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海關查獲運毒:機場毒品案的法律解析與應對指南

海關查獲運毒:機場毒品案的法律解析與應對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海關緝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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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因為人體包藏運毒案而焦慮嗎?面對突如其來的逮捕、偵訊,以及可能隨之而來的重刑與巨額罰款,身心俱疲的您,或許正急切地想知道:「為什麼是我?我會怎麼樣?我能做些什麼?」

作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困境與無助。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清晰的方式,為您拆解機場海關查獲毒品案件的法律迷霧,讓您對接下來可能面臨的法律程序、潛在後果,以及如何應對,能有一個全面的認識。請記住,了解法律,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為什麼會是我?海關查緝毒品的法律依據

當您在機場被海關攔下,並從身體內部查獲毒品時,這不僅是行政上的違規,更可能觸犯嚴重的刑事罪名。海關在機場擁有廣泛的查緝權限,這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

毒品查緝的第一線:海關的職權與界線

海關有權對進出國境的旅客進行檢查,尤其當有「正當理由」懷疑您可能攜帶違禁品時,他們甚至可以要求檢查您的身體。這項權力來自於《海關緝私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這代表著,當海關懷疑您體內藏有毒品時,他們有權進行檢查,如果拒絕,甚至可能實施身體搜索。但在執行搜索時,法律也明文規定了應有的程序,例如必須有兩名以上關員或第三方在場,搜索女性身體則必須由女性關員執行。

「管制物品」與「私運貨物」是什麼?

在法律上,毒品被行政院明定為「管制物品」。而您攜帶毒品進入國境,卻沒有向海關申報或試圖規避檢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被稱為「私運貨物」。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這條文清楚指出,只要您攜帶毒品這種「管制物品」,卻「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例如:選擇免申報的綠線通道、將毒品藏在體內試圖闖關),海關就有權「沒入」這些毒品,並可能依規定處以罰鍰。這也是行政罰鍰的來源。

不只刑事!人體運毒面臨的雙重法律責任

機場海關查獲毒品,通常會同時面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兩者是性質不同的處罰。

運輸毒品:最嚴重的刑事處罰

台灣對於毒品犯罪的打擊力道極重,尤其是運輸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古柯鹼),法律賦予了非常嚴峻的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直接點明,只要您將第一級毒品從一地運送到另一地(無論是從國外運到台灣,或是在台灣境內運輸),即使是初犯,也可能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罰,並可能併科巨額罰金。這也是人體包藏運毒案件最核心且最嚴重的法律風險。

此外,您的行為也可能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該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鍰:海關的巨額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海關還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對您處以行政罰鍰。這罰鍰的金額,可能高達查獲毒品「貨價」的一倍到三倍,金額往往非常龐大。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這意味著,即使您因為運輸毒品被判了刑,海關仍會對您處以這筆行政罰鍰。

「一事不二罰」原則在這裡適用嗎?

您可能會想:「我如果已經被判刑了,難道還要再被海關罰錢嗎?這不是『一事不二罰』嗎?」

台灣法律中的「一事不二罰」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罰法》中。然而,刑事處罰(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責)與行政罰(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的罰鍰)性質不同,目的也不同。刑事罰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行政罰則是為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根據這條文,原則上會優先適用刑事法律。但請注意「但書」的部分:如果您的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例如罰鍰)或「得沒入之物但法院未宣告沒收」,行政機關仍可以裁處。因此,在實務上,即使您因運輸毒品被判刑,海關仍可能依法對您處以巨額行政罰鍰,兩者是可以併罰的。

「我不知情!」這句話在法庭上說得通嗎?

許多被告在面對運毒指控時,常會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聲稱自己只是幫忙帶東西,不知道裡面是毒品。然而,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要成功證明「不知情」並不容易。

行政罰中的「過失推定」:你的不知情可能不被採信

在行政罰的部分,法律對「過失」的認定有其特殊性。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的行為,即使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也必須以「過失」為責任條件。但是,如果行為本身是違反了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例如:不准攜帶毒品、應主動申報),而不需要發生實際損害,那麼法律會「推定」行為人有過失。這表示,您必須自己舉證證明完全沒有過失,才能免除行政罰。

這在實務上,對於受託攜帶物品卻聲稱不知情的情況,法院通常會認為您對受託物品負有檢查義務,若未檢查導致運毒,會認定您有過失,因此仍須受罰。

實例故事:小陳的「代運」惡夢

想像一下小陳的故事。小陳因為缺錢,答應幫一位「朋友」從國外帶一幅「國畫捲軸」回台灣,對方還會給他一筆不小的報酬。小陳心想只是帶幅畫,應該沒什麼問題,雖然他覺得報酬高得有點異常,但還是沒多想就答應了。結果,當他在高雄機場入境時,海關人員在國畫捲軸裡發現了海洛因!

小陳聲稱完全不知情,說自己只是幫忙帶東西。但因為他坦承有收到高額代價,加上他在偵訊時曾說過知情,甚至後來在刑事庭被判了重刑,法院認為他的「不知情」只是卸責之詞,不予採信。最終,小陳不僅要面對刑事判決,還被海關依毒品市價三倍處以高額罰鍰,貨物也被沒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口口聲聲說不知情,但若有證據顯示您有獲得不尋常的報酬、或在偵訊時曾有不利供詞、或有任何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環節,法院和行政機關都很難接受「不知情」的抗辯。

實例故事:阿華的「餅乾盒」疑雲

再來看阿華的經歷。阿華從國外搭機入境,他選擇了免申報的「綠線通道」通關。海關人員攔下他檢查行李,結果在一個看似普通的餅乾盒裡,查獲了大量海洛因。阿華同樣辯稱自己不知道餅乾盒裡裝的是毒品,只是幫人帶「餅乾」回來。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阿華身為旅客,攜帶了管制物品(毒品)卻未向海關申報,反而選擇了綠線通道通關,這本身就被視為一種「規避檢查」的行為。根據行政罰的「過失推定」原則,既然阿華有這種規避檢查的行為,他就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完全沒有任何過失。由於他無法提出有力證據,法院最終認定他仍應受行政罰。雖然法院考量到他可能受利用,僅處以最低倍數的罰鍰,但仍駁回了他不服處分的訴求。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只要您的行為觸犯了法律規定,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您故意為之,但若您有任何「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或有「規避檢查」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有責任。

萬一真的遇上了,現在該怎麼辦?

面對如此嚴峻的法律挑戰,了解如何應對至關重要。

最重要的預防:拒絕任何不明物品

對所有旅客,尤其是人體包藏運毒被告,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建議就是:絕對不要替任何人攜帶不明物品出入境! 尤其對於那些報酬異常優渥、或要求您攜帶包裝可疑、無法自行檢查的物品時,務必提高警覺,堅決拒絕。一時的僥倖或貪念,可能換來的是一輩子的遺憾。

針對海關處分:行政救濟途徑

如果您對海關的行政處分(例如罰鍰金額)不服,您有權利提出救濟:

  1. 申請復查: 在收到海關處分書的 30天內,向原處分的海關單位提出書面「復查」申請。
  2. 提起訴願: 如果對復查結果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的 30天內,向財政部(海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3. 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訴願結果仍然不利於您,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的 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您可以針對海關認定事實的錯誤、適用法規的爭議、罰鍰金額的合理性等提出質疑。

面對刑事偵查:維護自身權益

當您被海關移送檢察官偵辦,進入刑事程序時,情況將更加複雜。刑事案件的「運輸」罪名認定非常嚴格,且刑責極重。在偵查過程中,您需要特別注意:

  • 保持緘默權: 您有權保持緘默,不作任何陳述,直到您充分理解情況或有專業人士在場。
  • 要求辯護: 您有權要求專業人士協助,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 證據保全: 任何可能證明您不知情或非出於運輸犯意的證據,都應盡力保存,例如:與委託人的通訊紀錄、對方給您的物品資訊等。

了解風險:刑責與罰金的嚴重性

再次提醒您,人體包藏運毒案件的法律後果極為嚴重:

  • 重刑: 運輸第一級毒品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將徹底改變您的人生。
  • 巨額罰鍰: 海關的行政罰鍰可能高達毒品貨價的三倍,這將對您的財務造成毀滅性打擊。
  • 社會影響: 您的名譽、家庭關係和未來發展,都將受到長期而深遠的負面影響。

結論:

面對人體包藏運毒的指控,您所面臨的法律挑戰是艱鉅且嚴峻的。從機場海關的查緝、刑事與行政的雙重責任,到「不知情」抗辯在實務上的認定,每一步都充滿複雜性。了解這些法律程序和潛在後果,是您應對危機的基礎。請務必嚴肅看待您的處境,並對您的每一個決定謹慎思考。在這種情況下,尋求專業協助,釐清案情,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聲稱不知道自己體內藏有毒品,這樣就能免除所有刑責和罰鍰嗎?

A: 很遺憾,單純主張「不知情」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通常難以完全免責。在刑事部分,檢察官和法院會根據所有證據來判斷您是否「應知情」或「明知故犯」,例如:是否獲得異常高額報酬、與委託人的關係、毒品包裝的隱匿程度、您的學經歷背景等。若有證據顯示您有過失或明知而為,就可能被認定有罪。在行政罰部分,由於《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確立了「過失推定」原則,只要您的行為違反了禁止攜帶管制物品的義務,法律就會推定您有過失,除非您能提出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自己完全無過失,否則仍難以免除行政罰鍰。

Q: 我已經因為運輸毒品被判刑了,海關還可以再對我處以罰鍰嗎?這不是重複處罰嗎?

A: 是的,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及實務見解,即使您已經因為運輸毒品被判刑,海關仍可以依《海關緝私條例》對您處以行政罰鍰。這不被視為重複處罰,因為刑事罰和行政罰的性質與目的不同。刑事罰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法益,行政罰則旨在維護行政管理秩序。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的「但書」規定,對於「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即便已受刑事處罰,行政機關仍可裁處。因此,刑事判決與海關的行政罰鍰是可以併罰的。

Q: 海關是如何判斷我運送的毒品「貨價」,並據此計算罰鍰的?如果我覺得估價不合理怎麼辦?

A: 海關在核估毒品貨價時,通常會參考當時的市場行情、毒品純度、數量等因素,並可能諮詢專業鑑定單位的意見。由於毒品是非法物品,其市場價格浮動且難以透明化,海關通常會依其內部作業辦法進行估價。如果您認為海關的估價不合理,進而導致罰鍰金額過高,您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依循行政救濟程序(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提出異議。在行政訴訟中,您可以要求海關提出具體的估價依據,並主張其估價方法違反了比例原則或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這有機會成為撤銷或減輕罰鍰的理由。

Q: 如果我被海關攔下,他們有權利對我進行身體內部搜索嗎?我是否可以拒絕?

A: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當海關有「正當理由」懷疑您體內藏有足以構成走私情事的物件時,他們有權要求您交驗,如果拒絕,他們可以對您進行身體搜索。雖然法律賦予海關此權限,但在執行搜索時,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例如需有兩名以上關員或第三方在場,搜索女性身體應由女性關員執行。這項權力是為了有效查緝毒品等違禁品。雖然您可以拒絕配合,但拒絕可能會被視為規避檢查的行為,並可能導致海關依職權進行強制搜索。此時,您應要求執法人員說明搜索依據,並確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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