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您第一次面對毒品案件,心中肯定充滿不安與疑問。突然收到傳票、面對偵查,這些都讓人措手不及。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毒品持有案件的法律規定、法院如何認定,並提供您在整個過程中可以參考的實用建議,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與應對方式。
什麼是「持有毒品」?法官如何認定?
「持有毒品」在法律上聽起來很簡單,但其實有其嚴謹的定義。它不只是「東西在我手上」這麼直觀,而是指您主觀上知道那是什麼(有支配的意圖),而且客觀上能掌控它(有事實上的支配狀態)。
判決實務說法: 「持有」毒品,係指行為人主觀上以支配之意思,客觀上對於該毒品有事實上之支配狀態為已足。不論其持有原因為何,亦不論占有管領時間長短,甚至毒品所有權歸屬、為自己或為他人持有、嗣後是否交還他人等,均不影響持有行為的成立。
簡單來說,就算毒品不是您的,您只是幫人保管,或者它被放在您的車上、房間裡,只要您知道它是毒品,並且能控制它,就可能被認定為「持有」。法院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毒品被找到的地點、藏匿方式、您對它的認知程度,以及有無毒品前科等來判斷。
純質淨重:影響刑責的關鍵
在毒品案件中,除了毒品種類,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純質淨重」。這是指毒品中純粹的毒品成分重量,而不是包含雜質的總重量。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會根據純質淨重是否達到特定標準(例如第一級毒品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20公克以上)來決定刑責的輕重,重量越高,刑責越重。
我被查獲毒品,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毒品持有案件主要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以下是與您最相關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
這是最核心的法條,直接規範持有毒品的刑責。刑度會依毒品的級別和純質淨重而有差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律點通提醒: 這裡可以看出,級別越高、重量越重,刑責就越嚴厲。如果是施用毒品,例如施用第二級毒品,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若同時持有並施用同種毒品,持有行為通常會被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
如果您在犯罪事實還沒被發現之前,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坦白,並接受偵查和審判,就有機會獲得減刑。
《刑法》第62條 「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律點通提醒: 即使您後來改變說法,只要當初符合自首的條件,自首的效力仍然存在,這對量刑會有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與證據
您的自白(也就是承認犯罪)非常重要,但它必須是真實、自願的,而且不能是唯一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如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時所為,得為證據。但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不正方法取供者,不得作為證據。」
律點通提醒: 這條規定保障了您的權利。如果您的自白是在非自願、被逼迫的情況下做出的,或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法院是不能單憑您的自白就判您有罪的。
其他重要法條
- 《刑法》第47條 (累犯加重): 如果您曾因犯罪被判徒刑並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期可能會加重最高二分之一。這對初犯而言,暫時不是直接的影響,但了解未來潛在風險是重要的。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 《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如果您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例如同時持有兩種不同級別的毒品),法院會選擇其中刑責最重的那一個罪名來判決,但不能判得比最輕的那個罪名還輕。這表示您不會因為一個行為被重複處罰多次。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 (沒收銷燬): 查獲的毒品和相關器具,不論是否屬於您,原則上都會被沒收銷燬。這表示您被查獲的毒品基本上會被銷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會自保
法律條文聽起來很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案例一:機車安全帽裡的毒品
小王騎車被警察攔下盤查,警察在他的機車安全帽夾層裡搜到一包安非他命。小王馬上否認,說毒品不是他的,他不知道怎麼會在安全帽裡。但法院調查後發現,安全帽確實是小王常用且保管的物品,毒品藏在裡面,雖然小王否認,但因為這物品在他的實質控制範圍內,且他無法提出其他合理解釋,最終法院還是認定他構成「持有」毒品罪。
律點通建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光是口頭否認不夠,如果毒品是在您的個人物品或您可支配的空間內被查獲,法院會傾向認定您有持有。您需要提出更具體的證據,例如證明該物品不屬於您、或有他人進出該空間的可能性,來挑戰「支配意思」或「事實支配狀態」。
案例二:先自白後翻供的困境
阿明在一次臨檢中,被警察在他的車上搜出毒品。阿明在警局偵訊時,一開始坦承毒品是他放的。但後來到了法院,他卻改口說毒品其實是朋友的,而且當時他是被警察恐嚇威脅,才會被迫承認。法院仔細檢視了偵訊過程的錄音錄影,並詢問了當時的警員,發現並沒有不正當取供的證據。而且阿明在偵查庭上也曾承認,加上現場查獲的毒品數量並不算少,法院最終認為阿明的自白是自願且與事實相符的,並未採信他後來的翻供說法。
律點通建議: 自白固然重要,但必須是出於自願。如果您認為自白是在不當方式下取得的,務必在第一時間向您的律師或檢察官提出,並盡可能提供證據(如錄音、錄影、傷勢照片等)。同時,法院判斷時也會看您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所以謹慎應對每一次的筆錄製作非常關鍵。
初犯被告的實用應對建議
身為初犯,您可能會感到慌張,但冷靜應對能為您爭取最好的結果:
- 保持緘默權: 在警方或檢察官訊問時,您有權保持緘默,不說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話。這不是說謊,而是憲法賦予您的基本權利。您可以說:「我需要時間思考,或等律師到場再回答。」
- 要求律師在場: 這是最重要的!在任何偵訊或審訊前,務必明確要求律師在場。律師可以保護您的權利,確保偵訊程序合法,並提供您法律建議。
- 不輕易簽署文件: 在未充分理解內容或未諮詢律師前,切勿簽署任何筆錄、同意書或其他文件。您有權要求仔細閱讀筆錄內容,若有不實或遺漏,應當場要求更正。
- 記錄執法過程: 如果可能,盡量記下警方盤查、搜索、扣押等過程的細節,例如時間、地點、警員人數、對話內容等,這對後續釐清事實非常有幫助。
- 面對持有指控: 如果您被指控持有毒品,且毒品並非您所有,或您不知情,您必須提出具體且合理的理由來解釋。例如,該物品是借給他人的、查獲地點是公共空間而非您的專屬支配範圍,或者您確實不清楚物品內容物。
- 思考是否自首: 如果毒品確實是您持有,且警方尚未知悉,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自首,有機會獲得減刑。但這是一個重大決定,務必在有律師陪同下審慎評估。
結論:了解權利,謹慎應對
面對毒品持有案件,初犯被告承受的心理壓力巨大。然而,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實務上的認定標準,並在偵查與審判過程中謹慎應對,您將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並清楚自己的法定權利。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迷惘之際,點亮一盞指引的明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不知道那是毒品,這樣還會構成「持有」罪嗎?
A: 不一定。法律上對「持有」的認定,除了您客觀上對該物品有事實上的支配狀態外,還需要您主觀上知道那確實是毒品。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那是什麼,例如是幫朋友保管一個上鎖的盒子、或物品是被他人偷偷放置在您的包包裡等,且沒有其他積極證據顯示您知情,就有機會爭執不構成持有罪的「主觀犯意」要件。這需要您提出合理的解釋和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
Q: 如果我在警局已經承認了,但後來想翻供,會不會有問題?
A: 您有權利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改變供詞。但法院在判斷時,會審慎檢視您前後供詞的一致性,以及您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如果您主張先前的自白是受到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來,您必須提出具體的證據來證明(例如錄音、錄影、驗傷單、證人等)。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自白的不任意性,且自白與其他證據吻合,法院可能會採信您最初的自白,而認為您後來的翻供是為了脫罪。
Q: 毒品純質淨重會怎麼計算,我能怎麼確認?
A: 毒品的「純質淨重」是由專業的鑑定單位(通常是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進行化驗後得出。這會直接影響您的刑責輕重。如果您對鑑定結果有疑慮,可以在偵查或審判階段聲請重新鑑定,或由律師協助質疑鑑定報告的程序和準確性。了解純質淨重對您的案件影響非常大,務必關注鑑定報告的內容。
Q: 如果我只是幫朋友保管毒品,沒有要賣,會被當成販賣嗎?
A: 單純的「持有」與「意圖販賣而持有」在法律上的刑責差異非常大。法院在判斷是否有販賣意圖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毒品的數量、包裝方式(是否有分裝)、是否有通訊記錄顯示交易訊息、金流往來、是否查獲磅秤或分裝工具,以及有無販賣對象等。如果您只是幫忙保管,沒有販賣意圖,需要積極提出證據證明,例如解釋保管原因、證明無交易記錄等。數量過大或有分裝行為,即便您堅稱只是保管,也可能被認定有販賣意圖。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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