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大哥請注意!危險駕駛官司,您的權益該怎麼顧?
您每天在路上奔波,為乘客提供便利的服務,但萬一不小心捲入「危險駕駛」的官司,例如被指控酒駕、肇事逃逸,甚至是其他妨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您會不會感到手足無措?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解析這些常見的法律問題,讓您了解自己的權利,學會如何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了解常見的危險駕駛罪名
在台灣,危險駕駛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條文,身為計程車司機,了解這些非常重要:
1. 不能安全駕駛罪(俗稱酒駕、毒駕)
這條法律主要針對酒駕或毒駕的行為。它不僅看酒精濃度,也會看您是否有其他客觀事實足以證明您無法安全駕駛。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只要您體內的酒精或毒品達到一定濃度,或者雖然沒達標但行為異常到無法安全開車,就可能觸犯這條。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死傷,刑責會更重,而且還有累犯加重規定。
2. 肇事逃逸罪
這條罪名是針對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未停留現場處理、報警或救護就離開的行為。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解釋: 發生車禍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您卻沒停下來處理就走了,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重點是,您必須是「明知」或「可預見」發生事故且有人受傷,如果真的不知道,就有機會爭取無罪或減刑。
3. 其他相關罪名
-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刑法第185條第1項): 這條法律是針對破壞交通設施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公眾往來危險的行為。它通常適用於非常態的駕駛行為,且必須是您故意要妨害交通安全,客觀上嚴重影響交通才算。 - 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284條): 如果您因不小心(過失)造成他人受傷,就可能觸犯這條。在交通事故中非常常見。
您的權利:無罪推定與證據為王
在刑事訴訟中,有幾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您必須知道:
- 無罪推定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在法院判您有罪之前,您都是被推定為無罪的。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就不能隨便判您有罪。 -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負責證明您有罪,他們必須提出充足的證據,讓法官相信犯罪事實確實發生。如果檢察官的證據有疑點,或者不足以讓法官完全相信,那麼就應該判您無罪,這就是「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 - 自白不能為唯一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即使您在警局或偵查中做了自白,這個自白也不能作為判您有罪的唯一證據。法院會要求檢察官提出其他證據來補強您的自白,證明您說的是真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您的自白可能就無法作為定罪的依據。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怎麼看證據?
案例一:誰是司機?證據會說話!
有位計程車司機大哥,被指控酒駕肇事,但他堅稱當時開車的不是他。警方在偵辦時,只拿了一張他的照片給目擊證人指認。後來法院審理時發現,這種單一照片指認的方式,很容易誘導證人,導致指認結果不可靠。加上檢察官沒有其他足夠的證據(例如行車紀錄器、指紋、DNA等)證明他就是當時的駕駛人,法院最後判這位司機大哥無罪。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被指控是駕駛人,但事實並非如此,一定要堅定否認。同時,要仔細檢視警方或檢察官的證據,特別是指認程序是否合法,有沒有誘導性。如果證據有問題,就是您爭取清白的機會!
案例二:輕微擦撞,真的知道嗎?
另一位計程車司機大哥,在交通繁忙的路段不小心與機車發生輕微擦撞。因為撞擊力道很小,他的車輛幾乎沒有損傷,加上當時車流大、噪音多,他根本沒有察覺到有事故發生就開走了。結果,他被控肇事逃逸。法院審理後認為,肇事逃逸的成立,必須是駕駛人「明知」發生事故且有人受傷卻逃離。由於這次擦撞輕微,現場也沒有明顯痕跡,而且事發環境複雜,法院難以認定這位司機大哥當時知道有人受傷,因此判他無罪。
給您的啟示: 肇事逃逸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認知」。如果事故非常輕微,您確實沒有察覺,檢察官就難以證明您有逃逸的故意。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無論事故大小,建議您都應該停車查看,並立即報警處理,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給計程車司機大哥的實用建議
- 保持冷靜,行使緘默權: 在警詢或偵查中,您有權保持緘默,不要急著說話或自白,以免說錯話對自己不利。在沒有律師陪同前,不建議輕易回答問題。
- 仔細檢視證據: 檢察官提出的所有證據,包括酒測報告、監視器畫面、證人筆錄等,您都有權利仔細檢視。如果發現程序不合法、酒測有瑕疵,或證詞有矛盾,都可以提出異議。
- 積極提出有利證據: 例如行車紀錄器畫面(務必安裝!)、不在場證明、車輛損壞鑑定報告、或是能證明您當時確實未察覺事故的客觀情況等,這些都能幫助您證明清白。
- 釐清主觀意圖: 如果被控肇事逃逸,重點是證明您當時並不知道發生事故或有人受傷。如果被控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則要證明您沒有故意妨害交通安全的意圖。
結論:知法懂法,才能保護自己
面對法律訴訟,尤其是在您每天工作的道路上,了解相關法規和您的權利至關重要。記住,檢察官有舉證責任,而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只要您能冷靜應對,積極配合,並提供有利證據,就能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被指控危險駕駛,但事實上我沒有酒駕或毒駕,該怎麼辦?
A: 您有權保持緘默,不要急著自白。同時,應要求警方進行更精確的酒測或毒品檢測。最重要的是,請記住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法院會判您無罪。您可以提供不在場證明、其他駕駛人的證明等有利證據。
Q: 發生輕微擦撞,我沒感覺到有人受傷就開走了,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A: 肇事逃逸罪的關鍵在於您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預見」有人受傷。如果撞擊力道輕微、現場無明顯痕跡,或事發在交通繁忙、視線不佳的環境,導致您確實未察覺,檢察官就難以證明您有逃逸的故意。但為避免爭議,無論事故大小,建議您都應停車查看並報警處理。
Q: 我在警局做的筆錄或自白,之後能翻供嗎?
A: 您有權利在法庭上翻供,但您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法院會要求檢察官提出其他客觀證據來補強您的自白。如果您翻供,且能提出合理理由或證據支持您的新說法,且檢察官缺乏足夠的補強證據,法院仍可能判您無罪。
Q: 安裝行車紀錄器對我會有什麼幫助?
A: 行車紀錄器是事故發生時最有力的客觀證據之一。它可以記錄下事故發生的過程、您的駕駛行為、路況、以及是否有其他車輛或行人涉入。這對於釐清肇事責任、證明您無過失,或證明您未察覺事故等,都具有關鍵性的作用,能大大幫助您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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