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駕肇事全解析:刑責、案例與應對策略

毒駕肇事全解析:刑責、案例與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毒駕法律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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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肇事全解析:刑責、案例與應對策略

各位面對毒駕肇事指控的朋友,您現在的心情想必是焦慮且不安的。這不僅僅是一場意外,更可能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責任,讓您感到迷茫。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抽絲剝繭,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毒駕相關的法律規定、實務案例,並提供您在面對這些困境時,可以採取的應對策略,希望能助您一臂之力。

毒駕刑責,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紅線

在台灣,毒駕行為主要受到《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的規範。這條法規是處理酒駕與毒駕的核心,它明確定義了不同情境下的構成要件與刑責。了解這條法規,是您理解自身處境的第一步。

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

首先,讓我們看看這條法規的重點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這代表什麼呢?

  • 法定濃度標準: 只要您的尿液或血液中,毒品或其代謝物濃度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標準,就構成犯罪。這是一種「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不論您是否實際發生危險或肇事,只要達到標準,就已經觸法。
  • 「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 即使毒品濃度未達法定標準,但如果因為施用毒品,導致您出現蛇行、反應遲鈍、口齒不清、眼神呆滯等客觀行為,足以證明您已經「不能安全駕駛」,同樣會構成犯罪。

毒駕肇事致死傷:加重結果犯

如果毒駕行為不幸導致他人死傷,刑責將會大幅加重。這屬於「加重結果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雖然您主觀上可能沒有致人死傷的故意,但因為毒駕行為,導致了可預見的嚴重後果,您仍需為此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十年內再犯:刑責再加重

如果您在十年內曾因酒駕或毒駕被判刑或緩起訴確定,這次又毒駕致人死傷,那刑責將會更加嚴峻: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規定顯示了法律對於累犯的零容忍態度,刑期可能大幅提高,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

案例解析:從真實故事看法律適用

為了讓您更具體地理解這些法律條文如何適用,我將改編兩個真實案例,希望能幫助您釐清狀況。

案例一:毒駕累犯,一念之差釀大禍

曾有一位駕駛,我們稱他為阿宏。阿宏過去曾因酒駕被判刑,沒想到在十年內,他又因為施用二級毒品後開車上路。在毒品藥性影響下,阿宏開車時出現闖紅燈、車輛不穩等異常行為,最終以高速超速闖紅燈,撞上停等紅燈的機車,導致機車騎士當場死亡。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宏構成《刑法》第185-3條第三項的「十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重刑。這個案例特別強調了「十年內再犯」的嚴重性,以及法院對累犯的嚴懲態度。

案例二:毒駕致死與「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

另一位駕駛,我們叫他小李。小李雖然有毒品前科,但他這次毒駕肇事時,體內毒品濃度可能沒有達到非常高的標準。然而,在施用毒品後,他明知會影響駕駛能力,卻仍駕駛車輛,結果因精神恍惚,以高速追撞前方機車,導致騎士不幸死亡。法院在審理時,除了考量毒品濃度,也特別著重小李當時的異常駕駛行為(如高速追撞、未注意車前狀況)來認定他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毒品濃度未達法定閾值,但只要有客觀事證證明您已無法安全駕駛,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兩個案例中,法院都強調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意思是說,《刑法》第185-3條已經對毒駕致死傷的行為訂定了較重的刑罰,所以就不會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重複加重刑責,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

面對指控,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毒駕肇事的指控,以下是一些您可以參考的實務應對建議:

1. 配合檢測,但了解程序

當警方要求進行毒品檢測(如尿液或血液檢測)時,建議您配合。拒絕檢測可能導致行政罰鍰及吊銷駕照,且在有客觀事證(如異常駕駛行為)的情況下,警方仍可能依「不能安全駕駛」將您移送法辦。

2. 絕不肇事逃逸

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請務必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設置警告標誌,並立即報警及叫救護車救護傷者。切勿肇事逃逸,因為這將構成另一項獨立且更嚴重的犯罪,即《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刑責將會更重。

3. 留意藥物影響

不僅是毒品,某些感冒藥、鎮定劑、安眠藥等藥物也可能含有影響駕駛能力的成分。服用這些藥物後,即使沒有施用毒品,也可能導致您無法安全駕駛。因此,在服用任何可能影響精神或反應的藥物後,都應避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結論:面對挑戰,掌握先機

毒駕案件的法律責任複雜且刑責沉重,特別是涉及致人死傷或累犯的情況。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自身權利,並在事件發生後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迷茫中點亮一盞燈,讓您對接下來可能面對的法律程序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積極面對,尋求正確的資訊與幫助,是您度過難關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毒駕案件中,「不能安全駕駛」是怎麼判斷的?

A: 在毒駕案件中,「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有兩種主要方式。第一種是客觀的毒品濃度標準,若尿液或血液中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到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即構成犯罪。第二種是即使濃度未達標準,但若有其他客觀情事,例如駕駛行為異常(蛇行、不穩)、生理反應遲鈍、口齒不清、眼神呆滯、精神恍惚等,足以證明行為人因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也會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

Q: 毒駕致人死傷,刑責會有多重?

A: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2項,毒駕致人死傷的刑責會大幅加重。若因此致人於死,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屬於加重結果犯,即使您無意致人死傷,但因毒駕行為導致此結果,仍需承擔重責。

Q: 我以前有酒駕或毒駕前科,這次毒駕肇事會被判更重嗎?

A: 是的,如果您的毒駕肇事行為發生在曾犯《刑法》第185-3條(酒駕或毒駕)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的十年內,且這次毒駕又導致死傷,將適用《刑法》第185-3條第三項的「十年內再犯」規定。這將導致刑責大幅加重,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 毒駕致死,除了《刑法》還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再加重刑責嗎?

A: 實務上多數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認為,毒駕致死傷的行為,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中已經有明確的加重刑罰規定。若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其刑,將會構成「雙重評價禁止原則」,也就是對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評價並處罰,導致過度處罰。因此,通常不會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其刑。

Q: 如果我拒絕毒品檢測會怎樣?

A: 拒絕毒品檢測會面臨行政罰鍰及吊銷駕照的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拒絕接受毒品檢測者,可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此外,即使您拒絕檢測,若警方能透過客觀事證(如異常駕駛行為、生理反應等)證明您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仍可能依《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將您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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