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主必看:別讓您的熱情變「危險駕駛」!
各位熱愛改裝的車主們,您是否曾因為在路上展現愛車性能,或不經意間的駕駛習慣,而收到警方通知,甚至面臨「危險駕駛」的指控呢?在台灣,危險駕駛行為不僅會吃上罰單,更可能涉及嚴重的刑事責任!
身為律點通,我了解您對愛車的熱情,但更希望您能保護自身權益。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法律中「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了解哪些行為可能讓您從車主變成被告,以及如何避免誤觸法網。
釐清「危險駕駛」:兩大刑法條文解析
在台灣,所謂的「危險駕駛罪」主要涉及兩個重要的刑法條文: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以及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這兩者雖然都與駕駛行為有關,但適用的情境與構成要件卻大不相同。
1.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這條法規主要保護的是「公眾往來」的安全。它不僅限於破壞交通設施,更重要的是「以他法」造成交通危險的行為。這條罪名屬於具體危險犯,意思是必須實際造成了對交通安全的具體危險,才會構成。
《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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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法」是什麼?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判斷您的駕駛行為是否危險。常見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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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追逐、競駛(俗稱「尬車」):即使沒有實質碰撞,只要速度過快且影響其他車輛,就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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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或驟然變換車道:例如惡意逼車、突然切換車道造成後車緊急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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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煞車擋道:刻意阻擋後車通行,造成交通混亂或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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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生往來之危險」如何認定? 這表示您的行為必須確實讓交通變得危險。例如,造成後方車輛緊急煞車、交通受阻、其他車輛差點失控撞上等情況,都可能被認定為已產生具體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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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如果您的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刑責會大幅加重,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2.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這就是大家常說的「酒駕」或「毒駕」。這條法規處罰的是因飲酒或施用毒品等物,導致駕駛能力受損而開車的行為。它屬於抽象危險犯,意思是只要您的血液酒精濃度或毒品反應達到法定標準,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也已經構成犯罪。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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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行為的認定:實務上對「駕駛」的定義較嚴格。單純發動引擎或將車輛從路邊牽引到馬路上,如果沒有實際行駛,可能不被認定為「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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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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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濃度達標: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就直接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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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判斷:即使酒精濃度未達上述標準,但若有其他客觀事實(如說話含糊、腳步不穩、反應遲鈍等),足以證明您已不能安全駕駛,也可能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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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與累犯加重:如果酒駕或毒駕導致他人死傷,刑責也會加重。更嚴重的是,若十年內再犯並致人於死或重傷,刑責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實務案例:這些行為讓車主變被告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幾個真實發生在台灣的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匿名化並改寫):
案例一:高速公路上的「追逐遊戲」
小陳是一位熱愛速度的改裝車主。某天,他在快速道路上,為了追逐前方的車輛,將車速拉到時速178公里(該路段速限90公里),並在車陣中不斷任意變換車道。不幸的是,他閃避不及撞上前方車輛,導致對方駕駛傷重不治。
法院認為,小陳在高速公路上以近兩倍速限的速度追逐,並任意變換車道,這種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稱的「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加上他的危險駕駛行為與對方駕駛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且一般人都能預見這種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因此小陳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律點通提醒:即使您自認技術高超,但高速追逐、任意變換車道等行為,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認定為「危險駕駛」,尤其當造成死傷時,後果不堪設想。
案例二:酒測沒超標,還是被告危險駕駛?
阿明參加完朋友聚會,雖然喝了酒,但覺得自己還清醒,於是開車上高速公路。他沿途超速(時速157公里,速限90公里),遇到警方示意停車時,他反而加速逃逸,甚至一度飆到時速170公里以上,不斷逼近前車後任意變換車道,還突然減速,導致後方多輛車緊急煞車,交通大亂。警方攔下他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0.54毫克。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阿明的酒精濃度未達當時法務部建議的「絕對不能安全駕駛」標準(0.55毫克),因此《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罪)部分判無罪。但是,他超速、加速逃逸、任意變換車道、驟然減速等行為,已經明確造成了公眾往來的具體危險,因此仍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致生往來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酒測值沒超標,或您覺得自己沒醉,但只要您的駕駛行為本身具備危險性,且實際造成了交通危險,仍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改裝車主實用自保建議
身為改裝車主,您更應該注意以下幾點,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麻煩:
- 遵守速限,不競駛:無論您的愛車性能多好,請務必遵守道路速限,切勿與他人競速或惡意追逐。這不僅保護您自己,也保護其他用路人。
- 安全行車,不逼車:避免任意變換車道、惡意煞車、或以任何方式逼迫其他車輛。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 酒後不開車,毒後不開車: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即使只喝一點點酒,也請找代駕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別心存僥倖,因為一旦酒測值超標,即使沒發生事故,也可能構成犯罪。
- 保持冷靜,不逃逸: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請務必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設置警告標誌,並報警處理。肇事逃逸只會讓您的處境更糟。
結論:安全至上,守法為先
改裝車是您展現個性的方式,但法律的紅線不容逾越。了解《刑法》第185條與185條之3的差異與構成要件,是每位改裝車主必備的法律常識。請記住,每一次的駕駛都肩負著責任,安全駕駛不僅能保護自己,更能避免讓您心愛的改裝車,成為捲入官司的「被告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危險駕駛的法律風險,並在享受駕馭樂趣的同時,也能安心、合法地行駛於道路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改裝車只是外觀比較顯眼,這樣會不會更容易被警察盯上,甚至被誤會是危險駕駛?
A: 改裝車的外觀本身並不會直接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律判斷危險駕駛的重點在於您的「駕駛行為」是否危險,例如是否有超速、競駛、任意變換車道、惡意逼車等行為,以及這些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了公眾往來的危險。所以,只要您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即使車輛外觀顯眼,也不會因此被認定為危險駕駛。
Q: 我只是在沒人的地方跟朋友「小飆一下」,沒有影響到其他人,這樣也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A: 即使在看似沒人的地方,只要該路段屬於「公眾往來之設備」(例如一般道路、橋樑、快速道路等),且您的「小飆一下」行為(如高速競駛、任意變換車道等)足以產生「往來之危險」,即使沒有實際車輛受損或人員傷亡,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法院會綜合判斷當時的交通狀況、道路特性和您的駕駛方式是否具體危險。為避免風險,任何在公眾道路上的競速行為都應避免。
Q: 我被警察攔下來酒測,酒精濃度沒有超過0.25毫克,但警察說我開車不穩,還是要以危險駕駛移送,這是怎麼回事?
A: 這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的規定。即使您的酒精濃度未達法定標準(0.25毫克),但如果警方有其他客觀事證(例如您的精神狀態明顯異常、說話含糊、步履蹣跚、駕駛行為不穩、無法直線行駛等),足以證明您因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已「致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構成此罪。此外,若您的駕駛行為本身造成了具體危險,也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 如果我被指控危險駕駛,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保持冷靜,不要與警方發生衝突。其次,如果現場有行車紀錄器或其他監視器畫面,請盡可能保留。再來,詳細回想事發經過,並記下所有對您有利或不利的細節。最後,建議您盡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為您分析案情、評估證據,並提供法律上的建議與辯護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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