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檢體有疑慮?家屬必讀:保障權益的關鍵資訊

毒品檢體有疑慮?家屬必讀:保障權益的關鍵資訊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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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涉入毒品案件:尿液檢體與鑑定報告的迷思

當您聽到家人因為毒品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面臨法律程序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您可能會有許多疑問:這個檢測結果真的準確嗎?檢體有沒有可能被弄錯?我們該怎麼辦?

別擔心,您不是孤單一人。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毒品檢體保全與鑑定報告的爭議確實時有所聞。這篇文章將以白話方式,協助您理解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尿液檢體與鑑定報告——的相關法律規定、可能發生的問題以及您可以採取的行動,幫助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清楚地維護家人的權益。

了解關鍵:毒品檢體鑑定是什麼?

在台灣,施用毒品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人,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要求他們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要證明一個人是否施用毒品,最常見且關鍵的證據就是尿液檢測報告。

然而,這份報告的「合法性」與「可靠性」是法庭上攻防的重點。首先,檢驗機構必須是合法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尿液之檢驗,應由下列機關(構)為之:一、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二、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衛生機關。三、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

這條法規確保了尿液檢驗的專業性和公信力,只有這些合法機構出具的報告才具法律效力。如果檢驗報告來自非法的機構,那麼它的證據能力就可能被質疑。

檢體保全:證據的生命線

尿液檢體從採集、運送、保管到鑑定的整個過程,都必須確保它是「同一份」且「未受污染」的,這就是所謂的「檢體同一性」。如果檢體同一性產生疑慮,鑑定結果的可靠性就會大打折扣。

為了確保檢體的同一性,法律有嚴格的規定: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4條:「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體收件及監管作業程序,自尿液檢體收件,經檢驗及其報告之函復,至尿液檢體之儲藏及驗餘檢體之處理等,每一項作業之經手人、日期及其目的均應記錄之。」

這條準則要求檢驗機構必須詳實記錄檢體從頭到尾的每一個環節,包括經手人、日期、目的等資訊,形成完整的「檢體監管紀錄表」。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可能成為您提出質疑的關鍵點。

鑑定報告:不只是「陽性」或「陰性」

即使鑑定報告顯示為陽性,也不代表就一定會被判有罪。這份報告在法律上還必須具備「證據能力」(能作為證據使用)和足夠的「證明力」(說服法官相信事實的強度)。

有時候,不同的檢驗單位可能因為採用的「閾值」(也就是判定陽性的最低濃度標準)不同,導致同一份尿液在不同單位檢驗出不同的結果。此外,高精確度的「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通常被認為是毒品鑑定的黃金標準,其結果比初步篩檢更具公信力。

在法庭上,您也有權力要求檢視相關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這代表在法庭上,您或您的律師有權要求檢視扣案的尿液檢體或相關證物,以確認其真實性與完整性。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檢體爭議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將幫助您理解檢體保全的重要性:

故事一:被質疑的採樣程序

住在金門的小陳被指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然而,小陳堅稱自己沒有施用毒品,並對採樣過程提出質疑,認為檢體可能被誤植或掉包。他主張,負責採尿的單位沒有依照規定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而且後來對檢體進行DNA比對,也未能檢出足夠的DNA量來確認這份尿液確實屬於他。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如果檢體採集過程沒有依照規定,導致檢體同一性產生疑慮,而且沒有其他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小陳有罪,那麼根據「罪疑惟輕原則」(當證據不足以形成確信時,應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法院就不能僅憑有疑慮的鑑定報告來認定小陳有罪。最終,法院撤銷了原來的裁定,駁回了檢察官的聲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檢體從採集到送驗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嚴謹且有記錄,否則鑑定結果的效力將受到挑戰。

故事二:離開視線的尿瓶

阿美被警方帶回警局進行尿液採檢。檢測結果顯示她有施用毒品,但阿美矢口否認。她向律師表示,在採尿過程中,警方曾經將尿瓶攜離她的視線範圍。阿美因此懷疑,這份尿液檢體可能不是她的,或者在過程中被污染了。

法院審理時發現,原審法院並未詳細查明採尿前尿瓶是否為全新且徹底清潔,也未深入調查警方是否真的曾將尿瓶攜離阿美的視線範圍。法院指出,這些細節都可能影響檢體的完整性與未受污染的證明。因此,高等法院撤銷了原裁定,要求地方法院重新調查這些關鍵事實。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 即使是採樣中的小細節,例如尿瓶是否離開視線、採樣環境的清潔度等,都可能成為影響鑑定結果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家屬能做什麼?實用指引

面對毒品檢體爭議,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維護家人的權益:

  • 仔細回想採集過程: 如果家人曾被採集尿液,請他們盡可能回想採集過程的每一個細節。例如,採集瓶是否全新?採集人員有無全程在視線內?是否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這些看似微小的環節,都可能是突破點。

  • 誠實告知所有用藥史: 您的家人近期是否有服用感冒藥、止痛藥或其他處方藥物?有些藥物可能導致尿液檢測出現「偽陽性」。請將所有用藥資訊告知處理案件的人員,並提供相關證明(如藥袋、處方箋),請求法院調查釐清。

  • 要求查閱檢體監管紀錄: 務必確認檢體從採集、運送到檢驗的每一個環節,是否有完整的監管紀錄。若有任何環節不符規定或記錄不清,都應立即提出質疑。

  • 聲請複驗: 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疑慮,可以依法聲請複驗。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3條規定,您可以在接獲檢驗報告後14日內,敘明原因要求重新檢驗。這需要檢察官或法院的同意,但這是您重要的權利。

  • 不輕易認罪: 在對證據有疑慮、事實尚未完全釐清的情況下,不應輕易認罪。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讓法院有機會調查所有疑點。

總結:積極面對,了解權益

毒品案件的檢體爭議,往往涉及複雜的科學鑑定與嚴謹的法律程序。作為被告家屬,您可能感到無助,但請記住,積極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仔細檢視證據、並適時提出質疑,是保護您家人權益的關鍵。法庭審理強調證據,而證據的合法性與可靠性,正是本案的核心。透過上述的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感,為家人爭取到最公平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尿液檢測結果陽性,但我的家人從沒碰過毒品,這可能嗎?

A: 是的,這是有可能發生的。除了極少數的檢體誤植或污染外,某些合法藥物(如感冒藥、止痛藥等)中的成分,在尿液檢測中可能產生「偽陽性」反應。此外,檢測閾值的標準差異也可能導致結果不同。因此,如果您的家人有服用任何藥物,務必主動告知並提供證明,請求法院詳加調查釐清。

Q: 如果採集尿液時,警察或檢驗人員的程序不符規定,會怎麼樣?

A: 如果採集程序不符《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等相關規定,例如採集人員未全程監控、尿瓶曾離開視線、未確實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等,都可能導致檢體「同一性」產生疑慮。在這種情況下,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會受到質疑,法院可能會依「罪疑惟輕原則」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或要求重新調查。

Q: 我的家人有服用長期藥物,這會影響毒品檢測結果嗎?

A: 部分長期服用藥物確實可能影響毒品尿液檢測結果,導致出現偽陽性。例如,某些感冒藥、鼻塞藥、止痛藥或安眠藥等。如果您家人有長期用藥史,請務必將藥物名稱、成分、服用時間等詳細資訊告知,並提供藥袋、處方箋等證明,以便釐清是否為藥物影響,進而影響施用毒品犯行的認定。

Q: 我們對鑑定結果有疑慮,可以要求重新檢驗嗎?

A: 可以的。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當事人或其家屬對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可在接獲檢驗報告後14日內,敘明原因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複驗」。複驗通常會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並交由其他合法機構進行重新檢驗,並建議使用更精確的「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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