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駕被起訴?了解關鍵法條與抗辯策略,為自己爭取權益

毒駕被起訴?了解關鍵法條與抗辯策略,為自己爭取權益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毒駕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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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被起訴,我該怎麼辦?深入解析您的權益與抗辯策略

當您收到毒駕相關的傳票或起訴書時,心裡一定充滿了疑問與不安。毒駕案件不僅涉及交通安全,更可能牽連到毒品持有等罪名,讓許多人感到徬徨。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幫助您釐清毒駕案件的法律眉角,讓您了解在司法程序中,您可以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了解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

毒駕案件主要會牽涉到兩個重要的法律條文:《刑法》中關於公共危險罪的規定,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毒品持有的罪名。讓我們先來看看這些法條的內容。

1.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這條法規是毒駕案件的核心。它規範的是,當您駕駛交通工具時,如果因為使用了毒品或其他類似物質,導致無法安全駕駛的情況。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 第三款: 這種情況比較像是「只要數值達標就犯法」。如果您的尿液或血液中驗出的毒品或其代謝物,濃度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標準,即使沒有實際發生危險駕駛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這是一種「抽象危險犯」。
  • 第四款: 這種情況則需要證明您「確實因為吸毒而不能安全駕駛」。檢察官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在開車時,判斷力、反應力、協調能力等確實受到毒品影響,已經達到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這是一種「具體危險犯」。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

如果警方在毒駕案件中,同時在您的車上或身上查獲毒品,您就可能另外被起訴「持有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持有」的意思是您對毒品有實質的支配能力,即使只是短暫地拿著,或只是為了丟棄而移動它,只要您有保管或處分它的意圖,就可能構成持有罪。這跟毒品是不是您的、持有多久沒有關係。

關鍵法律概念:您一定要懂的「不能安全駕駛」

毒駕案件中,最常爭執的點就是「不能安全駕駛」這五個字。這不像酒駕有明確的酒精濃度標準(例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就犯法),毒駕更注重您實際駕駛時的狀況。

  • 什麼是「不能安全駕駛」? 法院會綜合判斷,看您當時是否真的因為毒品影響,導致判斷力、反應力、協調能力變差,達到無法安全駕駛的危險狀態。這需要檢察官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而不是單純靠「推測」。

  • 法院怎麼認定?

  1. 現場觀察: 警察會記錄您的外觀、言行、步態、反應,以及駕駛行為(例如有沒有蛇行、忽快忽慢、不穩)。
  2. 生理平衡檢測: 例如直線平衡、單腳站立等測試結果。但這些測試會受環境、身體狀況等影響,不一定百分之百客觀。
  3. 毒品檢驗報告: 尿液或血液中毒品成分及濃度。請特別注意: 即使驗出毒品陽性或濃度很高,不代表您當時就一定「不能安全駕駛」 。因為毒品作用時間、代謝速度、個人體質差異都很大,法院會要求檢察官提出更多證據,證明毒品作用與您駕駛能力受損之間有直接關聯。
  4. 其他證據: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專業鑑定意見等。

檢察官的責任:無罪推定原則

在台灣,刑事訴訟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無罪推定」。這表示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您都被推定為無罪。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如果證據不足以說服法官,法官就應該判您無罪。

重點提醒: 如果警方在逮捕、偵訊或採集證據的過程中,有不合法的地方(例如沒有告知您的權利、非法逮捕等),這些證據可能就不能被法院採納,這就是所謂的「毒樹果實理論」。

真實案例告訴您:單純驗出毒品不等於有罪

許多人以為,只要尿液或血液驗出毒品反應,就一定會被判毒駕,但實務上並非如此。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

案例一:高濃度毒品反應,但仍判無罪

小陳因為車禍被警方攔查,尿液檢驗出高濃度的愷他命。警方也對他進行了直線平衡、單腳站立等測試,但小陳的行走狀況正常,雖然平衡測試有些微搖晃,但不明顯。警員也無法具體指出小陳在駕駛時有任何明顯的異常行為。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判小陳無罪。法院認為,單憑尿液中毒品濃度高,不能直接推斷小陳當時就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檢察官沒有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小陳在開車時確實因為毒品影響而無法正常駕駛,僅憑測試紀錄和醫學說明並不足夠。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毒品檢驗報告呈陽性或濃度高,檢察官仍需證明毒品作用與駕駛能力受損之間的具體關聯性。

案例二:具體危險的證明要求

小李被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後駕車,尿液檢驗同樣呈現高濃度毒品。檢察官主張小李體內毒品濃度超高,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法院怎麼判? 法院駁回了檢察官的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法院再次強調,毒駕罪(非公告濃度標準那種)是「具體危險犯」,需要有積極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具體危險事實。尿液毒品濃度與個人受影響程度之間沒有絕對的實證研究,且影響因素很多,不能單憑濃度就認定缺乏安全駕駛能力。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 檢察官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的駕駛能力受損,而不是憑藉毒品濃度來推論。這是您在訴訟中可以挑戰的重點。

您可以怎麼做?實用抗辯策略

面對毒駕指控,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為自己辯護:

1. 挑戰「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明

  • 檢視警方觀察紀錄: 仔細回想並檢視警員的職務報告和測試紀錄,是否有矛盾或不合理之處?例如,您的言行舉止是否真的如警員所述有明顯異常?
  • 質疑生理平衡測試: 測試結果是否客觀?您當時是否有身體不適、年齡、環境因素(天色昏暗、路面不平)等影響測試表現?
  • 強調毒品檢驗報告的侷限性: 即使驗出陽性,也應強調這僅證明曾施用毒品,不能直接推論駕駛時的影響程度。您可以請求法院傳喚鑑定人員,說明毒品作用時間、代謝率及對個體影響的差異性。
  • 尋找其他影像證據: 積極調閱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證明您的駕駛行為並無異常,或異常行為與毒品無關。

2. 挑戰證據的合法性

  • 逮捕程序: 警方逮捕您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例如,是否符合現行犯要件?是否告知您的權利?
  • 偵訊程序: 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是否全程錄音錄影?有無疲勞訊問、不正取供(例如刑求、威脅、利誘)等情形?如果有的話,您的自白可能不具證據能力。
  • 證據採集: 毒品檢體採集、保管、送驗過程是否完整合法?有無污染、掉包或數量不符等疑慮?這些都可能影響證據的可靠性。

3. 如果同時被控持有毒品:主張「單純持有」而非「意圖販賣」

如果您的案件同時涉及持有毒品,請務必強調毒品的來源和持有目的(例如是為了自用、抵債、受託保管而非販賣),並提出相關證據(如證人證詞、通聯紀錄)來佐證。

4. 善用減輕事由

  • 自白: 如果您在偵查和審判中都坦承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有機會請求法院減輕刑罰。
  • 情輕法重: 如果毒品數量極少、未造成實害,或有其他特殊值得同情的情況,可依《刑法》第59條主張「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請求法院酌量減輕其刑。
  • 未遂犯: 如果是販賣毒品但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也有機會減輕刑罰。

結論

面對毒駕或毒品相關的法律問題,了解自己的權利和可能面臨的挑戰至關重要。毒駕案件的認定並非簡單地「驗出毒品就一定有罪」,特別是「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明,檢察官負有嚴格的舉證責任。仔細檢視證據、挑戰不合法程序,並充分利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是您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請記住,即使身陷困境,您依然有權利為自己辯護,爭取一個公平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驗尿或驗血有毒品反應,就一定會被判毒駕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檢察官除了驗出毒品反應外,還需要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您當時確實因為毒品影響,導致判斷力、反應力、協調能力等受到影響,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單純的毒品反應或高濃度,不必然等同於不能安全駕駛。您可以回想並提出當時駕駛行為並無異常的證據,或質疑毒品作用與駕駛能力受損之間的關聯性。

Q: 警方在現場做的生理平衡測試不準確,我能怎麼辦?

A: 您可以向檢察官或法官提出異議,說明當時影響測試表現的客觀因素,例如:現場光線昏暗、路面不平、身體不適(如腳扭傷、頭暈等)、年齡或個人身體狀況等。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測試結果的客觀性與可靠性。同時,如果警方沒有錄影或錄影不清楚,也可以質疑其證明力。

Q: 如果我的車上被搜出少量毒品,會怎麼樣?

A: 如果車上被搜出毒品,您除了可能面臨毒駕的指控外,還會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起訴持有毒品罪。罰則會依毒品的級別和純質淨重而定。如果您是自用而非販賣,應在偵查和審判中清楚說明毒品來源及持有目的,並強調是「單純持有」而非「意圖販賣而持有」,因為販賣毒品的刑責會重很多。

Q: 警方逮捕我或偵訊我的程序不合法,這會影響我的案子嗎?

A: 是的,這可能會嚴重影響案件。如果警方在逮捕您時不符合法定要件(例如未告知權利、非法逮捕),或在偵訊過程中存在不正取供(疲勞訊問、刑求、脅迫、利誘)等情況,依據「毒樹果實理論」,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如自白、酒測結果、甚至後續搜查到的毒品)可能被法院排除其證據能力,不被採納作為判決的依據。您可以詳細回想當時的過程,並向檢察官或法官提出程序瑕疵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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