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駕駛,您知道「危險駕駛罪」有多嚴重嗎?
身為一位每天在路上奔波的職業駕駛,您的生計與執照都繫於方向盤上。然而,您是否曾想過,一個不經意的行為,例如飲酒或服用特定藥物後駕車,可能讓您面臨嚴重的「危險駕駛罪」指控,甚至丟掉飯碗?
這篇文章,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俗稱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法條細節,並透過實務案例,讓您更清楚這條法律如何影響您的權益,以及如何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
核心法條解析:刑法第185條之3
「危險駕駛罪」的核心法條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這條法律明文規定了哪些行為會構成犯罪,以及可能面臨的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法規針對的是在酒駕或毒駕情況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它有幾個關鍵的構成要件:
- 行為主體: 任何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的人。
- 行為態樣: 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物質。
- 「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
- 客觀數值標準: 這是最常見的判斷方式。只要您的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0.05%以上,就會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即使您自覺清醒也一樣。
- 其他情事: 即使您的酒精濃度未達上述標準,但若有其他客觀跡象(例如:開車蛇行、闖紅燈、反應遲鈍,或是口齒不清、步態不穩等),讓警方或法院認為您已無法安全駕駛,同樣會構成此罪。
- 加重結果犯: 如果因為酒駕或毒駕導致他人死傷,刑責會大幅加重。
- 累犯加重: 若您曾因本罪被判刑或緩起訴,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死傷,刑責將更加嚴峻,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
這條罪名屬於抽象危險犯,意思是「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危險性,就構成犯罪,不以實際發生交通事故或造成損害為必要」。換句話說,只要您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並駕車上路,即使沒有發生任何意外,您也已經觸犯了這條法律。
其他相關法條,您也該知道!
除了《刑法》第185條之3,還有其他幾條法律可能與「危險駕駛罪」同時發生,讓您的刑責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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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若您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傷,卻未停留現場處理、救護或報警而逕行離去,將會另外構成「肇事逃逸罪」。這會讓您的刑責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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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刑責事由): 如果您的酒駕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您除了可能被依《刑法》第185條之3起訴,還可能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的規定,讓您應負的刑事責任(例如過失傷害罪)被加重到二分之一。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教訓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如何適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數值超標,無關有無肇事
計程車司機老王在結束一天的工作後,和朋友小酌了幾杯。他自認還很清醒,決定開車回家。沒想到在路上被警方攔檢,酒測結果顯示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2毫克。老王辯稱自己開車很穩,沒有蛇行也沒有造成任何危險,但法院最終還是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判處他有期徒刑。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了「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的特性。只要您的酒精濃度達到法定標準,即使您沒有發生事故,也沒有明顯的危險駕駛行為,就已經構成犯罪。法院會直接根據客觀的酒精數值來認定您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案例二:數值未達標,但行為異常仍觸法
貨車司機阿陳在下班後喝了點酒,開車回家的路上,因為精神不濟,不小心與對向來車發生擦撞,導致對方受傷。警方到場酒測,阿陳的吐氣酒精濃度是每公升0.29毫克,雖然低於當時實務上普遍認定的絕對標準(0.55毫克),但警方發現阿陳在警訊時口齒不清、反應遲鈍,加上發生了交通事故,這些「其他情事」讓法院認定他確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最終除了過失傷害罪,也依《刑法》第185條之3判刑。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酒精濃度沒有達到「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但若您有其他客觀的異常行為(例如口齒不清、步態不穩、駕駛失控、發生事故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法院認定您「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因此,不論喝了多少酒,只要感覺身體或判斷力受到影響,就絕不能開車。
職業駕駛的自保之道
作為職業駕駛,您的駕照就是您的命脈。面對「危險駕駛罪」的風險,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 滴酒不沾,毒品更碰不得: 這是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原則。無論多麼疲憊或應酬,只要需要駕車,就絕對不要飲酒或服用任何可能影響判斷力的藥物。請務必記得:「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了解酒精濃度標準: 熟記吐氣酒精濃度0.25毫克/公升、血液酒精濃度0.05%的標準。任何超過此數值的駕駛,都將觸法。
- 配合警方盤查: 若遭警方攔查,應配合酒測或其他相關檢測。拒絕酒測可能導致更嚴重的行政罰鍰和吊銷駕照,甚至被移送法辦。
- 發生事故,立即處理: 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否涉及酒駕或毒駕,請務必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撥打110報警及119救護傷患。切勿心存僥倖駕車逃逸,以免另構成肇事逃逸罪,導致刑責加重。
總結
「危險駕駛罪」對職業駕駛而言,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生計與未來的挑戰。了解相關法條、警惕自身行為,並在必要時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是您保護自己、維護職業生涯的關鍵。請務必將道路安全放在首位,切勿以身試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是什麼?是不是一定要發生車禍才算?
A: 「不能安全駕駛」主要有兩種認定標準:一是客觀數值標準,例如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0.05%以上;二是其他情事判斷,即使未達上述數值,但若有其他客觀跡象(如駕駛行為異常、口齒不清、步態不穩、肇事等),足以證明您已無法安全駕駛,也會被認定。本罪是「抽象危險犯」,所以不一定要發生車禍才構成犯罪,只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並駕車上路,就可能觸法。
Q: 如果我酒測值超標,但我覺得自己很清醒,可以辯駁嗎?
A: 根據現行法律與實務見解,只要您的酒精濃度達到法定標準,即使您主觀上覺得自己清醒,客觀上仍會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因為法律認為,達到這個數值就已對道路安全構成潛在危險。因此,光憑「我覺得清醒」是很難成功辯駁的。
Q: 萬一我被判了危險駕駛罪,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A: 依《刑法》第185條之3,初犯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死傷,刑責會更重。此外,除了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甚至終身不得考領駕照。對於職業駕駛而言,這將直接影響您的生計。
Q: 除了酒駕,服用哪些藥物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A: 除了酒精,任何可能影響您駕駛能力的藥物,如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例如某些感冒藥、鎮定劑、安眠藥等),只要其成分或代謝物達到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後不能安全駕駛,都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服用任何藥物前,務必仔細閱讀藥品說明,確認是否會影響駕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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