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駕肇事:刑責、法律新制與您該知道的應對策略

毒駕肇事:刑責、法律新制與您該知道的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毒駕刑事訴訟
LINE

毒駕肇事,您正面臨的法律挑戰與應對

身處毒駕肇事被告的位置,您現在的心情想必極度複雜,可能充滿不安、困惑,甚至對未來感到迷茫。面對嚴峻的法律責任,了解相關法規、釐清自身處境,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是您當前最重要的任務。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詳細解析毒駕肇事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助您理解當前局面,並為接下來的訴訟程序做好準備。

刑法怎麼看毒駕肇事?核心法條解析

毒駕肇事最核心的法律依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也就是俗稱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這條法規針對的是駕駛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物質,導致無法安全駕駛的情況。其條文內容會因您的案件發生時間點而適用新舊法,但無論如何,都將面臨重大的刑事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這代表,如果您的毒駕行為不幸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將直接適用這條加重處罰的規定,刑期與罰金都相當可觀。若您曾有酒駕或毒駕前科,並於十年內再次毒駕肇事致死或重傷,刑責將會更加嚴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20萬元以下罰金。」

從這些條文可以看出,法律對於毒駕肇事致人死傷的行為,抱持著非常嚴厲的態度。

「不能安全駕駛」如何認定?新舊法大不同

過去,要證明「不能安全駕駛」是一個難題。法院需要綜合判斷您施用毒品的種類、劑量、藥效時間,以及事發時的駕駛行為(例如精神恍惚、反應遲鈍、控車失當等),才能認定您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這使得許多案件在舉證上困難重重。

然而,自2023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於2023年12月29日生效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增訂了更明確的客觀標準(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則於2024年3月29日生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這表示,只要您的尿液或血液檢測結果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毒品濃度標準,即便您自認為沒有受到影響,法律也會推定您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構成犯罪。這項修法大幅降低了檢察官的舉證難度,也讓毒駕的認定更加明確化。

什麼是「加重結果犯」?

在毒駕肇事致人死傷的案件中,您可能會被指控「加重結果犯」。這指的是,您雖然沒有故意要致人死傷,但因為您毒駕的行為(基本犯罪),在客觀上可以預見可能會導致他人死傷的結果,卻因過失而導致了這個不幸的結果發生。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對於可能肇事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一般人都是可以預見的。

實務案例解析:法律如何適用?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案例,來了解法院在面對毒駕肇事案件時的考量:

案例一:毒駕追撞致死,法院這麼判

小陳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駕車上路,結果不幸追撞前方機車,導致騎士當場死亡。警方到場後,發現小陳反應遲鈍,且尿液檢測結果為陽性。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的尿液檢體顯示有毒品反應,加上他未能及時煞停,證明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並因此造成他人死亡。法院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判處小陳相應的刑責。

這個案例也明確指出,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已經將「吸毒駕車」這個加重條件納入考量並加重其刑,因此,不會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來重複加重刑期,避免了「雙重評價」的問題。這對被告而言,是避免過度處罰的重要原則。

案例二:毒品戒斷期肇事與多重違規

阿明本身有毒品施用史,在一次毒品戒斷期間,因極度疲憊、精神恍惚而開車,結果不慎衝撞人行道,造成路人死亡。事後檢測發現,阿明體內毒品代謝物濃度遠超過新法公告的標準。雖然阿明同時有無照駕駛的情節,但法院在審理時,仍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為主要適用法條。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即便毒品施用已過一段時間,但其戒斷症狀若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仍會被認定為毒駕。而且,即使同時有多重違規(如無照駕駛),法院依然會遵循「雙重評價禁止」原則,不會因為無照駕駛而再額外加重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的刑期。這說明了法院在適用加重規定時的嚴謹態度。

您現在可以怎麼做?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毒駕肇事指控,採取積極且正確的行動至關重要:

  • 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毒駕肇事案件涉及複雜的法律概念與證據,刑責也相當重大。務必第一時間委任專業律師,讓律師協助您分析案情、評估風險,並規劃最佳的辯護策略,確保您的權益。

  • 配合證據調查: 誠實告知律師您施用毒品的種類、劑量、時間,以及事發經過。配合警方或檢察官的尿液、血液採檢,這些都是釐清案情的關鍵證據。

  • 考量自首: 如果犯罪尚未被發覺(例如警方尚未鎖定肇事者或尚未發現毒駕情事),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有機會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在能力範圍內,積極與被害人或其家屬協商賠償事宜並達成和解。這將是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

結論:正視法律責任,積極面對

毒駕肇事不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更將讓您面臨沉重的法律責任,包括可能長期的徒刑。無論您施用何種毒品,只要影響駕駛能力或達到法定濃度,都可能觸法。請務必正視問題,了解毒品藥效與戒斷期可能帶來的影響,並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積極應對訴訟程序,爭取對您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毒駕肇事後,我如果沒有感覺到自己受毒品影響,還會被判刑嗎?

A: 在新法(2023年12月29日生效)實施後,即使您主觀上沒有感覺到毒品影響駕駛能力,只要您的尿液或血液檢測結果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毒品濃度標準,法律就會推定您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進而構成毒駕罪。因此,即使您自認清醒,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Q: 我除了毒駕,還有無照駕駛,會被處罰得更重嗎?

A: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毒駕致死傷)已將吸毒駕車的加重條件納入評價並加重其刑,因此不會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重複加重您的刑期,這就是「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即使您同時有無照駕駛等其他違規情節,也不會因此而額外多加一次刑責。

Q: 如果我主動向警方坦白毒駕肇事,會有什麼幫助?

A: 如果您的毒駕肇事行為尚未被檢警發覺或鎖定,您主動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坦承犯罪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規定,法院可因此減輕您的刑期。這是一種爭取較輕處罰的機會,但建議在律師陪同下進行。

Q: 我已經施用毒品一段時間了,現在是戒斷期,如果因此肇事,還算毒駕嗎?

A: 是的,即使毒品施用已過一段時間,其藥效或戒斷症狀(例如極度疲憊、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等)仍可能持續影響您的駕駛能力,導致您不能安全駕駛。法院實務上已有多個案例認定,因毒品戒斷作用導致的駕駛能力受損,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罪名。因此,切勿心存僥倖。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