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您此刻面臨毒駕指控的煎熬與不安。在台灣,當您被指控毒駕時,司法機關關注的焦點,往往不僅是「駕駛行為」本身,更重要的是背後的「施用毒品」行為。這篇文章將專為您解析,如何在施用毒品案件中,爭取「緩起訴」的機會,以及過程中您需要注意的法律權益與實務眉角。
毒駕指控下的「施用毒品」罪與緩起訴
當您被查獲毒駕,通常會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施用毒品」罪。這條法律對於施用不同級別的毒品有明確的刑責規定:
- 施用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如甲基安非他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是「緩起訴」?它對我有什麼好處?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機會的處分。簡單來說,就是暫時不起訴您,讓您有機會透過履行特定條件(例如戒癮治療、公益服務等),來避免被判刑入獄。這不僅能減少您進入司法程序的困擾,也讓您有機會在社區中接受治療,回歸正常生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可以對所犯非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的被告給予緩起訴處分。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都符合這個條件,因此檢察官有權衡是否給予您緩起訴的裁量空間。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檢察官在考量是否給予緩起訴時,會綜合評估您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有無悔意)、有無前科、家庭狀況,以及最重要的——您是否願意接受戒癮治療。
毒品案件的「雙軌制」處遇模式
台灣對於施用毒品者,採取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雙軌制。這體現了「治療勝於處罰」的修法精神,將施用毒品者更多地視為「病患」而非單純的「犯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這條文是關鍵!它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可以選擇給予您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例如要求您完成戒癮治療),而不是直接送您去觀察、勒戒或提起公訴。最常見的緩起訴條件就是完成戒癮治療: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實務案例:毒駕案的緩起訴與撤銷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案例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再犯毒品,還有機會接受治療嗎?
陳先生曾因施用毒品被觀察勒戒,並在三年前執行完畢。沒想到,最近他又因毒駕被查獲,再次驗出毒品反應。按照舊法,他可能直接面臨起訴。但依據修正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對於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逾三年再犯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重啟處遇程序評估,考慮是否再次給予觀察、勒戒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機會。如果檢察官沒有經過這層評估就直接起訴,法院可能會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這對陳先生來說,無疑是爭取治療機會的一線生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案例二:緩起訴期間,不小心驗出陽性反應怎麼辦?
張小姐因施用毒品獲得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其中一項條件是定期驗尿須呈陰性。某次,她因感冒服用止咳藥水,卻導致驗尿結果呈現微量嗎啡陽性反應。檢察官得知後,一度考慮撤銷她的緩起訴。然而,法院認為,緩起訴處分要求驗尿陰性的目的,是為了預防被告「故意」再次施用毒品。如果張小姐能提出充分的醫療證明,證明她是因服用合法藥物而非故意施用毒品導致陽性,且沒有其他施用毒品的證據,那麼檢察官就不能輕易撤銷緩起訴。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非故意的違反或有正當理由,是爭取緩起訴不被撤銷的重要依據。
我該怎麼辦?實務操作建議
- 偵查階段是黃金期: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因此在案件進入法院審判前(也就是偵查階段),是您爭取緩起訴的關鍵時刻。請務必向檢察官表達悔意,坦承犯行,並主動提出願意接受戒癮治療或參與公益活動的意願。
- 積極配合戒癮治療:如果檢察官給予您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請務必嚴格遵守治療計畫,按時報到、配合驗尿,並完成所有治療課程。這是確保緩起訴處分不被撤銷的核心。
- 保留醫療證明:若您因疾病或其他醫療需求,需要服用可能影響毒品檢驗結果的藥物,務必提前告知醫療機構和檢察機關,並妥善保留相關診斷證明和處方箋,以備不時之需,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結語
面對毒駕指控,雖然充滿挑戰,但法律並非毫無轉圜空間。台灣的司法體系正朝向更注重治療和矯治的方向發展,特別是對於施用毒品者,給予了更多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您務必把握偵查階段的機會,積極配合調查與治療,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處遇。記住,坦然面對、積極配合,是您走向重生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查獲毒駕,一定會被判刑入獄嗎?
A: 不一定。雖然施用毒品罪有刑事責任,但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有權衡裁量是否給予您「緩起訴處分」。若您符合條件,並願意接受戒癮治療,檢察官可能會給予您附條件的緩起訴,讓您在社區中接受治療,避免入獄。
Q: 如果我曾接受過勒戒或戒治,這次再犯還有機會緩起訴嗎?
A: 有機會!根據修正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如果您是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檢察官應重新評估是否給予您觀察、勒戒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機會,而非直接起訴。這體現了「治療勝於處罰」的修法精神,為您提供了新的改過機會。
Q: 緩起訴期間,我需要做些什麼來避免被撤銷?
A: 最重要的是嚴格遵守緩起訴處分所附帶的條件。通常會要求您定期向指定機構報到、配合驗尿、完成戒癮治療課程,或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在緩起訴期間,務必避免再犯其他罪行,並確保所有治療或履行事項都能按時完成。若有特殊情況(如因服藥導致驗尿陽性),應立即向相關單位提出證明與說明。
Q: 如果我已經被起訴到法院了,還能爭取緩起訴嗎?
A: 很遺憾,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職權。一旦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法院是沒有權力直接給予您緩起訴處分的。因此,爭取緩起訴的黃金時間是在檢察官偵查的階段。若已進入審判,您能做的通常是爭取較輕的判決或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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