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罰單別慌!行車紀錄器證據怎麼辦?
嘿,年輕的駕駛朋友們!你是不是曾經在路上看過某些車輛的危險行為,或是自己不小心因為一些狀況被檢舉了?收到罰單,上面寫著「危險駕駛」,而且證據還是一段行車紀錄器影片?心裡是不是想說:『這誰錄的?這樣也能罰?影片沒剪接過嗎?』別擔心,律點通來幫你解惑!這篇文章將帶你搞懂台灣法律對於危險駕駛的認定,以及行車紀錄器影片到底怎麼被當作證據,讓你不再一頭霧水,知道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適用法條快速看:你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哪些規定?
在台灣,交通法規對於「危險駕駛」有明確的定義,而且現在民眾檢舉越來越普遍,行車紀錄器影片更是成為重要的證據。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條,了解一下你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哪些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
- 第7條之1(民眾檢舉的法源)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這條法律讓民眾可以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等證據來檢舉交通違規。所以,你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會被用來當證據,就是根據這條喔!法院也認為,只要影片能清楚還原現場,就算行車紀錄器沒有經過國家檢驗,一樣可以當證據。
- 第43條第1項第3款(惡意逼車)
如果你在路上,任意地靠近、突然變換車道,或是用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其他車輛讓你先過,就可能構成危險駕駛。法院會看你的行為是不是真的讓其他車輛必須緊急煞車來避免碰撞。
- 第43條第1項第4款(任意驟停、急煞)
這條規定是說,如果你不是遇到緊急狀況,卻在行駛中突然減速、煞車或停在車道上,也會被罰。這裡的「緊急狀況」定義很嚴格,必須是那種「立即有危險」的情況,像是前方有車禍、有東西掉落等,不是你覺得有點狀況就能隨便停下來喔!
- 第63條與記點新制
以前,危險駕駛除了罰錢還會被記點。但請注意!根據113年5月29日最新修正的規定,如果是民眾檢舉或科技執法(也就是「逕行舉發」),現在已經不會被記點了! 只有警察當場攔下來開單(「當場舉發」)才會有記點。這對你來說是個好消息,如果收到民眾檢舉的罰單有記點,你可以提出申訴,要求撤銷記點的部分。
《行政罰法》第5條(從舊從輕原則)
這條法律很重要!它說如果法律修改了,而且新的法律對你比較有利,那麼就會適用新的法律。就像上面提到的道交條例第63條記點規定的修改,就是因為這個原則,你才能主張不被記點。
行車紀錄器證據,法院怎麼看?
很多人會質疑行車紀錄器影片的效力。法院在判斷行車紀錄器影片時,主要看兩點: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 證據能力:影片有沒有資格被拿來當證據?法院普遍認為,行車紀錄器影片就算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只要它能清楚呈現當時的狀況,而且看起來沒有被剪接或變造過,就可以當證據。
- 證明力:影片的可信度有多高?法院會看影片清不清晰、有沒有連貫、有沒有被剪接過等等,來判斷它能證明事實的程度。
- 「毒樹果實理論」不適用民眾檢舉:你可能聽過「毒樹果實理論」,意思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用。但法院說,這個理論不適用於一般民眾檢舉。所以,就算檢舉你的人自己也有違規,他提供的影片還是有可能被法院採納喔!
真實案例,讓你秒懂!
案例一:國道急煞被檢舉,記點可以撤銷嗎?
小陳開車在國道上,因為前方有些狀況,他突然急煞了一下。結果,後方車輛的行車紀錄器拍到了這段畫面,小陳因此被民眾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除了罰錢還被記了點。小陳很不服氣,他覺得自己的行車紀錄器沒經過檢驗,影片不能當證據,而且他只是一時反應,不算危險駕駛。
法院怎麼說呢?法院認為,行車紀錄器影片只要能還原現場,就算沒檢驗合格也能當證據。但重點來了,法院也根據最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因為小陳是「被民眾檢舉」(屬於逕行舉發),所以裁定撤銷了原處分中「記點」的部分!這就是《行政罰法》「從舊從輕」原則的應用。
案例二:影片日期有錯,還會被罰嗎?
小美開車時,因為前面有車輛突然切入,她緊急踩了煞車。結果被後方車輛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小美收到罰單後,發現檢舉影片的日期跟實際發生日期有誤差,而且她覺得自己是遇到「突發狀況」才煞車的。
法院怎麼判?法院強調,所謂的「突發狀況」必須是 「立即有危險的緊迫狀況」 ,例如前方真的有車禍或掉落物,而不是你覺得有點狀況就隨便煞車。小美前方並沒有這些緊急情況,所以她的行為還是被認定為危險駕駛。至於影片日期有誤差,法院認為,只要影片內容能清楚辨識人、事、時、地、物,和案發事實相符,雖然日期有誤,還是可以當作證據採信。所以,別以為影片日期錯了就沒事喔!
給青年駕駛的實用建議
了解了這些,你應該對危險駕駛和行車紀錄器證據有更清楚的認識了。萬一真的不小心收到罰單,或是想避免被檢舉,你可以這樣做:
- 安裝行車紀錄器並定期檢查:這不只為了檢舉別人,更是為了保護自己!萬一你被檢舉,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影片就是最好的自保證據,可以證明你沒有違規,或還原當時的真實情況。
- 熟悉《道交條例》第43條:知道哪些行為會被認定是危險駕駛(惡意逼車、任意驟停),盡量避免這些行為。
- 記點新法要搞懂:再次提醒,民眾檢舉或科技執法,現在不會記點! 如果你收到這類罰單卻被記點,一定要提出申訴。
- 申訴要及時,證據要明確:如果你對罰單不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訴。申訴時,要清楚說明你的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例如你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影片、當時路況照片等),證明你沒有違規或有「突發狀況」。
- 「突發狀況」定義嚴格:如果你主張是因為「突發狀況」才急煞或暫停,務必提出具體且客觀的證據,證明當時確實存在立即的危險,而不是自己判斷的「有點狀況」。
結論:安全駕駛,保障自己
行車紀錄器已經是現代駕駛的必備工具,它讓交通違規無所遁形,但也成為你自保的重要武器。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危險駕駛的法律規定和行車紀錄器證據的眉角。最重要的還是: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不只保護自己,也保障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民眾檢舉危險駕駛,行車紀錄器影片沒有經過國家檢驗合格,這樣影片還能當證據嗎?
A: 法院實務認為,行車紀錄器影片只要能清楚還原現場狀況,且沒有被剪輯或變造的痕跡,即使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仍然可以作為認定違規事實的證據。重點在於影片的真實性和可驗證性。
Q: 我被民眾檢舉危險駕駛,除了罰錢,還會被記點嗎?
A: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3年5月29日最新修正的規定,如果是「民眾檢舉」或「科技執法」等「逕行舉發」的違規行為,已經不會被記點了。只有警察「當場攔查舉發」的違規才會記點。如果你收到民眾檢舉的罰單卻被記點,可以依《行政罰法》「從舊從輕原則」提出申訴,要求撤銷記點部分。
Q: 如果我主張是因為「突發狀況」才突然減速或暫停,法院會怎麼認定?
A: 法院對「突發狀況」的定義非常嚴格,必須是具有「立即發生危險之緊迫狀況」,例如前方突然發生車禍、有大型障礙物掉落等。如果只是你覺得前方有點狀況,或是為了跟其他車輛爭道而驟停,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突發狀況」。你需要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當時確實有緊急危險。
Q: 檢舉影片的日期或時間有誤,這會影響它的證據效力嗎?
A: 不一定。法院實務上認為,即使檢舉影片的日期或時間有輕微誤差,但只要影片內容本身能清楚辨識車輛、車牌、違規行為的過程、地點等關鍵資訊,且與實際案發事實相符,仍然可以被採信作為證據。如果你認為影片有變造或不實,需要提出具體事證來證明。
Q: 如果檢舉我的人自己也有違規行為,他提供的影片還能當證據嗎?
A: 可以。台灣法院實務明確指出,英美法系的「毒樹果實理論」(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使用)並不適用於一般民眾的檢舉行為。因此,即使檢舉人自身可能也有其他違規行為,或你覺得他的檢舉方式不當,這通常不影響他所提供影片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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