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駕駛朋友,每天在路上奔波,最怕遇到的除了交通事故,大概就是被控告「危險駕駛」了。尤其是酒駕案件,法律罰則越來越重,讓許多職業駕駛人感到壓力山大。但你知道嗎?即使被指控,你還是有機會為自己辯護!
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你詳細解析台灣法律中「危險駕駛罪」的關鍵眉角,告訴你檢察官要如何證明你有罪,以及身為被告的你,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搞懂這些,讓你面對訴訟不再手足無措。
搞懂危險駕駛罪:你可能被控告什麼?
「危險駕駛罪」主要規範在 《刑法》第185條之3,它針對的是酒駕、毒駕等行為,可能危及公眾交通安全。這條法律其實分兩種情況來認定犯罪:
1. 酒精濃度「達標」就犯罪(抽象危險犯)
這是最常見也最直接的一種情況。只要你的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百分之0.05以上,就算你當下開車沒有發生事故、沒有蛇行,法律也會直接認定你已經「不能安全駕駛」了。這是一種「抽象危險犯」,意思是不需要證明你真的造成了具體危險,只要客觀上酒精濃度超標,就已構成犯罪。
《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一款: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這條文的意思非常明確:只要你的酒測值達到這個法定標準,檢察官就能以此作為你犯罪的證據,法院也不需要再進一步證明你是否有實際的危險駕駛行為。對職業駕駛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紅線。
2. 酒精濃度「未達標」,但行為證明你「不能安全駕駛」(具體危險犯)
如果你的酒測值沒有達到上述標準,或者因為其他原因無法測得酒精濃度,檢察官還是有機會起訴你。這時候,他們必須提出其他客觀證據,證明你當時確實因為服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品,導致你已經「不能安全駕駛」了。這屬於「具體危險犯」,檢察官需要舉證你的駕駛行為異常(例如:蛇行、反應遲鈍、偏離車道),或言行舉止異常(例如:口齒不清、步態不穩、答非所問)等,來證明你當時的危險狀態。
檢察官要怎麼證明你有罪?關鍵在「舉證責任」
在刑事訴訟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表示,在你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法律都推定你是無罪的。而證明你有罪的責任,完全在於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所以,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讓法官相信你確實有罪,而且要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程度。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說服法官,或者證據有疑點,那麼法官就應該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判你無罪。
實務案例告訴你:酒測值高,不代表一定有罪!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我們來看幾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你會更清楚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有多重,以及有哪些情況下,即使被指控,你仍有機會為自己辯護。
案例一:酒測值沒超標,但被指控危險駕駛?
有位貨車司機王先生,晚上跟朋友小酌後騎機車回家,不小心跟別人發生擦撞。警方到場測得他的吐氣酒精濃度是0.18毫克,雖然沒達到酒駕的法定標準(0.25毫克),但檢察官認為他酒後駕車,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因此起訴他。檢察官還引用一份研究報告,試圖回推王先生騎車時的酒精濃度可能已經超標,並主張王先生發生車禍就是「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無罪。法院認為,檢察官必須負起「實質舉證責任」。那份研究報告的採樣有限,而且每個人的酒精代謝速度都不同,不能直接用來推算王先生個人的情況。更重要的是,車禍事故的原因千百種,不能單純因為發生車禍,就直接認定是飲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檢察官沒有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王先生的駕駛能力確實受到酒精影響而下降。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即使你發生了事故,如果酒測值沒有超標,檢察官也不能光憑事故結果或不確定的推算,就認定你「不能安全駕駛」。他們需要有更具體的證據,證明你的駕駛能力確實因酒而受損。
案例二:酒測值超標,但法官判我無罪?
另一位計程車司機李先生,酒後騎機車回家,結果不慎肇事,酒測值測得0.27毫克,已經達到酒駕的法定標準。李先生雖然坦承有喝酒騎車,但他否認自己「不能安全駕駛」,辯稱只是不小心肇事。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也判決李先生無罪。法院認為, 《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的「不能安全駕駛」,不應該只看酒精濃度測試結果作為唯一標準。雖然李先生的酒精濃度達標,但根據警方當時製作的「測試觀察紀錄表」,李先生的精神狀況良好,沒有腳步不穩、語無倫次等情況,顯示酒精並沒有影響他的判斷力、控制力。法院強調,車禍肇事原因很多,檢察官不能光憑酒後肇事結果,就直接認定李先生有公共危險罪。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即便你的酒測值已經超標,如果你能提出其他客觀證據,證明你當時的精神狀態、反應能力、言行舉止都正常,並沒有實際影響到駕駛能力,法官在綜合判斷後,仍可能判你無罪。這說明了「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是需要綜合所有客觀事證來判斷的。
身為被告,我該怎麼辦?實用自保策略
面對危險駕駛的指控,身為職業駕駛的你,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保護自己:
- 主張「無罪推定」原則: 時刻提醒法官,檢察官才應該負起證明你有罪的責任,如果證據不足,就應該判決無罪。
- 仔細檢視並質疑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 酒測程序: 檢查酒測儀器是否有定期校正?警方操作是否符合標準程序?酒測時間與你實際駕駛時間的間隔是否過長?在這段時間內,你是否有再次飲酒的可能?這些都可能影響酒測值的證明力。
- 證人證詞: 如果有目擊證人,他們的證詞是否真實、可信?前後有沒有矛盾?證人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 自白: 如果你曾經有過自白,要確認自白是否是在自由意志下做出的,有沒有被強迫、利誘?而且,法律規定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檢察官必須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來佐證。
- 客觀情事: 如果你的酒測值未達法定標準,或者即使達標但你認為自己當時精神狀態良好,應強調當時的言行舉止、反應能力並無異常,並指出事故的發生可能與酒駕無關,而是其他原因導致。
- 積極提供有利證據: 如果你有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或是其他能證明你當時駕駛正常、或事故是由他方過失所致的證人證詞,務必積極提出。
重要提醒:
- 切勿頂替: 替他人頂罪會構成偽證罪或藏匿人犯等更嚴重的罪名。
- 保持冷靜,配合合法程序: 在警方處理過程中,應配合合法的指示,但你有權保持緘默,在律師到場前不輕易回答問題或簽署文件。
- 不輕易自白: 在未充分了解案情和法律後果前,不應輕易承認任何事情。你的自白可能成為檢察官的證據。
結論:了解法律,才能捍衛權益
身為職業駕駛,了解「危險駕駛罪」的法律規定和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記住,酒測值並非唯一判斷標準,檢察官必須提出充足且合法的證據才能證明你有罪。當你面對指控時,保持冷靜,仔細檢視證據,並積極為自己辯護,才能有效捍衛你的權益和職業生涯。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晰地認識法律,做出正確的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酒測值沒有達到0.25毫克,我還會被判酒駕嗎?
A: 是的,即使你的吐氣酒精濃度沒有達到每公升0.25毫克,如果檢察官能提出其他客觀證據,例如你的駕駛行為異常(蛇行、反應遲鈍)、言行舉止異常(口齒不清、步態不穩)等,證明你當時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你仍然可能被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二款的「具體危險犯」起訴並判刑。所以,除了酒測值,警方和檢察官會綜合判斷你的實際狀況。
Q: 我發生車禍了,是不是就代表我一定會被認定「不能安全駕駛」?
A: 不一定。發生車禍是檢察官可能用來佐證你「不能安全駕駛」的其中一個因素,但它並非唯一的決定性證據。法院實務上認為,車禍事故的原因很多,不能單純因為發生車禍就直接認定是酒駕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檢察官仍需要提出其他積極的證據,例如你的酒測值超標、或有其他客觀情事證明酒精確實影響了你的駕駛能力,才能形成有罪心證。
Q: 警方說我口齒不清、走路不穩,這些主觀觀察會被當成證據嗎?
A: 會的,警員對你的客觀觀察,例如口齒不清、步態不穩、反應遲鈍、眼神呆滯等,都可以作為證明你「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事證。這些觀察通常會記錄在「測試觀察紀錄表」中。然而,這些觀察仍需要其他證據來補強,法官會綜合判斷。如果你認為警方的觀察有誤,或這些現象並非因飲酒所致,你可以提出反證,例如提供當時的監視器畫面,或證明自己有其他身體狀況導致這些現象。
Q: 我被攔下時沒立刻酒測,隔了好幾個小時才測,酒測值會準確嗎?
A: 時間差確實會嚴重影響酒測值的證明力。酒精在人體內會持續代謝,因此酒測時間與你實際駕駛時間的間隔越長,酒測值就越難準確回推到你駕駛時的真實狀況。此外,如果你在被查獲到酒測之間,有再次飲酒的可能性,這也會讓酒測值變得不可靠。檢察官若要回推駕駛時的酒精濃度,通常需要醫學或科學鑑定報告,但這些報告的準確性和適用性也常受到質疑,這會是你辯護的有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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