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主注意!當心「危險駕駛」指控,您該懂的法律自保術
身為改裝車主,您可能比一般駕駛更常被警方關注。一旦不幸被指控「危險駕駛」,甚至被告上法院,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危險駕駛案件的舉證責任,讓您在面對司法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掌握自保關鍵。
什麼是「危險駕駛」?先搞懂相關法條
在台灣,危險駕駛主要涉及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了解這些法條,是您自保的第一步:
1.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這條文主要針對酒駕、毒駕或因其他類似物質影響而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它分為兩種情況:
- 客觀數值標準:當您的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就直接構成犯罪。這是一種「形式犯」,不需要證明您真的不能開車,只要數值達標就成立。
- 實質不能安全駕駛:即使酒精或毒品濃度未達法定標準,但如果您的言行舉止(如步態不穩、語無倫次、反應遲鈍)或其他客觀情事,讓旁人足以判斷您「不能安全駕駛」,同樣會構成犯罪。
2.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這條文涵蓋範圍更廣,例如飆車競駛、惡意阻礙交通等行為,如果實際造成了公眾往來的危險狀態,就可能適用。這是一種「具體危險犯」,必須實際產生危險。
3.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如果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您可能還會同時被控告過失傷害罪。這表示您因疏忽或未盡注意義務,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行為
這屬於行政罰,針對特定危險駕駛行為,例如在道路上蛇行、競駛等。與刑法不同,這類違規主要處以罰鍰,但累積違規點數可能導致吊扣駕照。
檢察官的責任:無罪推定與舉證義務
在刑事訴訟中,有兩個最重要的原則,您一定要知道:
1. 無罪推定原則
這表示在法院判決您有罪確定之前,您都應該被推定為無罪。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
2.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代表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而且要達到「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如果證據不足,或無法說服法官,那麼法官就應該判您無罪。這就是「罪疑唯輕」的原則。
此外,即使您曾自白承認,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表示您的自白不能是唯一證據,檢察官仍需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來印證,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中學習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的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法官如何判斷:
案例一:酒測值未超標,但被控「不能安全駕駛」?
小陳下班後與朋友小酌幾杯,騎車返家途中不慎與一輛違規左轉的汽車發生擦撞。警方到場後對小陳進行酒測,結果顯示酒精濃度並未達到當時刑法規定的標準。然而,檢察官認為小陳雖然沒超標,但仍因酒精影響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起訴他。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酒測數值雖然是判斷依據之一,但並非唯一。本案的車禍主因是對方車輛違規左轉,且警員證稱小陳當時對話正常、意識清晰,沒有明顯的酒醉狀態。僅憑車禍發生,不足以直接證明小陳因酒精影響而無法安全駕駛。最終,法院判決小陳無罪。
給您的啟示: 就算有酒駕嫌疑,只要酒測值沒有超標,檢察官就必須提出更多客觀證據(例如您的實際駕駛行為、反應能力等)來證明您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單純的車禍不能直接推論是酒駕所致。
案例二:誰是駕駛人?證據不足就無罪!
某天深夜,一輛汽車發生事故後逃逸。警方事後循線找到車主阿明,並根據目擊者指認,認為阿明就是當晚的駕駛人,將他以危險駕駛罪嫌起訴。但阿明堅稱自己不是駕駛。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查後發現,警方在請目擊者指認時,只單獨給目擊者看了一張阿明的照片,這種指認程序有重大瑕疵,可能導致目擊者受到誘導。除了這項有問題的指認,檢察官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能證明阿明就是當晚的駕駛人。因此,儘管阿明有飲酒且車輛涉案,但因無法證明他是駕駛人,法院最終判決阿明無罪。
給您的啟示: 證明「誰是駕駛人」是關鍵!如果警方在偵查階段的指認程序有瑕疵,或檢察官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是實際駕駛人,這將成為您有利的抗辯點。
您可以怎麼做?實務操作建議
當您被指控危險駕駛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自保策略:
- 保持冷靜,謹慎應對: 警方詢問時,您有權保持緘默,或在律師陪同下回答。任何供詞都可能成為證據,務必謹慎。
- 挑戰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 酒測/毒測程序: 檢查酒測儀器是否校正、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間隔時間過長等問題。
- 證人證詞: 仔細審視證人的證詞是否有矛盾、不合理之處,或證人是否有偏見、視線不清等問題。
- 指認程序: 如果涉及駕駛人身份指認,確認警方是否符合「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有無誘導或單一指認的瑕疵。
- 客觀證據: 仔細查看監視器錄影、行車紀錄器畫面、事故鑑定報告等,找出有利於您的解釋,或證明事故發生與您的駕駛能力無關。
- 提出反證: 如果您不是駕駛人,應提出不在場證明或證明實際駕駛人是誰。如果酒測值未達標,強調自己意識清醒、行為正常,並提出其他導致事故的原因。
- 切勿頂替或提供不實訊息: 為他人頂罪本身就是犯罪,會讓您陷入更深的法律麻煩。
結論:懂法才能自保
面對危險駕駛的指控,理解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和無罪推定原則,是您最堅實的後盾。每一份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都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請務必仔細檢視所有證據,必要時提出質疑。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權益,而不是單方面定罪的工具。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就能更有自信地應對挑戰,為自己爭取清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危險駕駛」的法律定義是什麼?改裝車會更容易被認定嗎?
A: 在台灣,危險駕駛主要分兩種:一種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主要針對酒駕、毒駕或因其他類似物質影響,導致無法安全駕駛。另一種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的行政罰,針對蛇行、競駛等具體危險行為。您的車輛是否改裝,並不會直接影響「危險駕駛」的法律定義,但如果改裝導致車輛失控或行為本身危險(例如飆車),則可能被認定為危險駕駛行為。法官或警方判斷的重點在於「駕駛行為本身是否產生危險」,而非車輛外觀。
Q: 我被控「不能安全駕駛」,但酒測值沒超標,還有機會爭取無罪嗎?
A: 絕對有機會!《刑法》第185條之3雖然有客觀數值標準,但如果您的酒測值未達標,檢察官就必須提出其他客觀證據來證明您當時確實「不能安全駕駛」。這些證據可能包括您的言行舉止、反應能力、駕駛狀況、事故發生原因等。您可以強調自己當時意識清醒、行為正常,並找出事故發生的其他原因(例如對方違規、路況不佳等),以證明您的駕駛能力並未受影響,進而爭取無罪。
Q: 如果警方只有口述,沒有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影像,會被判刑嗎?
A: 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負有嚴格的舉證責任,必須提出足夠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才能定罪。雖然警員的證詞具有公信力,但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如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事故鑑定報告等)佐證的情況下,單憑口述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會比較困難。您可以質疑警員證詞的客觀性、一致性或是否有誤判,並要求檢察官提出更多補強證據。
Q: 我不是開車的人,但卻被指控是駕駛,我該怎麼辦?
A: 證明「誰是駕駛人」是案件的關鍵。如果您不是實際駕駛人,務必立即提出抗辯。您可以提供自己當時的不在場證明(如打卡紀錄、監控畫面、其他證人證詞)、提供實際駕駛人的線索,或質疑警方在指認駕駛人過程中的合法性與準確性(例如指認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目擊者是否受到誘導等)。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是駕駛人,否則無法定罪。
Q: 被指控危險駕駛,但我沒有發生事故,還會被判刑嗎?
A: 會的。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只要您的酒精或毒品濃度達到法定標準,或有其他客觀情事足認您不能安全駕駛,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也已構成犯罪。這是一種「形式犯」,不以發生事故為必要。而《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則屬於「具體危險犯」,只要您的行為已造成公眾往來的具體危險,即使沒有實際發生事故,也可能構成犯罪。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