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點通為您解惑:面對毒品案件,緩起訴是您的機會!
嘿,朋友!如果您現在正因為毒品案件而感到焦慮、迷茫,甚至不知所措,請先深呼吸。律點通知道您可能面臨著巨大的壓力,但請相信,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指引,特別是關於「緩起訴」這個重要的機會,讓您了解如何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並真正走向戒癮的康莊大道。
在台灣,法律對於施用毒品者,除了懲罰,也強調「治療」的重要性。這就是為什麼會有「緩起訴」這個制度,它給予您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那麼,究竟什麼是緩起訴?您該如何爭取?又有哪些事情需要特別注意呢?讓我們一步步來了解。
您的法律基礎:施用毒品罪與「治療先於司法」原則
當您被指控施用毒品時,主要會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等法規。了解這些法規,能幫助您明白自己的處境和可能的出路。
施用毒品的法律責任
首先,最直接相關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它規定了施用毒品的刑事責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明確指出施用毒品是會被判刑的。但別擔心,法律也提供了「治療」的機會。
「治療先於司法」的重要原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是施用毒品者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文,它體現了「治療先於司法」的精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這條文的意思是,對於初犯或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的人,檢察官通常會先讓您去「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起訴判刑。如果勒戒後證明您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可以不起訴。
緩起訴:勒戒之外的另一條路
除了觀察、勒戒,還有一個更彈性的選項,那就是「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這是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中規定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必要時,並得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構)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緩起訴處分,其適用戒癮治療之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文很關鍵!它讓檢察官可以選擇讓您在社區中接受戒癮治療,而不是去勒戒所。只要您同意並確實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就可以給您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緩起訴,給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通常會搭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和第253條之2的規定,要求您在緩起訴期間完成戒癮治療。
緩起訴不是萬靈丹:撤銷的風險與後果
雖然緩起訴是個好機會,但它並非一勞永逸。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沒有遵守規定,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那麼,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撤銷後會怎樣呢?
- 再犯其他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又犯了其他比較嚴重的罪。
- 違背緩起訴條件:例如,沒有按時報到、沒有完成戒癮治療、沒有定期驗尿等等。
一旦緩起訴被撤銷,檢察官就會「繼續偵查或起訴」,這表示您將重新面臨被判刑的風險。
特別注意:累犯的影響
如果您曾因犯罪被判過刑,並在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又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根據《刑法》第47條,您就會被認定為「累犯」。累犯的結果是,您這次的刑期可能會被加重達二分之一。這對於毒品案件的被告來說,影響非常大,務必避免。
實務案例解說:緩起訴撤銷後的關鍵差異
實務上,緩起訴被撤銷後,檢察官的處理方式會因為您是否「完成戒癮治療」而有很大的不同。律點通為您整理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
案例一:小許的故事——「治療完成了,緩起訴卻因他罪撤銷,還會被起訴嗎?」
小許因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被檢察官給予了緩起訴,並附帶了完成戒癮治療的條件。小許很努力,他確實完成了所有的戒癮治療。但天不從人願,在緩起訴期間,小許又因為其他事情犯了另一條罪,導致檢察官撤銷了他毒品案的緩起訴,並直接對他施用毒品的行為提起公訴。
結果呢? 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法院認為,小許雖然因為其他罪導致緩起訴被撤銷,但他已經完成了戒癮治療,這等同於已經接受了「觀察、勒戒」的處遇。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不應該直接起訴,而應該重新評估,否則起訴程序就是違法的。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緩起訴因為其他原因被撤銷,但只要您已經完成戒癮治療,您的努力就不會白費。司法機關還是會考量您已接受治療的事實。
案例二:小陳的故事——「治療沒完成就再犯,緩起訴撤銷後,會直接被判刑嗎?」
小陳也因為施用毒品獲得了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然而,他在緩起訴期間,不僅沒有完成戒癮治療,甚至又再犯了施用毒品的罪。檢察官因此撤銷了他的緩起訴,並直接對他提起公訴。
結果呢? 法院一樣判決「公訴不受理」!法院強調,小陳的緩起訴雖然被撤銷,但他並沒有完成戒癮治療。在法律上,這就不能視為他已經接受過觀察、勒戒。因此,檢察官不能直接起訴,而是應該重新啟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或第23條第2項所規定的程序,也就是先讓小陳去「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沒有完成戒癮治療就被撤銷緩起訴,檢察官還是不能直接起訴您。他們必須先讓您走「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程序。這再次印證了「治療先於司法」的原則。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看完這些,您可能會問,那我現在該怎麼辦?律點通給您以下幾點最實用的建議:
- 坦承面對,積極配合:在偵查階段,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調查,展現您改過自新的決心,這對爭取緩起訴或較輕的判決非常有幫助。
- 主動爭取緩起訴機會:如果您符合條件(通常是初犯或符合特定情況),請向檢察官表達您願意積極接受戒癮治療的意願。可以準備相關資料,例如自行就醫的診斷證明、戒癮治療計畫等。
- 嚴格遵守緩起訴條件:一旦獲得緩起訴,務必百分之百遵守所有附帶條件,包括按時報到、完成戒癮治療課程、定期尿液檢驗等。這是您能否成功度過緩起訴期的關鍵。
- 尋求專業協助:如果您有毒癮困擾,請務必主動尋求醫療機構的戒癮治療。這不僅是為了您的健康,也是向司法機關展現您真心悔改、努力自新的重要證明。
- 了解並避免「累犯」 :如果您有毒品前科,請務必注意《刑法》中關於累犯的規定。五年內再犯,刑期將會加重,這對您的影響非常大,務必避免再次觸法。
結論:掌握機會,重啟人生
面對毒品案件,雖然過程艱辛,但台灣的法律制度給予了您透過「緩起訴」和「戒癮治療」來重啟人生的機會。請記住,積極面對、配合治療、遵守法律,是您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的不二法門。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與責任,並勇敢地踏上自新之路。您的每一步努力,都將是未來新生活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檢察官可能會考慮給我緩起訴的機會?
A: 檢察官在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通常,如果您是初犯、施用的是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K他命),且在偵查階段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主動表達願意接受戒癮治療的意願,檢察官較有可能給予附帶戒癮治療條件的緩起訴處分。若您有自行就醫戒癮的紀錄,也會是一個加分項目。
Q: 如果我獲得了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我需要做些什麼?
A: 獲得緩起訴後,您必須嚴格遵守檢察官所附帶的所有條件。最核心的條件就是「完成戒癮治療」。這通常包括按照醫療機構的排程進行門診治療、心理諮詢、團體輔導,並定期接受尿液檢驗。您必須按時報到,並確保治療進度符合要求。任何的缺席或未配合,都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
Q: 萬一我在緩起訴期間不小心又再犯了毒品,我的緩起訴會被撤銷嗎?撤銷後會直接被判刑嗎?
A: 是的,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再犯施用毒品罪,緩起訴處分通常會被撤銷。至於撤銷後是否會直接被判刑,這要看您在被撤銷前是否已「完成」戒癮治療。如果您的戒癮治療尚未完成,根據最新的實務見解,檢察官不能直接起訴您,而是應該重新啟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或第23條第2項所規定的程序,讓您先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但若您已完成戒癮治療,即使因其他原因被撤銷緩起訴,檢察官也應重新評估,而非逕行起訴。
Q: 我有毒品前科,這次又被抓到施用毒品,會不會被判更重?
A: 如果您有毒品前科,且在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構成《刑法》上的「累犯」。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您的刑期將會依法加重達二分之一。這對您來說是個嚴重的風險,務必了解並盡力避免再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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