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面對毒品販賣罪指控:經濟困難被告如何理解法律、保護自己?

面對毒品販賣罪指控:經濟困難被告如何理解法律、保護自己?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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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販賣罪: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真相

身處經濟困境,卻不幸捲入毒品販賣案件,面對突如其來的指控和複雜的法律條文,您是否感到徬徨無助?在台灣,毒品販賣是重罪,刑責非常嚴峻,但理解法律並非遙不可及。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毒品販賣罪的核心概念,並提供您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用到的實用資訊。

什麼是「販賣毒品」?

在台灣,毒品販賣罪的核心法條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這條法律詳細規範了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刑責。簡單來說,只要您有「營利意圖」,並且實際進行了「販賣行為」,即使沒有真的賺到錢,也可能構成此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販賣不同級別的毒品,刑責會有天壤之別。即使只是「未遂犯」(例如,您帶著毒品去交易,但還沒賣出去就被抓了),也是會被處罰的。

「營利意圖」是關鍵

「販賣」的定義,在法律上指的就是您「基於賺錢的目的」,而去買入或賣出毒品。這跟「轉讓毒品」(無償給別人用)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還沒賣出去,只是想賣而持有)是不同的。法院會根據您所有的客觀行為來判斷您是否有營利意圖,例如:

  • 您是否收取了金錢?
  • 交易的次數和數量有多少?
  • 您跟買家是什麼關係?
  • 您是否冒著風險進行交易?

即使您聲稱只是「成本價」、「友誼價」或「沒有賺錢」,只要客觀上法院認為您有賺錢的意圖,還是可能構成販賣罪。

犯了毒品販賣罪,有沒有機會減輕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提供了兩種重要的減刑機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 供出毒品來源: 如果您能供出毒品的上游來源,並且因此讓警方查獲了其他的販毒者,您的刑責可能可以減輕甚至免除。
  2. 偵查及審判中「自白」: 如果您在偵查階段(警察或檢察官問話時)以及接下來的每次審判中,都承認自己販賣毒品的事實,那麼刑期可以減輕。但要注意,這個「自白」必須是針對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包括承認您有「營利意圖」。如果您只承認有交付毒品,卻否認想賺錢,可能就無法適用這項減刑。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律如何應用,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寫成生活情境,幫助您理解。

案例情境一:否認營利意圖的代價

小明因為缺錢,幫朋友阿華賣毒品,並從中收取了一些錢。當警察找上門時,小明在警局和檢察官面前都說:「我只是幫忙,沒賺錢。」但在法院審理時,他才承認自己有賺錢的意圖。法院最後認定,因為小明在警察和檢察官問話時,否認自己有賺錢的意圖,所以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於偵查中自白」的減刑規定。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營利意圖」是販賣毒品罪的核心,如果您想爭取減刑,必須從一開始就對犯罪事實(包括營利意圖)誠實自白。

案例情境二:幫忙「處理」毒品也可能變共犯

阿華想販賣毒品,但他沒手機,小明就借手機給他,讓阿華在網路上跟買家聯絡、兜售毒品。後來警察假扮買家,阿華帶著毒品去交易,小明雖然沒在場,也沒直接拿毒品,但他知道阿華用他的手機在賣毒品。法院認為,小明雖然沒有直接賣毒品,但他容許阿華用他的手機聯繫買家,這等於是協助販賣行為,而且他們有共同販毒的意圖,所以小明也被認定是「共同正犯」。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沒有直接接觸毒品或金錢,只要您提供協助,且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仍然可能被視為共同販賣毒品,承擔全部刑責。

您可以怎麼做?實用應對建議

  1. 避免任何毒品接觸: 最根本的保護就是遠離毒品,不論是施用、持有、轉讓或販賣,都應避免。
  2. 警惕「代購」或「幫忙」: 切勿輕易為他人代購毒品或提供任何協助,即使對方聲稱無償,或您自認沒有賺錢,只要有任何營利意圖的跡象,都可能構成販賣。
  3. 偵查中謹慎言行: 在警察詢問或檢察官偵查時,請務必謹慎回答。您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也可以請求律師在場。不實的陳述或隱瞞,可能影響您未來的權益,甚至失去減刑機會。
  4. 坦白從寬,但要「完整」自白: 如果您決定自白,務必對販賣毒品的「全部或主要事實」(包括營利意圖)都誠實承認,才有機會爭取減刑。

結論

面對毒品販賣的指控,壓力和恐懼是巨大的。但請記住,理解法律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知道「販賣」的定義、理解「營利意圖」的重要性,以及把握「自白減刑」的機會,都能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不再感到那麼無助。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線曙光,讓您能更清楚地應對接下來的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朋友買毒品,沒有賺錢,這樣算販賣嗎?

A: 即使您沒有實際賺到錢,法律上仍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關鍵在於您是否有「營利意圖」。如果法院認為您有賺錢的意圖,例如從中收取了費用、與買家並非親友卻進行交易,或冒險進行這類行為,即使您自認是「友誼價」或「代購價」,也可能被認定為販賣。因此,即使沒有實際獲利,也應嚴肅看待此類行為。

Q: 如果我承認有賣毒品,刑期會比較輕嗎?

A: 是的,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如果您在偵查階段(警察或檢察官問話時)以及之後的每次審判中,都對販賣毒品的「全部或主要事實」坦誠自白,您的刑期可以減輕。但請注意,這個自白必須包含您有「營利意圖」的承認,如果只承認交付毒品卻否認營利意圖,可能就無法適用這項減刑規定。

Q: 我只是一時缺錢,毒品數量也不多,會判很重嗎?

A: 販賣毒品的刑責是根據毒品種類和級別來判定的,與數量多寡相關,但與您是否「一時缺錢」的動機無關。即使數量不多,只要構成販賣罪,刑責通常仍會比吸食或持有毒品重許多。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所有情狀,包括毒品級別、數量、您在案件中的參與程度、是否有前科,以及您的犯罪後態度等。因此,即使是少量,也可能面臨嚴重的刑罰。

Q: 如果我被警察抓到,我該怎麼說才對?

A: 當您被警察逮捕或詢問時,請務必保持冷靜。您有權保持緘默,也就是不回答警方的問題,直到您了解情況或有律師陪同。如果您決定回答,請務必謹慎,確保您的陳述是真實且完整的,以免不實陳述反而對自己不利。任何供詞都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因此在不確定時,行使您的緘默權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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