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看過來:危險駕駛罰單別慌!行車紀錄器證據怎麼辦?
各位辛苦的計程車司機朋友們,您每天在路上奔波,難免會遇到各種狀況。但如果有一天,您突然收到一張「危險駕駛」的罰單,而且還是民眾用行車紀錄器檢舉的,心裡肯定會冒出許多問號:「這影片真的能當證據嗎?」「我這樣算危險駕駛嗎?」「罰單這麼重,還會被記點嗎?」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危險駕駛的法律規定、行車紀錄器證據的眉角,以及收到罰單後該怎麼辦!
什麼是「危險駕駛」?您可能被罰的法條是這些!
當民眾檢舉或警方認定有「危險駕駛」行為時,最常引用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這條規定了幾種常見的危險駕駛行為,其中最常被檢舉的兩種,跟計程車司機朋友比較相關的是:
1. 惡意逼車、迫使他車讓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這條指的就是「惡意逼車」。簡單來說,就是您開車時,故意貼近、突然變換車道,或是用其他不恰當的方式,讓別人不得不讓開,以避免撞上。法官在判斷時,會看您有沒有連續按喇叭、閃大燈、貼很近,或突然切換車道等行為,這些都可能被認為是惡意逼車。
2. 無故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這條是說,如果您不是因為「突發狀況」,卻突然在路上減速、急煞或停下來,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什麼是「突發狀況」?法律上定義很嚴格,必須是「有立即發生危險的緊急情況」,像是前方突然發生車禍、有東西掉下來,不馬上處理就會出事。如果只是因為行車糾紛一時不滿,故意急煞或停下,那就不算突發狀況,很可能被罰!
行車紀錄器影片,到底能不能當證據?
很多司機朋友會問:「檢舉的影片又不是警察拍的,行車紀錄器也沒經過檢驗,這樣能算數嗎?」
答案是:可以!
法院的看法很清楚,民眾用行車紀錄器拍下的影片,只要能清楚拍到車輛、車牌和違規行為,而且沒有被剪接或造假,通常就會被認定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也就是說,這些影片可以當作證據,而且警察和法官會參考它們來判斷事實。
您可能會疑惑,不是說科學儀器要檢驗合格嗎?那是針對警察「逕行舉發」(例如測速照相機)的情況。民眾檢舉的行車紀錄器,就沒有這種限制了!
法律實例看懂:真實案例告訴您
來看看兩個真實的案例,或許您會更有感:
案例一:阿明司機的「急煞」風波
計程車司機阿明,某天在路上因為行車糾紛,一時氣不過,在前方故意急煞,讓後方車輛差點追撞。後方車輛駕駛將行車紀錄器影片上傳檢舉。阿明收到罰單後,主張當時是前面有狀況才急煞,而且檢舉影片的日期還顯示錯誤,認為不該被罰。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影片雖然日期有誤,但內容清楚呈現了阿明在沒有緊急狀況下急煞的行為,足以證明違規事實。法官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的「突發狀況」,指的是有立即危險的緊急情況,而阿明當時前方並無阻礙,因此認定他確實構成危險駕駛,必須受罰。
給您的啟示: 千萬別因為一時衝動而急煞,法律對「突發狀況」的認定非常嚴格。即使影片日期有錯,只要內容能還原事實,還是會被採信!
案例二:老陳司機的「記點」疑問
老陳司機因為被民眾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除了收到罰單,還被記了點數,並要求參加道安講習。老陳覺得很冤枉,而且也質疑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沒有經過檢驗。
法院怎麼說? 法院再次重申,民眾檢舉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不需要經過檢驗合格就能當證據。但針對「記點」的部分,法院做了特別的裁決:撤銷記點處分!
給您的啟示: 這是最新的好消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的最新修正(113年5月29日公布),現在只有「當場被警察攔下開單」的交通違規才會記點,如果是「民眾檢舉」或「逕行舉發」(例如測速照相、闖紅燈照相),就不會再記點了!這對計程車司機朋友來說,大大減輕了負擔,因為不用擔心點數累積被吊扣駕照了。
收到罰單,計程車司機該怎麼辦?
- 仔細看清罰單內容: 檢查違規事實、時間、地點、引用法條是否正確。
- 要求檢視檢舉證據: 您有權利向裁罰機關(通常是監理站)申請看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仔細檢查影片是否有不清楚、被剪接、時間地點不符等問題。
- 主張「突發狀況」: 如果您是被檢舉「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務必提出當時有何「立即危險的緊急狀況」的證據或說明,例如前方車禍、有異物掉落等。
- 留意「記點」新制: 若您是被民眾檢舉或逕行舉發的違規,罰單上卻有記點,您可以提出申訴或行政訴訟,主張依新法不應記點。
- 程序權益要顧好: 如果您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在調查證據(例如勘驗影片)時,原則上應該通知您到場表示意見,並將結果記錄下來。如果法院沒有讓您有機會說明,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結語:知法懂法,保障權益!
面對危險駕駛的罰單,計程車司機朋友不再是孤單無援。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危險駕駛的法律定義、行車紀錄器證據的效力,以及最重要的——最新的記點制度變革。收到罰單時,別只是繳錢了事,仔細檢視證據、了解自身權益,才能有效保障您的辛苦付出!
祝您行車平安,生意興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日期時間設定錯誤,會影響罰單的判斷嗎?
A: 行車紀錄器影片的日期時間有誤,不一定會影響其作為證據的效力。法院實務認為,只要影片內容清楚呈現了違規的人、事、時、地、物,能夠還原案發的真實情境,即使日期時間有誤差,仍然可以被採信作為證據。但若時間誤差大到可能影響事件的判斷,您仍可提出質疑,要求裁罰機關或法院進一步查證。
Q: 什麼情況下,我突然減速或停車才算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的「突發狀況」?
A: 法律上對「突發狀況」的認定非常嚴格,指的是「具有立即發生危險之緊迫狀況」。例如:前方突然發生嚴重車禍、有大型障礙物或掉落物立即阻礙行車、有行人或動物突然衝出且不立即煞車會發生碰撞等。如果只是因為行車糾紛、不滿後車或前車的駕駛行為,而故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突發狀況」,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
Q: 我被民眾檢舉危險駕駛,會被記違規點數嗎?
A: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的最新修正(113年5月29日公布),現在只有「經當場舉發」(也就是被警察攔下來,現場開立罰單)的交通違規才會記點。如果是「民眾檢舉」或「逕行舉發」(例如闖紅燈照相、測速照相),就不會再記違規點數了。所以,如果您是因為民眾檢舉而收到危險駕駛罰單,原則上不會被記點。
Q: 收到危險駕駛罰單後,我該如何申訴或提出行政救濟?
A: 收到罰單後,首先應仔細核對罰單上的違規事實、時間、地點、車號等資訊。如果您認為有錯誤或不服,可以在收到罰單的30天內,向原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通常是監理站)提出申訴。申訴時,應附上相關證據(如您的行車紀錄器影片、其他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理由。如果申訴被駁回,您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30天內,向管轄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一步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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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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