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駕怎麼辦?青年被告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毒駕怎麼辦?青年被告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毒駕罪刑事訴訟
LINE

嘿,年輕的朋友們!如果你不小心捲入毒駕案件,心裡一定很慌張吧?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問題,許多人會感到手足無措。別擔心,我是律點通,我會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搞懂台灣法律對「毒駕」的規定,以及萬一遇到時,該怎麼保護自己。這篇文章不是要教你規避責任,而是要讓你明白自己的權利,並了解法律如何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幫助你釐清狀況。

毒駕的法律規定:核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毒駕案件最關鍵的法條,就是《刑法》第185條之3,它規範了幾種「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理解這條法規,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白話解釋:

  • 第一、二款 是針對酒駕的規定。
  • 第三款 則是針對毒駕的「抽象危險犯」。意思是,如果行政院已經公告了特定毒品的濃度標準,只要你的尿液或血液檢測結果達到這個標準,就算你自認開車沒問題,法律也會直接認定你「不能安全駕駛」,構成犯罪。這就像酒駕的酒測值一樣,達標就構成犯罪。
  • 第四款 針對毒駕的「具體危險犯」。如果沒有公告標準,或者你的濃度沒達標,但警方有其他證據(例如你開車搖搖晃晃、精神恍惚等),證明你確實因為毒品影響而無法安全駕駛,也會構成犯罪。這需要檢察官提出具體的證據來證明。

如果毒駕行為導致別人受傷或死亡,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二項、第三項,刑責會大幅加重,可能面臨更長的徒刑和更高的罰金。

刑事訴訟法保障你的權利

在刑事案件中,了解自己的基本權利非常重要。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就是你最大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白話解釋: 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在你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你都是無罪的。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你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或有疑問,法官就不能隨便判你有罪。

此外,即使你真的犯了罪,《刑法》第59條也給你留了一線機會: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白話解釋: 即使你真的構成犯罪,但如果情節非常輕微,讓法官覺得判你最低的刑期都太重了,法官可以酌情幫你減輕刑責。這通常需要特殊原因或環境,且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情況。

「不能安全駕駛」怎麼認定?關鍵在這裡!

「致不能安全駕駛」是毒駕罪的核心。這不是憑感覺,而是要看客觀證據。在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來判斷:

  • 客觀開車行為: 你的駕駛行為是否有異常?例如蛇行、忽快忽慢、闖紅燈、超速,甚至失控擦撞等。這些都是警方和檢察官會用來證明你「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
  • 生理反應: 警方在現場觀察你時,有沒有發現你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手腳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反應遲鈍等生理或精神症狀?這些會被記錄在測試觀察紀錄表上。
  • 毒品檢測結果: 尿液或血液中毒品及其代謝物的濃度。雖然高濃度可能暗示有影響,但法院通常認為單憑高濃度不足以直接證明當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需結合其他客觀事證。除非行政院已公告明確的法定濃度標準。

真實案例看懂「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眉角

透過實際案例,你會更清楚法院如何判斷「不能安全駕駛」:

案例一:小明的「搖晃」疑雲

小明吸食某種毒品後開車被攔下,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警方在現場製作的測試觀察紀錄表上,記載小明有走路不穩、意識模糊等情形。然而,法院調閱了現場的監視器錄影後發現,小明走路其實很穩健,平衡感良好,精神也正常,與警方紀錄的內容完全不符。

判決結果: 因為警方紀錄與客觀影像不符,法院就不採信警方的說法,也找不到其他證據證明小明開車時有不穩定的狀況,最後判他無罪。

給你的啟示: 客觀影像證據超級重要!如果警方紀錄跟實際情況不符,你可以要求調閱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或警方密錄器等影像資料,並提出質疑。這些客觀證據的證明力,通常會高於警員的主觀判斷。

案例二:阿華的「恍惚」鐵證

阿華吸食愷他命後開車,尿液檢測結果呈愷他命陽性,濃度也偏高。這次,警方不只記錄他意識模糊、注意力不集中,還具體描述他「出入車門困難」、「手腳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等明顯生理異常狀況。法院綜合判斷,認為這些具體生理反應,加上毒品反應,足以證明阿華當時確實無法安全駕駛。

判決結果: 法院撤銷原先無罪的判決,改判阿華有罪。

給你的啟示: 如果有客觀、具體的生理異常表現,加上毒品反應,就很容易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因此,仔細審查警方觀察紀錄的客觀性與真實性,並探究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釋,會是辯護的重點。

遇到毒駕案件,你可以這樣做

如果你不幸涉入毒駕案件,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你保護自己的權益:

  • 保持冷靜,行使緘默權: 在警方偵訊時,你沒有義務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你可以清楚地告訴警方:「我要保持緘默。」
  • 要求律師在場: 這是你的基本權利!在警方偵訊前,務必要求警方通知律師到場協助。律師可以幫你確認筆錄內容,避免你說錯話或被誘導訊問。
  • 仔細核對筆錄: 在簽署任何筆錄之前,務必逐字逐句看清楚筆錄內容,確認跟你說的一模一樣。如果有不符或不確定,要求警方修改或清楚註明。
  • 保存有利證據: 如果你有行車紀錄器、手機錄影、醫療證明(例如證明你當時疲勞或有其他疾病)、通聯記錄或其他任何能證明你清白的證據,一定要妥善保存並提供給律師。
  • 質疑「不能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 如果警方沒有具體證據證明你開車搖晃或精神恍惚,你可以強調自己當時意識清楚、操作正常。如果只有尿液檢測陽性,但沒有其他客觀行為證明,這會是抗辯的重點。

律點通小提醒

毒駕的法律責任非常重,尤其是造成死傷的案件,刑責更是嚴重。任何毒品(包括管制藥品)都可能影響你的判斷力、反應力及協調能力,切勿心存僥倖。如果你不小心捲入毒駕案件,請務必第一時間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他們會是你在法律迷宮中的最佳引導者,幫助你釐清狀況,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能安全駕駛」?光是驗出毒品就會有事嗎?

A: 「不能安全駕駛」是指你因為受到毒品影響,導致駕駛能力受損,無法安全操控交通工具。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如果行政院有公告特定毒品的濃度標準,只要你的檢測結果達標,即使你自認沒問題,也會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抽象危險犯)。但如果沒有公告標準或未達標,檢察官就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你開車搖晃、精神恍惚等)來證明你確實無法安全駕駛(具體危險犯)。所以,光是驗出毒品不一定馬上構成犯罪,還要看是否達到法定標準或是否有具體影響駕駛的行為。

Q: 警方說我精神恍惚、走路不穩,但我明明很正常,該怎麼辦?

A: 如果警方在測試觀察紀錄表上記載了你精神恍惚、走路不穩等情形,但你認為與事實不符,這時「客觀影像證據」就非常關鍵。你可以要求調閱事發當時的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或警方密錄器等影像資料。如果影像顯示你行為正常,就能有效質疑警方紀錄的真實性,這對你的辯護非常有利。務必將這些情況告知你的律師。

Q: 尿液檢測呈陽性,是不是就沒救了?

A: 尿液檢測呈陽性,只能證明你近期曾施用毒品,但無法直接證明你在駕駛當下的血液中毒品濃度,也無法直接證明毒品對你駕駛能力的具體影響。毒品的代謝時間因人而異,且尿液檢測結果不等於當下的影響程度。因此,如果只有尿液陽性,但沒有其他具體證據證明你「不能安全駕駛」(例如異常駕駛行為或明顯生理反應),你仍有機會進行抗辯。但若有血液檢測,其結果會更直接地被法院參考。

Q: 如果我已經有毒品前科,這次又被抓到毒駕,刑責會更重嗎?

A: 是的,根據《刑法》第47條的累犯規定,如果你曾被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後,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期可能會加重至二分之一。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法院在個案中仍需審酌前案與本案的罪質關聯性、犯罪手段、動機、被告的惡性及對刑罰的反應力等,判斷是否適用累犯加重,並非一律加重。但無論如何,有前科再犯,法院通常會從嚴審理。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