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家人涉毒?別慌,先搞懂法律怎麼說!
當家人不幸捲入毒品案件,尤其是施用毒品罪時,許多家屬都會感到無助、焦慮,不知道該怎麼辦。台灣的法律對於施用毒品者,並非一味地懲罰,而是秉持著「治療優先於處罰」的原則。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施用毒品罪的起訴條件與程序,讓您能更清楚地了解狀況,為您的家人爭取最有利的處遇機會。
毒品施用,是「病」還是「罪」?
在台灣的法律觀點中,施用毒品者被視為具有「病患」特質。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採取了「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的刑事政策。這表示,對於施用毒品者,法律會優先考慮提供戒癮治療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將他們送入監獄。
最常見的治療方式就是「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這些都屬於「保安處分」,目的是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讓他們有機會回歸正常生活。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這條文說明了,當有人施用毒品被查獲時,檢察官通常會先聲請法院裁定讓他們去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起訴判刑。
關鍵時間點:三年內?三年後?
判斷您的家人會被直接起訴,還是有機會再次接受治療,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就是「三年」。這涉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與第23條第2項的規定:
- 「三年後再犯」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這表示,如果您的家人這次施用毒品,距離他最近一次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獲釋放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三年,那麼即使他中間有再犯過毒品案件,這次仍然會被視為「三年後再犯」,檢察官應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讓他去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這是法律給予的再次治療機會。
- 「三年內再犯」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相反地,如果這次施用毒品,距離他最近一次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獲釋放的時間,還在三年內,那麼檢察官就應該依法提起公訴,也就是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緩起訴與戒癮治療:另一條路
除了機構內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法律也提供了另一種選擇,稱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這表示,檢察官可以選擇讓您的家人在社區中接受戒癮治療,而不是進入勒戒所。這種方式讓施用者可以在不中斷家庭與社會生活的情況下接受治療,是一種更人性化的處遇模式。但如果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例如沒有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
實務案例分享:別讓權益睡著了!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後,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
案例一:小陳的緩起訴未完成,仍獲勒戒機會
小陳在多年前曾因施用毒品被勒戒過一次。後來,他又再次施用毒品,檢察官給了他一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希望他能在社區中戒毒。但小陳最終沒有完成治療。沒想到,在緩起訴期間,他又再次施用毒品被查獲。
檢察官認為小陳緩起訴失敗,於是直接對他提起公訴。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陳這次施用毒品,距離他上次勒戒完畢釋放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三年。而且,雖然他曾有緩起訴,但因為沒有完成治療,所以不能算作已經完成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法院因此認為,檢察官應該先讓小陳去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起訴。最終,法院裁定「公訴不受理」,要求檢察官重新評估,給予小陳再次接受治療的機會。
案例二:阿明逾三年再犯,檢察官應重啟治療評估
阿明在十多年前曾因施用毒品被觀察、勒戒並獲釋放。最近,他又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在調查後,直接對阿明提起了公訴。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阿明這次施用毒品的行為,距離他上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的時間,已經遠遠超過了三年。根據法律規定,對於這種「三年後再犯」的情況,檢察官應該重新評估,考慮是聲請觀察、勒戒,還是給予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而不是直接起訴。
法院強調,這是檢察官的職權,法院不能直接替代檢察官做決定。因此,法院同樣裁定「公訴不受理」,要求檢察官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給予阿明再次接受治療的機會。
家屬可以怎麼做?
- 釐清前案紀錄:務必確認您的家人過去是否有施用毒品的前案,特別是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的確切日期。這將是判斷是否符合「三年後再犯」的關鍵。
- 了解「三年」原則:如果這次施用毒品,距離上次勒戒或戒治完畢已逾三年,即使中間有其他毒品案件,您的家人仍有機會再次接受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而非直接被起訴判刑。
- 爭取治療機會:若符合「三年後再犯」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條件,應積極向檢察官或法院主張,爭取讓家人接受治療的機會,這對他們的未來至關重要。
- 理解「公訴不受理」 :如果檢察官未依規定,直接起訴了符合「三年後再犯」條件的家人,法院可能會裁定「公訴不受理」。這並非無罪,而是程序不符,檢察官需要重新評估處理方式。
結語
面對家人施用毒品的問題,家屬的陪伴與支持是他們戒毒路上最重要的力量。了解法律的規定,掌握正確的資訊,能幫助您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判斷,為家人爭取到最有利的處遇。請相信,法律的設計是為了給予施用者改過自新的機會,而您的努力,將是他們重獲新生的希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觀察、勒戒」?跟坐牢一樣嗎?
A: 「觀察、勒戒」是一種「保安處分」,目的在於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而非單純的刑事懲罰。它與坐牢(有期徒刑)不同,勒戒期間通常不超過兩個月,且是為了評估施用者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並提供戒毒機會。如果評估後認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就會被釋放並不起訴。
Q: 我的家人以前有吸毒紀錄,這次會直接被關嗎?
A: 不一定。這要看您的家人上次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獲釋放的時間點。如果距離上次釋放已經超過三年,即使他中間有再犯過毒品案件,這次仍應優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而非直接被起訴判刑。但如果是在三年內再犯,檢察官就應依法提起公訴。
Q: 緩起訴戒癮治療失敗,會直接被起訴嗎?
A: 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因未完成而遭撤銷,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但這不代表一定會直接起訴。如果您的家人符合「三年後再犯」的條件(即距離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三年),即使緩起訴失敗,檢察官仍應考慮再次聲請觀察、勒戒,給予機構內治療的機會,而非直接提起公訴。
Q: 如果檢察官直接起訴,但我們覺得不對,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檢察官的起訴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您的家人符合「三年後再犯」的條件,卻被直接起訴),您可以在法院審理階段向法官提出異議,主張「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若法院認同,可能會諭知「公訴不受理」,要求檢察官重新評估處理方式,這將為您的家人爭取到再次接受治療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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