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檢驗有疑慮?證據爭議被告的自保指南

毒品檢驗有疑慮?證據爭議被告的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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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檢驗有疑慮?證據爭議被告的自保指南

當您被捲入毒品案件,尤其面對一份您認為有問題的毒品檢驗報告,或是質疑警方執法的合法性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在台灣,面對這些證據爭議時,身為被告您能如何自保,守護自己的權益。

釐清毒品檢驗報告的真偽:偽陽性與證據力

毒品尿液檢驗通常分成兩步驟:「篩檢」和「確認」。篩檢(如免疫學分析法)雖然快速,但可能因為服用其他藥物(例如感冒藥、止痛藥)而產生「偽陽性」反應,也就是說,您可能沒吸毒卻被驗出陽性反應。為了排除這種情況,實務上會以更精密的「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 (GC/MS)」進行最後確認。在操作得當的情況下,GC/MS 幾乎不會產生偽陽性反應。

重點提醒:如果您的檢驗結果只有初步篩檢陽性,而沒有經過 GC/MS 確認,其證據力可能值得合理懷疑!

這也關乎到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明確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第161條也重申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因此,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且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您施用毒品。

您的權利:挑戰檢驗程序與結果

面對有疑慮的檢驗報告,您可以主動爭取複驗或質疑程序瑕疵。雖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中犯罪嫌疑人申請複驗的規定已刪除,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3條**仍規定,委託檢驗的機構在收到報告後14日內可要求複驗。儘管這條文是針對委驗機構,但在偵查或審理階段,您仍可主動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複驗。

如何主張?

  • 主張偽陽性:若僅為篩檢陽性,應要求進行 GC/MS 確認。若您有服用可能導致偽陽性的藥物,務必提供診斷證明、處方箋及用藥紀錄,請求法院調查藥物成分是否影響檢驗結果。
  • 質疑程序瑕疵:檢體採集、保管、運送、檢驗過程是否符合規範?有無污染、掉包、逾期送驗等問題?您可以要求法院調閱相關紀錄,如檢體保管鏈紀錄、送驗時間證明等。

真實案例分享:檢驗結果的嚴謹性

案例一:小陳的尿液檢體疑雲 小陳的尿液篩檢結果呈陽性,但他堅決否認吸毒。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這份檢驗報告僅是初步篩檢結果,並未經過更精確的 GC/MS 確認。法官考量到偽陽性的可能性,認為這份報告的證據力有疑慮。最終,法院撤銷了原先觀察勒戒的裁定,發回地方法院,要求必須將尿液檢體送交更進一步的確認檢驗,以確保事實認定沒有偏差。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有職責確保證據的真實與完整性,特別是對於影響人身自由的案件。

案例二:王先生的複驗程序爭議 王先生的尿液檢驗報告顯示陽性,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王先生提出抗告,質疑尿液檢體從採集到送驗的時間相隔一個多月,且檢體在期間的保管是否妥善?複驗的決定權限是否合法?以及同一檢體在開拆後再次檢驗不同毒品種類,如何確保檢體仍屬他本人?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程序上的疑點確實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證據力,因此撤銷原裁定,要求釐清檢體保管鏈的完整性與複驗程序的合法性。這個案例強調了,檢體從採集到檢驗的每一步,都必須符合嚴謹的程序規範,才能確保結果的可靠性。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裁定後的救濟途徑

若您已收到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裁定,且裁定已確定,您仍有機會提出救濟。

  •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此途徑是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提出異議。例如,檢察官指揮執行的內容與法院確定的裁定不符。但請注意,如果檢察官是依照確定裁定內容指揮執行,您不能用此途徑來挑戰裁定內容本身。

  • 重新審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 這是針對「確定裁定內容本身」不服的特別救濟途徑。但要聲請重新審理,必須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1條第1項**所列的六種法定事由之一。其中最常見的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第1項第5款:「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這表示您必須提出「足以動搖原裁定事實認定」的「新證據」,且是您在原審理時不知道或無法取得的。例如,證明檢驗報告是偽造的,或有其他明確證據顯示您不應被觀察勒戒。請注意,聲請重新審理有 30日 的時間限制,自裁定確定或知悉事由之日起算。若聲請被駁回,不得再以同一原因重新聲請。

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性與異議權

在警方攔檢或搜索過程中,您若認為其職權行使不合法或不當,有權當場表達異議。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9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程序或其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應作必要之處置;其係對警察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之合法性發生疑義者,應停止執行,並製作異議紀錄交付之。」

也就是說,您有權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要求警察製作「異議紀錄表」。這份紀錄表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若您不服,可以對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爭取您的權益。在警方執法過程中,盡可能錄影、錄音,記錄時間、地點、執勤員警姓名、職稱、事由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後行政救濟的重要證據。

結論:掌握資訊,積極捍衛自身權益

面對毒品案件的證據爭議,了解相關法律規範、檢驗流程以及您的救濟途徑至關重要。從質疑尿液檢驗的準確性、挑戰檢體保管鏈的完整性,到對警察職權行使表示異議,甚至在裁定確定後聲請重新審理,每一個環節都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機會。掌握這些資訊,積極採取行動,才能更有效地保護您的自由與清白。

重要提醒

  • 尿液檢驗結果若僅為篩檢陽性,應要求 GC/MS 確認。
  • 質疑檢驗程序瑕疵,可要求法院調查檢體保管鏈等紀錄。
  • 對警察職權行使不服,務必當場要求製作「異議紀錄表」。
  • 觀察、勒戒裁定確定後,可考慮聲請「重新審理」,但需符合特定法定事由並注意時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尿液檢驗結果只有篩檢陽性,我該怎麼辦?

A: 您應該立即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進行更精確的「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 (GC/MS)」確認檢驗。同時,如果您近期有服用任何可能導致偽陽性的藥物(如感冒藥、止痛藥等),請務必提供相關的診斷證明、處方箋或用藥紀錄,要求法院一併調查這些藥物是否會影響檢驗結果。

Q: 我對警察臨檢的合法性有疑問,當下可以怎麼做?

A: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您有權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請務必明確要求警察製作一份「異議紀錄表」並交付給您。這份紀錄表是您日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重要依據。同時,如果情況允許,建議您錄影或錄音,記錄下整個過程、執勤員警的姓名、職稱、時間和地點,以保全證據。

Q: 如果觀察、勒戒的裁定已經確定,我還有機會翻案嗎?

A: 若裁定已確定,您仍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聲請「重新審理」。但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六種法定事由之一,最常見的是「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這些新證據必須是足以動搖原裁定事實認定的、您先前不知悉或無法取得的證據。請務必注意,聲請期限是裁定確定後30日內,或自知悉新事由之日起算。

Q: 我的尿液檢體被送去檢驗,但我不確定採集或保管過程有沒有問題,我可以要求查什麼?

A: 您可以要求法院或檢察官調閱相關的檢體採集紀錄、保管鏈紀錄、送驗時間證明等資料。這些紀錄能證明檢體從採集到送驗、檢驗的整個過程是否符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的規範,有無污染、掉包、逾期送驗等程序瑕疵,這對於挑戰檢驗結果的證據力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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