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危險駕駛罪解析:運將大哥請注意的法律風險

危險駕駛罪解析:運將大哥請注意的法律風險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交通法規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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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將大哥,您知道什麼是『危險駕駛罪』嗎?

每天在馬路上打拼,載著客人穿梭大街小巷,交通安全對計程車司機來說,不僅是職業道德,更是攸關生計與人身自由的大事。萬一不小心捲入交通事故,甚至被控上法庭,您知道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嚴重的『危險駕駛罪』嗎?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各位運將大哥們,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上『危險駕駛罪』的眉角,讓您對相關法條有更清晰的認識,避免無心之過卻釀成大禍。

『危險駕駛罪』主要分成哪幾種?

在台灣,我們常說的『危險駕駛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的兩個條文裡:

1.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

這條罪名,顧名思義就是您的駕駛行為,已經實際造成了公眾通行上的具體危險。它不是說您只是單純超速或違規變換車道,而是您的行為已經嚴重到足以讓其他用路人感到危險。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條文中的『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指的是除了破壞道路設施外,其他足以妨礙大家安全通行的方法。實務上常見的例子包括:

  • 在路上高速追逐、競速(俗稱尬車)。
  • 惡意阻擋其他車輛,例如突然變換車道擋住對方、刻意踩煞車降速擋道。
  • 在車道上蛇行、佔據道路,讓其他車輛難以通行。

這些行為都必須達到『具體危險性』,也就是說,您的行為確實已經讓其他車輛或行人面臨了危險。如果只是偶爾超速或違規超車,但沒有這些惡意的危險駕駛行為,通常不會構成這條罪。

如果您的危險駕駛行為,不幸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那刑責就會更重,這就是所謂的『加重結果犯』。

2.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85條之3)

這條罪名,大家最常聽到的就是酒駕毒駕。它跟前一條最大的不同是,它屬於『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不論有沒有發生事故,只要您符合特定條件,就可能構成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白話解釋: 只要您開車時,酒精濃度達到法定標準(例如酒測值0.25mg/L),或者雖然沒到標準,但因為喝酒或吸毒導致您無法安全駕駛(例如蛇行、反應遲鈍、無法直線行駛等),就可能觸犯這條罪。同樣地,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死傷,刑責也會加重。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其刑規定

這條法規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規定,當您有某些特定違規行為(例如無照駕駛、酒駕、超速超過40公里以上、競駛等),又因此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法院可以加重您的刑責最高達二分之一。不過,請注意,如果您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駕致死/重傷罪,因為《刑法》已經有特別加重處罰,通常就不會再依這條規定重複加重了。

實際案例告訴您:什麼行為會被判『危險駕駛』?

法律條文聽起來硬邦邦,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高速公路上的惡意阻擋

有位司機大哥在高速公路上,因為跟另一台貨車發生行車糾紛,一氣之下,就惡意地緊追對方,還多次驟然變換車道去阻擋對方。結果,貨車為了閃避,不幸擦撞護欄翻覆,司機受了重傷。法院最後認定,這位司機大哥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185條的『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而且因為造成他人重傷,被判了三年九個月的有期徒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路上千萬別意氣用事,一時的衝動可能換來沉重的代價。

案例二:毒駕釀成死亡事故

另一位司機大哥,在吸食了毒品後,明知藥性會影響判斷力,卻還是開車上路。結果在高速行駛中,失控撞上電桿,導致車上搭載的友人不幸身亡。法院判決他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不論是酒精還是毒品,只要影響到駕駛能力,就絕對不能開車,因為您不僅是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更是把乘客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於危險之中。

計程車司機的自保之道

身為專業的計程車司機,保護自己、避免觸法,是您最重要的功課:

  • 絕不酒駕、毒駕: 這是最最基本的底線!即使只喝了一點點酒,或服用任何可能影響精神的藥物,只要感覺可能影響駕駛能力,就絕對不要開車。找代駕、搭大眾運輸,都是更好的選擇。
  • 避免『路怒症』: 路上難免遇到不講理的駕駛,但請務必保持冷靜。不要因為一時情緒激動,就跟人競速、追逐,或惡意阻擋。這些行為不僅危險,更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關鍵。
  • 遵守交通規則: 保持安全距離、不任意變換車道、不超速、不闖紅燈。這些最基本的交通規則,是保障您和乘客安全的基石。
  • 保留關鍵證據: 萬一不幸發生事故,務必立即報警,並配合警方調查。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證人證詞,這些都是未來釐清責任、保護自己的重要證據。

結語

『危險駕駛罪』的刑責不輕,對計程車司機的職業生涯影響巨大。希望透過今天的說明,能讓各位運將大哥們對這類罪名有更清楚的認識。安全駕駛,不僅是保障自身與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是維護您專業形象與生計的根本之道。記住,平安回家,才是最重要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危險駕駛罪』?跟一般車禍的過失傷害/致死有什麼不同?

A: 『危險駕駛罪』主要指《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和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與一般過失傷害/致死不同的是: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強調駕駛行為必須是『積極且惡意』的,例如競速、惡意阻擋、蛇行等,且實際造成了『具體危險』。單純的超速或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通常只構成過失傷害/致死。 不能安全駕駛罪:則著重於駕駛人是否因酒駕或毒駕而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不論有沒有發生事故都可能構成。一般過失傷害/致死則不涉及酒駕或毒駕的特定狀態。

Q: 如果我在路上跟其他車輛起了衝突,對方挑釁我,我回擊後發生事故,我會被罰嗎?

A: 即使對方先挑釁,但如果您因此採取了惡意的駕駛行為,例如高速追逐、刻意阻擋、驟然變換車道等,並導致了交通往來的危險或事故,您仍然可能被認定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甚至因此導致他人死傷,會面臨更重的刑責。法律上不會因為對方先挑釁就免除您的責任,建議遇到這種情況應保持冷靜,避免衝突擴大,並報警處理。

Q: 酒駕被抓,是不是一定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A: 不一定。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有兩種情況: 1. 客觀數值達標: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只要達到這個標準,即使您自認清醒,也直接構成犯罪。 2. 行為判斷:即使未達上述數值,但若有其他客觀事證(如蛇行、反應遲鈍、無法直線行駛、無法通過平衡測試等),足以證明您因飲酒或施用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也會構成犯罪。所以,即使酒測值未達標,但若有明顯影響駕駛能力的行為,仍可能觸法。

Q: 聽說有『自招危害』這種說法,是什麼意思?對我有利嗎?

A: 『自招危害』是指被害人自己也參與了製造危險的行為,或自願讓自己處於危險之中。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認為,如果被害人是『自招危害』或『自陷風險』,即使您的危險駕駛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但該風險的實現應歸屬於被害人自己,就可能排除您在《刑法》第185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的責任。例如,如果對方明知您在競速,卻仍主動加入競速而發生事故,就可能被認定有『自招危害』。這對被告來說,可能會減輕部分刑事責任,但仍需個案判斷。

Q: 如果發生事故,我該怎麼辦才能保護自己?

A: 1. 保持冷靜,立即報警:這是第一步,確保事故現場得到妥善處理。 2. 保護現場:在安全的前提下,開啟警示燈,放置三角警告標誌。 3. 保留證據:拍攝事故現場照片(車輛位置、損壞狀況、路況、交通標誌等),若有行車紀錄器務必保存影像,並記下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4. 配合酒測/毒測:若有要求,務必配合,但若對程序有疑慮,可向警方提出。 5. 不隨意私下和解:在責任未釐清前,避免簽署任何和解協議,以免影響後續權益。 6. 尋求專業協助:若情況複雜或涉及刑事責任,應儘早諮詢律師,了解您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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