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戒毒轉機:毒品被告必知戒治評估與再犯規定

戒毒轉機:毒品被告必知戒治評估與再犯規定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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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為施用毒品被查獲,正被檢察官起訴,或已經收到法院裁定,心裡一定充滿了不安和疑問。你可能會想:我會被關多久?有沒有機會不用坐牢?我該怎麼做才能真的戒掉?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你詳細解釋台灣法律中,毒品施用者會面臨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程序,讓你清楚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以及該如何應對,幫助你找到重啟人生的方向。

什麼是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

當你因施用毒品被查獲時,法律程序通常會從「觀察勒戒」開始。這是一種「保安處分」,不是刑罰,目的是讓專業醫師在短時間內(最長兩個月)評估你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根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如果勒戒處所評估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你就會被釋放,檢察官也會對你做不起訴處分。但如果評估結果是「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那麼檢察官就會聲請法院裁定,讓你進入「強制戒治」的程序。強制戒治的目的,是為了協助你徹底戒除毒癮,包括生理上的癮和心理上的依賴,期間會是六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一年。

我會不會被強制戒治?關鍵看「傾向」評估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評估,是決定你是否進入強制戒治的關鍵。這項評估並不是由法院直接判斷,而是由勒戒處所的專業醫師和人員,依據一套標準來綜合判斷,主要考量以下三點:

  1. 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過去是否有毒品或非毒品相關的前科,以及在勒戒期間的配合度、生活表現等。
  2. 臨床評估: 專業醫師會透過會談、心理測驗等方式,評估你的身心狀況、對毒品的依賴程度。
  3. 社會穩定度: 評估你出所後是否有穩定的家庭支持、工作環境,以及是否能與過去的毒友圈切割。

法院通常會尊重勒戒處所的專業評估結果,除非有非常明顯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所以,在觀察勒戒期間,積極配合各項評估非常重要。

【真實案例故事:小陳的故事】

小陳因為施用毒品被查獲,送進了勒戒處所。他在裡面努力表現,心想只要乖乖的,就能證明自己有決心戒毒,不用被送去強制戒治。但勒戒處所的醫師和專業人員,不僅會看他在勒戒期間的表現,還會綜合評估他的過去紀錄(例如是否有毒品前科、其他犯罪紀錄)、目前的身體狀況、心理評估,甚至他出所後是否有穩定的支持系統等等。最終,勒戒處所評估他還是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就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小陳雖然不服,覺得自己很努力了,但法院最終還是尊重了專業評估,認為這些評估標準是客觀且一致的。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單純的「我很有決心」可能不足以改變專業評估的結果,全面的配合和理解評估標準才是關鍵。

強制戒治的「三階段」與表現

如果你被裁定強制戒治,戒治處遇會分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課程和評估:

  • 調適期: 至少四週,主要幫助你適應環境,穩定身心。
  • 心理輔導期: 至少十二週,透過團體或個別輔導,深入處理毒癮背後的心癮問題。
  • 社會適應期: 至少八週,為你回歸社會做準備,包括職業技能、人際關係等。

每個階段都必須評估合格才能進入下一階段。如果你在戒治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根據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10條,你將會被重新從「調適期」開始戒治,這會大幅延長你的戒治時間。因此,在戒治期間的積極配合和遵守規定,是你能否順利完成戒治的關鍵。

關於再犯的「三年」規定,很重要!

這是許多毒品施用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法律對於「再次施用毒品」的處理方式,會根據你距離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的時間長短而有不同:

  • 三年後再犯: 如果你是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才再次施用毒品被查獲,那麼你將會再次適用觀察勒戒的程序(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這表示國家仍傾向給你一次透過戒治程序回歸社會的機會。

  • 三年內再犯: 但如果你是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被查獲,那麼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會直接對你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規定),這意味著你將面臨刑事判決,很可能被判刑入監。

【真實案例故事:阿美的選擇】

阿美曾經因為毒品問題被強制戒治,好不容易才出來。她知道自己必須重新開始,也努力嘗試透過美沙冬替代療法來維持。三年多後,她不小心再次施用毒品被查獲。她心想,自己已經在接受治療了,是不是可以不用再進去勒戒?法院解釋,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新規定,只要距離上次強制戒治結束已經超過「三年」,就算你曾經被強制戒治過,這次還是有機會先被送去觀察勒戒。但如果你是在「三年內」再犯,那就會直接面臨刑事追訴,也就是可能被判刑。所以,這個「三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至於美沙冬或其他替代療法,雖然在醫學上很重要,但在法律上,法院通常無法直接裁定用它們來取代勒戒或戒治,這通常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考慮給你緩起訴時才有的選項。

緩起訴與替代療法的機會

除了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還有另一種可能性是「緩起訴附條件」。根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檢察官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給你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例如要求你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諮商等。這代表你可以在社區中接受治療,而不用被收容。如果你希望爭取緩起訴,並透過替代療法或社區治療來戒癮,你必須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就積極向檢察官表達你的意願和具體計畫,爭取檢察官的裁量。

結論:把握機會,重啟人生

面對毒品案件,雖然法律程序可能複雜且令人不安,但它同時也提供了你戒除毒癮、重啟人生的機會。理解這些法律規定,積極配合勒戒處所和戒治處所的評估與處遇,並在適當時機爭取緩起訴的機會,是你能否成功擺脫毒品、迎向新生的關鍵。記住,這條路雖然艱辛,但每一步的努力都將引領你走向更健康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觀察勒戒期間,我該怎麼表現才能不被強制戒治?

A: 在觀察勒戒期間,積極配合勒戒處所的一切指示和評估非常重要。這包括配合醫師的臨床評估、誠實回答相關問題,並在生活作息、行為表現上展現出積極戒癮的態度。專業人員會綜合判斷你的前科紀錄、臨床狀況和社會支持等因素,因此單純的口頭承諾可能不夠,具體的配合行為才是關鍵。

Q: 如果我已經在外面接受美沙冬治療,還需要進去勒戒或戒治嗎?

A: 依照目前台灣法律實務,即使你在外面已經接受美沙冬或其他替代療法,通常還是需要先經過觀察勒戒的程序。法院普遍認為,美沙冬替代療法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檢察官裁量緩起訴的條件之一,而非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用來取代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選項。因此,若想透過替代療法來避免入所,應在偵查階段積極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Q: 強制戒治期間表現不好,會怎麼樣?

A: 如果你在強制戒治期間有施用毒品或脫逃的行為,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的規定,你的戒治處分將會從「調適期」重新開始。這意味著你已經執行的戒治時間會被重置,戒治期間將會大幅延長,讓你更晚才能離開戒治處所。

Q: 這次勒戒完畢後,多久內再犯會比較嚴重?

A: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次施用毒品會面臨較嚴重的後果。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你將直接面臨刑事追訴,可能被判刑入監。但如果是在「三年後」才再次施用毒品,則依據第20條第3項,你將有機會再次接受觀察勒戒,這顯示法律對三年後的再犯給予了再次戒治的機會。

Q: 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我的前科會被考慮進去嗎?

A: 是的,你的毒品及非毒品前科紀錄都會被納入評估。這並非對過去犯罪的重複評價,而是作為判斷你整體行為模式、再犯風險以及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重要參考依據。法院普遍認為將前科紀錄納入評估是合理且必要的。

Q: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A: 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都屬於「保安處分」,其目的在於矯正和治療,而非刑罰。因此,執行這些保安處分原則上不會在你的「刑事案底」留下一般意義上的「前科紀錄」(犯罪紀錄)。然而,這些資訊仍會被司法機關留存,並作為未來若再犯時,法院或檢察官判斷你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或是否應處以刑罰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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