您面臨更嚴峻的處罰。

案例二:小陳的搖晃騎行

小陳在某天施用毒品後,隔天騎機車上路時被警方攔查。雖然當時行政院尚未公告毒品濃度標準,但小陳的尿液檢驗結果顯示毒品濃度非常高,而且他經過警方測試,出現了意識模糊、注意力不集中、步行左右搖晃、腳步不穩等明顯「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

雖然原審法院曾判小陳無罪,但上級法院認為,即使沒有公告的濃度標準,小陳的尿液毒品濃度極高,加上他現場表現出的種種異常,足以證明他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因此,法院最終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四款(其他客觀情事)判處小陳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即使沒有明確的毒品濃度標準,只要您的行為和身體狀態顯示您受毒品影響而無法安全駕駛,一樣會被認定為毒駕。警方現場的觀察和測試,是判斷的關鍵證據。

給毒品使用者被告的實務操作指引

  1. 絕對禁止毒駕: 任何情況下,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可能影響精神或身體協調能力的物質後,都絕對不可駕駛任何動力交通工具。這是最根本的預防。
  2. 了解藥物影響: 如果您因醫療需求服用藥物,務必仔細閱讀藥品說明,了解是否會影響駕駛能力。如有疑慮,請諮詢醫師或藥師,並避免駕駛。
  3. 配合執法,但知曉權利: 若不幸被攔查,請配合警方進行相關檢測(如尿液、血液採樣、生理平衡測試)。但在配合的同時,您有權保持緘默,並要求通知親友或律師到場。
  4. 正視毒癮問題: 如果您有毒癮困擾,請務必主動尋求醫療戒治協助。這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避免再次觸法的關鍵。

結論:毒駕代價高昂,遠離才是根本

毒品駕駛不僅嚴重危害您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會讓您面臨沉重的法律責任。從《刑法》高額的罰金與長期的徒刑,到可能因累犯而加重的刑責,毒駕的代價是您無法承受的。請務必正視毒品的危害,遠離毒品,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毒駕。這是保護自己、保護他人,也是避免再次陷入司法困境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毒品濃度還沒公告,我會被判毒駕嗎?

A: 即使行政院尚未公告特定毒品的濃度標準,您仍可能被認定為毒駕。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四款規定,只要有其他客觀情事,例如您的行為表現(意識模糊、步態不穩、反應遲鈍)或生理測試結果,足以證明您因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法院還是會判您有罪。

Q: 我覺得自己很清醒,為什麼還會被認定「不能安全駕駛」?

A: 毒駕罪是一種「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際交通事故為必要。即使您自覺清醒,但只要體內毒品成分影響了您的判斷、反應或協調能力,達到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潛在危險的程度,就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這通常會透過尿液/血液檢測結果,加上警方現場觀察您的生理反應(如瞳孔、步態、言語)和駕駛行為來綜合判斷。

Q: 我只是吸食毒品,沒有開車,會被罰嗎?

A: 會的。施用毒品本身就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罪是施用毒品後駕駛交通工具的行為,比單純施用毒品更具危險性,因此通常會以較重的毒駕罪論處。但即使沒有駕駛行為,單純施用毒品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Q: 如果我之前有毒品前科,這次毒駕會更嚴重嗎?

A: 是的,會更嚴重。《刑法》第185條之3設有針對毒駕累犯的加重規定。如果您在十年內曾犯本條罪(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這次再犯毒駕且致人於死,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顯示法律對累犯的零容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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