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司機注意!萬一被告危險駕駛,您該如何自保?
身為貨運司機的您,每天在路上奔波,最怕的就是一個不小心捲入法律糾紛,特別是像「危險駕駛」這樣的刑事案件。一旦成為被告,面對檢察官和法院,是不是覺得壓力山大,不知道該怎麼辦?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要告訴您一個最重要的觀念:在台灣,您不必證明自己無罪! 證明您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原則,讓您在面對指控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知道如何應對。
刑事案件的核心原則:檢察官必須證明您有罪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有幾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您身為被告必須知道的:
1. 無罪推定原則
這條原則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基礎。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在還沒判您有罪之前,都必須把您當作是無罪的。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白話解釋: 除非法院經過審判,並有足夠證據證明您確實犯罪,否則您就是清白的。這表示檢察官必須積極找出證據來證明您有罪,而不是您要自己去證明您沒罪。
2.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既然您不必證明自己無罪,那誰要證明呢?答案是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白話解釋: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來追訴犯罪的,所以他們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確實做了被指控的危險駕駛行為(例如酒駕、肇事逃逸),而且這些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要件。如果檢察官拿不出夠力的證據,或是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法院就應該判您無罪。
3. 證據裁判主義與自白補強法則
除了上述兩點,還有兩條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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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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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法院判您有罪,一定得有具體的證據,不能只是憑空猜測或想像。比如酒駕要有酒測報告,肇事逃逸要有監視器畫面或證人證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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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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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就算您在警察局或偵查庭不小心承認了什麼,這份「自白」也不能單獨成為判您有罪的唯一證據。法院還是需要其他證據來驗證您的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這表示您即使一時糊塗自白,仍有機會透過其他證據來證明清白。
實務案例解析:貨運司機可能遇到的情境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您會更有感。
案例一:我車在現場,但我不是駕駛!
「司機阿華」的貨車在某個深夜發生了事故,車輛受損,現場有酒味。警方到場後發現阿華在車旁,於是將他列為酒駕肇事逃逸的嫌疑人。但阿華堅稱,車子確實是他的,但他當時把車停在路邊休息,後來是朋友開車載他來的,事故發生時他根本不是駕駛。
法院怎麼看? 檢察官雖然提出證人指認阿華是駕駛,但法院發現指認程序有瑕疵(例如只給一張照片指認,可能造成誤導)。雖然有證據顯示阿華有飲酒且在事故現場,但檢察官卻無法提出足夠的客觀證據,證明「事發當時駕駛人就是阿華」。例如,沒有監視器畫面拍到阿華開車,也沒有其他確鑿的證人證詞。最後,法院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阿華無罪。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被指控是駕駛人,但事實並非如此,即使車輛是您的,也要勇敢為自己辯護。檢察官必須證明您是駕駛人,而不是您要證明自己不是。
案例二:我真的不知道有撞到人!
「司機阿明」開著大貨車在路上行駛,突然聽到輕微的聲響。他回頭看了一下後照鏡,沒看到什麼異狀,以為只是壓到小石頭,就繼續往前開了。沒想到,後來被警方通知說他涉及肇事逃逸,因為他撞到了機車騎士,導致對方受傷。
法院怎麼看? 檢察官指控阿明肇事逃逸,但阿明堅稱他真的不知道有發生車禍。法院勘驗了阿明的行車紀錄器,並檢視了車輛和機車的損壞情況。結果發現,阿明的貨車沒有明顯的煞車痕跡,車輛和機車的損壞都非常輕微,也沒有證人聽到明顯的碰撞聲。法院認為,這些證據都支持阿明「不知情」的說法,檢察官無法證明阿明主觀上「明知或可預見」有人受傷卻逃逸。因此,法院判決阿明無罪。
給您的啟示: 肇事逃逸罪的關鍵在於您是否「明知」或「可預見」有人受傷還離開。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例如碰撞輕微、沒有感覺、沒有聽到聲響,這將是您重要的辯護點。
面對指控,貨運司機該怎麼做?
- 保持緘默權: 在警詢或偵查中,您有權保持緘默,不回答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這不會被視為您有罪的證據。
- 尋求法律協助: 越早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越能保障您的權益。他們能協助您審閱檢察官的證據,並找出對您有利的辯護策略。
- 配合專業人士: 如果您決定尋求法律協助,請務必將所有相關事實、證據(例如行車紀錄器、通聯記錄、證人等)如實告知,以便他們為您提供最全面的協助。
- 仔細審視證據: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您和您的協助者都有權利仔細審閱,看看是否有瑕疵、不合理之處,或是否有其他解釋的可能性。
總結
身為貨運司機,在路上奮鬥很辛苦,萬一不幸捲入危險駕駛案件,請務必記住:您是無罪的,直到被證明有罪。 檢察官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提出充分且具說服力的證據,才能將您定罪。了解這些基本法律原則,將是您在訴訟中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真的不小心撞到人,但當下沒感覺,會被判肇事逃逸嗎?
A: 肇事逃逸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發生事故外,還需要證明您主觀上「明知或可預見」有人受傷卻離開。如果您能證明您確實不知情,例如碰撞輕微、車輛無明顯損壞、現場無明顯聲響、或您因環境因素(如車輛巨大、天候不佳)而未察覺,檢察官就難以證明您有主觀犯意,進而可能無法構成肇事逃逸罪。
Q: 警察要我做筆錄,我可以不說話嗎?
A: 是的,您可以。您在刑事訴訟中擁有「緘默權」和「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障。這表示您有權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也不必提供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證據。檢察官或法院不能僅僅因為您保持緘默就推斷您有罪。行使緘默權是您的基本權利。
Q: 我的車子被借給朋友開,朋友酒駕肇事,我會連帶受罰嗎?
A: 如果能證明車輛確實是朋友駕駛,且您不知情朋友會酒駕,或者您並未提供車輛供其酒駕,原則上您不會因「駕駛行為」而受罰。刑事責任原則上是「行為人責任」。但仍需注意,若您明知對方會酒駕仍提供車輛,可能涉及幫助犯的責任;若對方無照駕駛,您可能會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
Q: 偵查中我曾承認罪行,但後來發現不是事實,可以翻供嗎?
A: 可以。法律規定「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必須有其他必要證據來補強,以確認自白與事實相符。如果您在審理中翻供,並能提出合理的解釋或新的證據,法院會重新審視所有證據,並不會單憑您之前的自白就定罪。重要的是要向法院說明清楚為何前後陳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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