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酒駕被告免驚!外送員必看:危險駕駛法律自保術

酒駕被告免驚!外送員必看:危險駕駛法律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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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外送夥伴,你們每天在路上奔波,為大家送上熱騰騰的美食,但萬一哪天不幸捲入「危險駕駛」的案件,甚至被列為被告,該怎麼辦呢?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是要來幫大家拆解這個複雜的法律問題,讓你知道在面對酒駕、毒駕的指控時,你有哪些權益,檢察官又必須證明什麼,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危險駕駛」?

首先,我們來看看《刑法》上說的「危險駕駛」到底是什麼?這主要規範在 《刑法》第185條之3。簡單來說,就是你在駕駛交通工具時,因為喝酒、吸毒或其他類似物質,導致你「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有幾個重點:

  • 明確數值標準: 像是酒測值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只要達到這個標準,法律就直接認定你「不能安全駕駛」,不用再證明你開車有沒有搖晃或出事。這叫做「抽象危險犯」。
  • 其他情事認定: 如果酒測值沒達到標準,但你開車搖搖晃晃、反應遲鈍,或是講話語無倫次,有其他客觀證據顯示你確實因為飲酒或用藥而無法安全駕駛,一樣會構成犯罪。這叫做「具體危險犯」。
  • 加重刑責: 如果你因此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刑責會更重;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死傷,刑責更是大幅加重。

另外,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範的危險駕駛行為屬於行政罰,但其中「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的概念,有時也可能與刑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概念重疊,或作為證明刑事犯罪的客觀事證。

你的權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別忘了,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你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這很重要!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在你被法院證明有罪確定之前,法律都推定你是無罪的。而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更明確規定,檢察官必須對你的犯罪事實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是檢察官要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有罪,而不是你要證明自己沒罪。如果檢察官拿不出足夠的證據,或證據有疑慮,法院就應該判你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自白不是唯一證據!(自白補強法則)

這裡有個對被告非常有利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就算你自己承認犯罪(自白),這個自白也不能作為判你有罪的唯一證據!檢察官還是必須提出其他獨立的證據來「補強」你的自白,證明你說的是真的。這是為了避免警方不當取供,也確保判決的真實性。

重要提醒: 在警詢或偵查中,你有權保持緘默,不自證己罪。如果你當時精神狀況不佳或情緒不穩,更應謹慎發言。

真實案例改編:理解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誰才是駕駛人?

小李是一名外送員,某天半夜,他的機車與一輛停在路邊的汽車發生擦撞,小李當時喝了點酒,一時慌張就離開了現場。後來警方根據目擊者提供的車牌號碼找到他,並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確實超標。小李被檢察官起訴危險駕駛。

但法院審理時發現,目擊者在警局指認小李的程序有問題:警方只拿了小李一張照片給目擊者看,而不是讓目擊者從多張照片中指認。法院認為,這種單一照片指認的方式,可能會誘導目擊者,導致指認結果不可靠。

判決結果: 法院判小李無罪。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有酒測值,檢察官還是要先證明「你就是當時的駕駛人」。如果警方在偵查時的指認程序有瑕疵,或是其他證據無法明確證明你就是駕駛人,那麼就算你有酒測值,法院也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判你無罪。

案例二:自白後又反悔,法院怎麼看?

阿華也是外送員,某晚他酒後把機車停在路邊,結果被巡邏員警發現。警方對他進行酒測,數值也超標。在警局和偵查庭,阿華都承認自己酒後騎車。但到了法院審理時,阿華卻改口說,那天他是請工頭載他到那裡,機車是停在那邊,他沒有騎。

判決結果: 法院判阿華無罪。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自白補強法則」。雖然阿華一開始自白了,但法院發現,除了阿華的自白,沒有其他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車輛行駛軌跡等)可以證明他當時真的有「騎車」的行為。反而,阿華提出的LINE通聯紀錄和Google街景圖,還能佐證他翻供的說法。所以,單憑自白,是不足以讓你被定罪的!

給外送夥伴的實務操作建議:

  • 保持緘默權: 在警詢或偵查中,你有權保持緘默,不要急著回答任何問題,特別是在你情緒不穩或不清楚狀況時。
  • 仔細檢視證據:
  • 酒測程序: 確認警方進行酒測時是否符合規定,例如有沒有告知你的權利、有沒有提供飲水、有沒有觀察15分鐘等。這些程序瑕疵都可能影響證據的合法性。
  • 駕駛人身份: 如果你不是駕駛人,或對駕駛人身份有疑慮,務必提出。檢視是否有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等,來證明當時的駕駛行為。
  • 其他客觀事證: 如果酒測值沒超標,檢察官會用「其他情事」來證明你不能安全駕駛。你可以回想當時自己是否有清醒與人互動、行車軌跡是否正常等,來反駁檢察官的指控。
  • 自白要補強: 如果你曾有自白,但事後覺得不是事實,或有其他證據可以推翻,務必向法院說明。法院會檢視是否有其他證據能補強你的自白。

結論:

各位外送夥伴,面對「危險駕駛」的指控,千萬不要慌張!記住,檢察官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你有罪,而不是你要證明自己無罪。了解《刑法》第185條之3的構成要件,以及《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和自白補強法則的規定,是你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仔細回想案發經過,檢視所有證據,並善用你的法律權利,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酒測值沒超標,但警察說我開車不穩,會被罰嗎?

A: 如果你的酒測值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吐氣0.25毫克或血液0.05%),檢察官就必須提出其他「客觀事證」來證明你當時確實因為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這些事證可能包括你的駕駛行為(如蛇行、闖紅燈)、生理反應(如口齒不清、步態不穩),或是處理員警的觀察紀錄。如果檢察官無法提出足夠證據,或證據有疑慮,法院仍可能判你無罪。

Q: 我如果被警察抓到,但沒開車,只是坐在車上發動引擎,會被罰嗎?

A: 「危險駕駛」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必須有「駕駛行為」。如果你只是坐在車上發動引擎,但沒有實際讓車輛移動,或者沒有讓車輛有隨時可以移動的狀態(例如手煞車拉著、排入P檔等),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有駕駛行為。但這部分法院會根據個案狀況判斷,例如鑰匙是否插著、有無排入D檔等。重點是檢察官必須證明你確實有「駕駛」這個動作。

Q: 如果我已經簽了自白書,是不是就沒救了?

A: 不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自白補強法則」,你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檢察官必須提出其他獨立的證據來證明你的自白內容是真實的。如果除了自白之外沒有其他證據,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推翻你的自白,法院仍可能判你無罪。所以,即使你簽了自白書,還是有機會爭取。

Q: 我在案發後隔了一段時間才被酒測,這樣酒測結果還能當證據嗎?

A: 酒測時間與你實際駕駛時間的落差,確實是常見的爭議點。檢察官可能會嘗試用「回溯推算」的方式,估算你開車時的酒精濃度。但法院對於這種回溯推算通常持保留態度,因為酒精代謝率因人而異,受體質、飲酒量、飲酒速度、食物攝取等因素影響。你可以提出相關證據(如飲酒時間、飲酒量、事後進食情況等)來抗辯,質疑回溯推算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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