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販賣共犯責任:別讓「幫忙」毀了你的人生!

毒品販賣共犯責任:別讓「幫忙」毀了你的人生!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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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幫忙跑腿,怎麼會被關這麼久?」、「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啊!」年輕的你,或許正因為毒品案件而感到迷茫與無助。在台灣,毒品犯罪,尤其是販賣毒品,是法律嚴懲的重罪。而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即使你覺得自己只是「幫個小忙」,也可能因此背負上沉重的販賣毒品「共同正犯」責任。這篇文章將為你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毒品販賣共犯責任的認定標準,讓你了解自己的處境,並知道該如何面對。

毒品販賣,比你想得更嚴重!

在台灣,毒品案件的刑責非常重,法律對於「販賣」的定義也比一般人想像的還要廣泛。

你可能會面臨的法條與刑責

首先,我們要了解幾條關鍵的法律,它們決定了你可能面臨的命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的重罪根源

與毒品販賣最直接相關的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4條明確規定了販賣不同級別毒品的刑責,刑期之重,足以改變你的一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只要你做了「販入」或「賣出」毒品的行為,就算沒賣成功(未遂犯),也會被罰,而且刑期非常非常重。法官還會看你是否有「賺錢的意圖」(營利意圖),這也是構成販賣罪的關鍵。

此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也提供了「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這表示如果你能配合檢警調查,供出毒品來源並幫助查獲其他共犯,或者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都誠實認罪,是有機會減輕刑期的。

其他相關條文還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毒品與器具沒收銷燬)和第19條(犯罪所得沒收),這代表你透過毒品犯罪賺到的錢、用到的工具甚至交通工具,都會被政府沒收。

刑法總則:共犯與刑期計算

除了毒品條例,我們的一般刑法也有重要規定:

  •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這條是共犯認定的核心。「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這意味著,只要你跟別人有「共同犯罪的意願」,並且一起做了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你們就都是「正犯」,都要負一樣的責任。
  • 《刑法》第47條(累犯):如果你之前被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又故意再犯,刑期會加重。
  •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如果你不只犯了一條罪,法院會依這條規定計算你總共要被關多久。
  • 《刑法》第57條(科刑標準):法官量刑時會參考這條,考慮你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造成的危害、你的態度等等。
  •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減刑):如果你的犯罪情節特別可憐,即使判最低刑期還是太重,法官有機會幫你減刑。但這條在販毒案件中適用非常少見,需要極特殊的情況。

我只是「幫忙」,也會變販毒共犯?

這是許多年輕被告最常問的問題。在法律上,區分「正犯」和「從犯(幫助犯)」的關鍵,在於你主觀上是不是想自己犯罪,以及客觀上做了什麼行為

正犯、幫助犯,傻傻分不清?

  • 正犯:如果你是抱著「自己犯罪」的意圖,就算只是參與了販毒過程中的一部分(比如聯絡、送貨、收款),只要這個行為是販毒的核心環節,你都會被視為正犯。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有共同的犯罪意圖,即使只負責其中一小段,也算共同正犯。
  • 從犯(幫助犯):如果你是抱著「幫助別人犯罪」的意圖,而且你做的事情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行為,那才可能是幫助犯。幫助犯的刑責會比正犯輕。

關鍵是: 法院對於毒品販賣的認定非常嚴格!只要你的行為是販毒的「重要核心行為」,即使你覺得自己只是在「幫助」別人,也很容易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不是幫助犯。這些核心行為包括: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的錢

實務判決怎麼看?兩個情境告訴你

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你會更清楚法院是怎麼判的:

情境一:幫忙送貨,以為只是跑腿?

小志(化名)的朋友大雄(化名)在網路上販賣毒品。有一天,大雄叫小志幫忙把一包東西送到某個地方,並跟某個人收錢。小志知道大雄在賣毒品,也知道這包東西是毒品,但他覺得自己只是跑腿,沒參與議價,也沒賺多少錢,應該只是幫助犯吧?

法院判決: 像小志這種情況,法院會認定他與大雄有共同販賣毒品的意圖,因為「送貨」和「收款」都屬於販賣毒品的核心行為。即使他沒有參與議價,沒有直接面對買家,甚至自認為只是「跑腿」,也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這類案件在台灣非常多,許多青少年就是因為幫忙送貨或收款,卻被判了重刑。

情境二:代收錢,卻不知情是毒品?

阿華(化名)接到朋友電話,請他幫忙收一筆錢,還特地提醒他要收多少。阿華照做了,但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筆錢是毒品交易的款項,他以為只是朋友的私人債務。後來警方找上門,他才知道自己捲入了毒品案。

法院判決: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發現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阿華在收錢時就知道這是毒品交易的款項。雖然他客觀上做了「收取款項」的行為,但因為他主觀上沒有販賣毒品的意圖,也不知道這筆錢與毒品有關,最終被判無罪。這告訴我們,「知情與否」是判斷是否構成共犯的關鍵。

重要提醒: 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包括通聯記錄、對話內容、金流、證人說法等,來判斷你是否真的「不知情」。如果只是事後推託,很難被採信。

你現在能做什麼?給迷茫的你一些建議

如果你正處於這種困境,以下是一些你現在可以思考和準備的建議:

  • 坦然面對,配合調查: 如果你被捕或正在接受調查,誠實面對是第一步。如果能供出毒品來源並幫助警方查獲其他共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你有機會獲得減輕或免除刑期的機會。
  • 釐清事實,講清經過: 仔細回想你參與的每一個環節,你扮演了什麼角色?你當時知道什麼?不知道什麼?這些細節對於釐清你是正犯、幫助犯,甚至無罪,都至關重要。
  • 準備證據,證明清白: 如果你真的不知情,或認為自己只是被利用,你需要積極提供所有能證明你清白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不在場證明等。
  • 遠離毒品,保護自己: 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這次的經歷都應該成為你深刻的教訓。徹底遠離毒品,拒絕任何與毒品有關的「幫忙」或「跑腿」,因為一時的貪念或義氣,可能毀了你的一生。

總結:別讓一時糊塗,毀了你的一生

毒品販賣罪在台灣是重中之重,即使只是看似輕微的「協助」行為,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共同正犯,面臨嚴峻的刑責。法院在認定共犯時,特別重視「共同的犯罪意圖」和「是否參與販賣的核心環節」。因此,年輕的你務必對毒品相關事務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輕易涉險。了解法律,保護自己,才能避免讓一時的糊塗,變成一輩子的悔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忙傳話或介紹買家,也會構成販賣共犯嗎?

A: 是的,即使只是幫忙聯絡買賣雙方、洽談交易條件、議價,這些行為在法律實務上都被視為毒品販賣的「核心行為」。只要你主觀上知道這是毒品交易,即使沒有實際接觸毒品或金錢,也可能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

Q: 我沒有拿到任何錢,只是無償幫忙,還會被判販賣罪嗎?

A: 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意圖」,但這不代表你一定要實際獲利。只要有販入或賣出的行為,並且主觀上有賺錢的意圖,即使最終沒有拿到錢,甚至無償協助,也可能構成販賣罪。法院會綜合判斷你的行為和動機。

Q: 如果我未成年,販毒的刑責會比較輕嗎?

A: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雖然法律上會有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特殊程序,但販賣毒品仍是重罪。法院會考量你的年齡、成長背景、犯後態度等因素,但仍可能被裁定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會移送檢察官偵查並依成人刑事程序審理,面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重刑。絕不能因為未成年就輕忽販毒的嚴重性。

Q: 如果我真的被判販毒罪,除了坐牢還會有什麼影響?

A: 除了漫長的刑期,你的犯罪紀錄會影響未來求學、就業(特別是特定職業如公務員、教師等),甚至出國簽證都可能受限。毒品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交通工具、手機等)都會被沒收,甚至追徵其價額。此外,社會評價和個人名譽也會遭受巨大打擊,對你未來的人生發展帶來深遠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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