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尿檢結果有異議?家屬必看救濟指南

毒品尿檢結果有異議?家屬必看救濟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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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的家人因為毒品尿液檢驗結果而面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處分,想必心情十分沉重,充滿疑惑與不安。您可能會想:這個檢驗結果真的準確嗎?我們還有沒有機會為他爭取?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看待毒品檢驗結果,以及當您對檢驗報告有疑慮時,身為家屬可以採取哪些具體的法律行動,為您的家人爭取權益。

尿液檢驗,真的百分百準確嗎?

毒品尿液檢驗通常分為兩個階段:初步篩檢確認檢驗。這就像是先用快速篩檢試劑檢查,再用更精密的儀器確認。

  • 初步篩檢:快速、方便,但可能出現「偽陽性」反應,也就是說,可能因為服用感冒藥、止痛藥或其他因素,導致檢驗結果呈現陽性,但實際上並未施用毒品。
  • 確認檢驗:若初步篩檢呈陽性或有疑慮,會進一步採用更精密的「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或「液相層析質譜儀(LC-MS/MS)」進行確認。這種方法精確度高,偽陽性機率極低,因此被認為具有高度公信力。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本準則所稱尿液檢體,指尿液檢體(甲)及尿液檢體(乙)。尿液檢體(甲)為例行檢驗用;尿液檢體(乙)為複驗用。」

這代表每次採檢都應有兩份檢體,一份用於初步檢驗,另一份保留用於複驗。檢驗報告的效力,除了檢驗結果本身,法院還會審查檢驗方法、程序是否嚴謹,以及檢體保存是否妥善等,這些都會影響其「證明力」。

您的權利: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

當您對毒品檢驗結果有疑慮時,法律賦予您提出異議並尋求救濟的權利。這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1. 立即要求複驗

若您對檢驗結果不服,應立即向送檢單位(通常是警方或檢察官)提出複驗申請。根據法規,委託送驗的機關在收到檢驗報告後,若有疑義,可以在14日內要求複驗。複驗時,會使用您當初留存的另一份「尿液檢體(乙)」進行確認檢驗,以確保結果的準確性。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3條:「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

2. 對警察職權行使提出異議

如果在採集尿液或盤查過程中,您認為警察的行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務必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向員警陳述理由並表示異議,同時要求員警製作「異議紀錄表」。這份紀錄表是未來您尋求行政救濟的重要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怎麼成功挑戰檢驗結果?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理解即使面對陽性檢驗報告,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

案例一:小陳的故事——確認檢驗後仍有疑義

小陳因尿液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雖然檢驗單位已經用高精密的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但小陳堅決否認施用。他提出,在被檢測後不久,到另一家國軍醫院進行藥物檢測結果卻是陰性。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即使是高精度的確認檢驗,出現偽陽性的機率雖極低,但並非「絕對無誤」。加上小陳提出的後續陰性報告,法院認為原審未詳細調查這些矛盾之處,因此撤銷了勒戒裁定,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確認檢驗陽性,如果出現其他矛盾證據,法院仍會審慎考量。家屬應積極提供所有有利的證據,例如近期其他合格醫療機構的藥檢報告,以證明檢驗結果的不可靠性。

案例二:張先生的困境——檢體保存與程序瑕疵

張先生的尿液檢體被警方採集後送驗呈陽性,原審裁定勒戒。張先生的家屬抗告,主張尿液檢驗程序有瑕疵。他們發現,檢體竟然遲至一個多月後才進行複驗,而且在卷宗中也沒看到複驗是經檢察官或法院決定的書面紀錄。更重要的是,第一次檢驗開拆檢體後,第二次複驗時如何確保這是張先生的檢體、沒有被掉包或汙染,也沒被清楚說明。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毒品檢驗的程序嚴謹性至關重要。從檢體採集、運送、保存到檢驗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確保「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的完整性。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導致檢驗報告的證據力受到質疑。家屬應注意並記錄採樣及檢驗過程的細節,若有疑慮應立即提出。

我能做什麼?給家屬的實用行動指南

面對親人涉毒案件,家屬的積極參與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採取的具體行動:

1. 立即聲明異議並要求製作紀錄

若在警察採尿、盤查等職權行使過程中,您認為有任何不當或違法,務必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陳述理由並表示異議,同時要求員警製作「異議紀錄表」。這是未來行政救濟的關鍵證據。

2. 要求複驗並確保檢體保存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3條,送檢機關有權在14日內要求複驗。您應積極向送檢機關(通常是警方或檢察官)提出複驗申請。同時,務必強調檢體保存的重要性,確保「尿液檢體(乙)」在採集、運送、儲存過程中的完整性與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3. 質疑初步篩檢結果

若檢驗報告僅依初步篩檢法得出陽性結果,應強力主張其有偽陽性可能,要求進行更精密的「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等確認檢驗。

4. 提供反證

若有其他證據(例如:近期在其他合格醫療機構的陰性藥檢報告、用藥紀錄、醫師診斷證明等),應及時提出,以證明檢驗結果的不可靠性或自身並無施用毒品。

5. 聲請重新審理

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定已確定,但發現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所列的重新審理事由(例如發現新證據、原鑑定報告有偽造變造之虞等),應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30日)向原裁定確定法院聲請重新審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二十條第一項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但判決確定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檢察官應依職權聲請法院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程序、期間及費用,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第二十條及前二項之裁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變造者。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為虛偽者。四、原裁定所憑之法官或檢察官,因該案件職務上之犯罪已為判決確定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有推翻原裁定之虞者。六、有被誣告之事實者。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知悉事由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注意事項

  • 時效性:複驗、重新審理等均有嚴格的法定期間限制,務必注意時效,以免喪失權利。
  • 證據保全:盡可能保留所有與採樣、檢驗、通知相關的文件、錄音、錄影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結語

面對毒品檢驗結果的爭議,身為家屬,您的支持與行動是親人最堅實的後盾。透過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與救濟途徑,積極採取行動,您將能為家人爭取到更多的機會與可能。請記住,即使情況看似艱難,法律上仍有許多途徑可以探尋,絕不輕言放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尿液檢驗結果陽性,就一定會被勒戒或強制戒治嗎?

A: 不一定。尿液檢驗結果雖然是重要證據,但若僅是初步篩檢陽性,存在偽陽性的可能性,必須進行更精密的「確認檢驗」。即使確認檢驗陽性,若能提出其他反證(如近期陰性藥檢報告、合理用藥證明),或證明檢體採集、保存、檢驗程序有瑕疵,仍有機會挑戰其證據力,不必然會被裁定勒戒或強制戒治。

Q: 如果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慮,家屬可以怎麼做?

A: 家屬可以積極向送檢單位(如警方、檢察官)提出「複驗」的申請,並強調要使用保留的「尿液檢體(乙)」進行。同時,若有服用其他藥物或身體狀況,應主動告知,並提供相關醫療證明。若能提出在其他合格醫療機構的陰性藥檢報告,將更有利於推翻原檢驗結果。

Q: 檢體採集或保存過程有問題,會影響檢驗結果嗎?我該如何主張?

A: 會。檢體從採集、運送、儲存到檢驗的每個環節,都必須確保其「監管鏈」的完整性。若有證據顯示採集過程不符規定(例如未當場封緘)、檢體保存不當(如溫度、濕度不符),或複驗程序不合法(如未經核准、逾期複驗),這些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導致檢驗報告的證據力被質疑。您應盡可能記錄相關細節,並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異議。

Q: 勒戒或強制戒治的裁定已經下來了,還有機會救濟嗎?

A: 是的,仍有機會。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若裁定確定後發現有「適用法規錯誤」、「原證據偽造變造」、「發現新證據」或「被誣告」等情形,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包括家屬)可以在裁定確定後30日內,向原裁定法院聲請「重新審理」。這為已確定的裁定提供了最後的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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