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販賣罪深度解析:共犯刑責與自保之道

毒品販賣罪深度解析:共犯刑責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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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複雜的法律問題。

當您被牽扯進毒品案件,特別是被列為「共犯被告」時,那種壓力和困惑是難以言喻的。您可能只是幫忙跑腿、傳話,或是覺得自己沒有實際賺到錢,卻面臨重大的法律風險。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您而寫,目的是幫助您理解台灣法律對毒品販賣罪的認定標準,特別是共犯可能面臨的狀況,讓您對自己的處境有更清晰的認識。

毒品販賣罪:您必須知道的核心法條

首先,我們來看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與毒品販賣罪最相關的幾個重要法條: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罪

這是毒品販賣罪最核心的法條,刑度非常重,依毒品級別而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只要您有「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的行為,就會觸犯本條。這裡的「販賣」不單指賣出去,也包含買進來。即使沒成功(未遂犯),也會被處罰。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這個條文是針對販賣毒品的預備階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幣,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如果您被查獲持有毒品,但檢警認為您持有這些毒品的目的就是要拿去賣,即使還沒開始找買家,也會構成這個「意圖販賣而持有」的罪名。這比單純的施用或持有罪刑更重,但通常比實際販賣的刑度輕。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這條對被告非常重要,因為它提供了減輕刑罰的機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白話解釋: 如果您能供出毒品的來源,並且協助警方查獲其他相關的共犯或主謀,或是您在偵查(檢察官調查)和歷次審判(法院審理)中都坦白承認犯罪事實,您的刑責就有機會減輕,甚至免除。

釐清關鍵概念:您是「販賣」還是「轉讓」?

在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區別就是「販賣」與「轉讓」。這兩者的刑責天差地別。

「販賣」毒品的核心:營利意圖

實務上,法院認定「販賣」毒品罪,最關鍵的要素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意圖」。

即使您聲稱只是「合資購買」、「沒有賺錢」、「友情價」或「流血價」,只要客觀上您交付了毒品並收取了對價(不論是現金或其他利益),且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您不是為了圖利,法院仍可能依據常理判斷您有營利意圖。請注意,販賣罪不以實際獲利為必要,只要有想賺錢的念頭,並有交易行為,就可能構成。

與「轉讓」的區別: 如果您沒有任何營利意圖,只是有償或無償地將毒品給予他人,這就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的「轉讓毒品罪」。轉讓罪的刑度遠比販賣罪輕,因此釐清有無「營利意圖」至關重要。

「意圖販賣而持有」與「販賣未遂」的差異

這兩者都是販賣毒品前或未完成的階段,但刑責不同:

  • 意圖販賣而持有: 指您有販賣毒品的念頭,且手上有毒品,但還沒有實際開始找買家、議價、或展示毒品給買家看。
  • 販賣未遂: 指您已經開始「著手實行」販賣行為了,例如已經開始聯繫買家、談好價格、準備交易,但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被警方當場查獲)而沒有完成交易。

白話解釋: 最高法院的大法庭裁定明確指出,單純買入毒品,即使有販賣意圖,但如果沒有進一步的對外銷售行為(像是找買家、議價等),就只會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而不是更重的「販賣未遂罪」。

實務案例分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幫助您理解這些法律概念:

故事一:老王與「友情價」的迷思

老王因為缺錢,幫朋友阿華以「友情價」買了一小包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了比成本多一點點的錢。老王心想:「我根本沒賺多少,只是幫忙,應該不算販賣吧?」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老王雖然聲稱是「友情價」,甚至覺得沒賺錢,但他客觀上交付了毒品並收取了金錢,且無法證明他真的完全沒有營利意圖。在毒品交易中,只要有收錢,即使金額不多,法院仍可能根據常理推斷其有營利意圖。因此,老王最終仍被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罪。

這個故事告訴您: 法院在判斷「營利意圖」時,不會只聽您怎麼說,更會看客觀事實。即使自稱沒賺錢,只要有收錢,風險就很高。

故事二:小陳的毒品還沒賣,就被抓了

小陳想賺快錢,一次性買了一批毒品,打算之後陸續賣掉。他把毒品藏在家裡,還沒來得及聯繫任何買家,也還沒把毒品分裝,警方就找上門把他逮捕了。

法院怎麼說? 根據最新見解,小陳的行為應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而非「販賣毒品未遂罪」。因為他雖然有販賣的意圖,也持有毒品,但尚未開始對外進行任何銷售行為(例如打電話找買家、約時間看貨等)。

這個故事告訴您: 「意圖販賣而持有」和「販賣未遂」的差別在於您是否已經開始執行「對外銷售」的動作。如果您只是持有且有販賣意圖,但尚未實際聯繫買家,刑責可能會較輕。

面對毒品共犯指控,您可以怎麼辦?

法律提醒:毒品犯罪刑責極重,任何自白或供述都可能對您的案件產生重大影響。務必在了解法律後,慎重應對。

1. 釐清您的主觀意圖:

請您務必仔細回想,您在事件中是否有「營利意圖」?您是為了賺錢才參與嗎?還是真的只是無償幫忙?這個區別是決定您是「販賣」還是「轉讓」的關鍵。

2. 關於「自白」的策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如果您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完整自白犯罪事實,可以減輕刑責。但請注意,「完整自白」必須包含「營利意圖」這個關鍵要素。如果您承認有交付毒品和收錢,但否認有營利意圖,這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視為對販賣罪的完整自白,而無法適用減刑規定。

3. 供述一致性:

您在警詢、偵查、審判中的陳述應盡量保持一致。如果前後供詞矛盾,可能會讓法官懷疑您說話的真實性,進而影響對您有利的判斷。

結論:了解是第一步,行動是關鍵

面對毒品共犯的指控,壓力和恐懼是必然的。但請記住,了解法律是您自保的第一步。釐清您在案件中的角色、有無營利意圖,以及掌握自白減刑的條件,這些都至關重要。

毒品案件複雜且刑責高,建議您務必審慎處理每個細節。遠離毒品是根本之道,但若已身陷其中,積極了解自身權益,並根據法律規定採取適當的行動,才是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朋友跑腿送毒品,沒有直接經手交易或收錢,會被算成販賣毒品共犯嗎?

A: 即使您沒有直接經手毒品或金錢,只要您的行為被法院認定是在幫助他人完成販賣毒品的行為(例如提供交通工具、傳遞訊息、協助藏匿毒品等),且您知道這是為了販賣毒品,就可能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幫助犯的刑責通常會比正犯輕,但仍是刑事責任,刑度也不低。法院會根據您參與的程度、對犯罪的貢獻度來判斷。

Q: 我說我沒有賺錢,只是幫忙代買,這樣會被判轉讓毒品罪而不是販賣嗎?

A: 不一定。實務上,即使您自稱沒有賺錢,法院仍會綜合判斷客觀事實來認定是否有「營利意圖」。例如,如果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您卻甘冒風險幫人代購,法院可能會推斷您有隱藏的利益交換或營利目的。若您確實沒有任何營利意圖,完全無償或只是墊付成本後原價轉讓,則較有可能被認定為轉讓毒品罪。關鍵在於您是否有證據證明您確實沒有賺錢的意圖或實際獲利。

Q: 如果我在偵查或審判中認罪,是不是一定會減刑?

A: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如果您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自白」犯罪事實,確實可以減輕其刑。但這裡的「自白」必須是針對犯罪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尤其是販賣毒品罪的核心構成要件「營利意圖」。如果您只承認交付毒品和收錢,但始終否認有營利意圖,法院可能不會認定您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完整自白,進而影響減刑的適用。因此,自白策略需要非常謹慎。

Q: 我手上有毒品,但根本還沒開始找買家,只打算以後再賣,這樣會被判販賣毒品未遂嗎?

A: 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您的情況很可能只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的「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而非第4條的「販賣毒品未遂罪」。關鍵在於您是否已「著手實行」販賣行為。如果只是單純持有毒品並有販賣意圖,但尚未進行對外銷售的具體行為(例如聯絡買家、議價、看貨等),就不會被認定為販賣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罪的刑度通常會比販賣未遂罪輕,這對您來說是重要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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