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案搜索扣押?自保權益與證據攻防全攻略

毒品案搜索扣押?自保權益與證據攻防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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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上門,搜索扣押別慌!這篇教您如何自保

「警察上門了,說要搜索我家!」當您面對這樣的狀況,尤其又與毒品案件扯上關係時,想必心裡是焦急又不安。台灣的法律對於警方搜索、扣押程序有嚴格規定,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我們每個國民的權益。但這些規定往往艱澀難懂,讓身為一般民眾的您無所適從。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毒品製造場所的搜索與扣押程序,讓您了解警方什麼情況下能搜索,查到的東西是不是都算數,以及您在整個過程中,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掌握這些,才能在關鍵時刻站穩腳步。

警方來搜了,他們「憑什麼」?——搜索的合法性

原則上,警方要搜索您的住處,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這就是所謂的「令狀原則」。但法律也考量到實務上的緊急情況,訂定了一些例外,讓警方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無票搜索」。常見的無票搜索有以下幾種:

1. 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這是指警方在合法逮捕、拘提您時,為了防止您攻擊、脫逃或湮滅證據,可以對您的人身、隨身物品、交通工具,以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進行搜索。請注意,「立即可觸及」的範圍非常有限,通常是指您伸手就能拿到的地方,而非整個住處。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 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這種搜索適用於情況非常緊急,來不及聲請搜索票的時候。例如,警方追捕現行犯,或是有明確證據顯示有人正在屋內犯罪,而且情況非常急迫。但這種搜索事後必須在三天內向法院陳報,如果法院認為不應准許或未陳報,所查扣到的東西原則上就不能當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3. 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

這是最常見的無票搜索方式。如果您是出於「自願性」同意,警方就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關鍵在於您的同意必須是真心自願,沒有受到脅迫、利誘或欺騙。警方也必須出示證件,並將您的同意內容記錄下來。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給您的提醒】

在任何情況下,您都有權要求警方出示證件、說明搜索理由。如果他們沒有搜索票,請務必搞清楚他們是依據哪條法律進行搜索,以及是否符合該條文的要件。對於「同意搜索」,您有權拒絕,沒有人可以強迫您同意。一旦您同意了,原則上就代表您放棄了對搜索票的要求。

查到的東西,法院「一定」會採信嗎?——證據能力的權衡

就算警方在搜索中查到了東西,這些東西也不一定會被法院採信為證據。如果搜索程序不合法,這些證據很可能會被排除!法院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來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簡單來說,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

  • 違法情節輕重: 警方是輕微疏忽還是故意違法?
  • 警方主觀意圖: 是惡意還是為了緊急狀況?
  • 對您權益侵害程度: 您的隱私權或居住安寧被侵犯得嚴重嗎?
  • 犯罪危害大小: 毒品犯罪對社會危害通常被認為非常大。
  • 如果合法搜索,是否仍會查到: 如果警方依法聲請搜索票,是否也有很大機會查到這些東西?

【真實案例分享,讓您秒懂權衡法則】

案例一:緊急情況下的「瑕疵」,證據仍被採信

陳先生因毒品案被警方追捕,情急之下衝回家中。警方為避免證據被湮滅,在還沒拿到搜索票的情況下,也沒來得及取得陳先生的明確同意就先進屋搜索,當場查獲大量毒品。後來,警方又補取得了陳先生家屬的同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警方一開始進屋時程序有瑕疵,但當時情況緊急,警方並非惡意,且毒品數量龐大對社會危害極大,加上後續補足了同意程序,因此考量到公共利益,法院最終認定查獲的毒品仍具有證據能力。

案例二:程序嚴重違法,查到也可能不算數

李先生在街上被盤查,警方在沒有搜索票、也沒有明確逮捕他的情況下,直接對他進行了身體搜索,結果查到愷他命。李先生的律師主張,警方的搜索程序完全不合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在沒有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就直接對李先生進行了搜索,這個程序瑕疵相當嚴重,嚴重侵害了李先生的權益。考量到警方違法情節重大,且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法院最終認定,這次違法搜索查到的愷他命不具證據能力,因此判決李先生無罪。

【給您的啟示】

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證據是否合法,並非一刀切。情節的輕重、警方的意圖、對您的權益影響,以及犯罪本身的危害性,都是法院會綜合考量的因素。因此,當您遇到搜索時,務必注意每個細節,因為這些都可能成為未來辯護的關鍵。

實務操作,您該如何自保?

  1. 保持冷靜,要求出示證件與搜索票: 警方上門,先不要慌亂。要求對方出示警察證件,並詢問是否有搜索票。如果沒有,請對方說明是依據哪條法律進行無票搜索。
  2. 謹慎對待「同意搜索」: 這是最容易讓您權益受損的環節。在您完全理解後果前,切勿輕易簽署同意書或口頭同意搜索。您有權拒絕!如果同意,也要明確約定搜索的範圍。
  3. 要求律師在場: 法律賦予您在搜索過程中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律師可以在場監督程序是否合法,並提供您即時的法律建議。
  4. 核對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結束後,警方會製作一份「扣押物品清單」。請您務必仔細核對,確認清單上的物品與實際扣押的物品相符,並確認數量、品項無誤,再簽名。
  5. 全程錄影存證: 如果可以,盡量請家人或朋友協助,或自己用手機錄影(在不妨礙警方執行公務的前提下),記錄下整個搜索過程,作為日後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
  6. 保存所有文件: 警方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都務必妥善保存。

結論:知法懂法,是您最好的防線

面對毒品案件的搜索扣押,不再是個案,而是每位民眾都可能遇到的情況。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知道警方執法的界線,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雖然法律條文複雜,但透過這篇文章的解釋和案例分享,相信您對搜索扣押的合法性、證據能力判斷,以及如何自保,已經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關鍵時刻,請務必保持冷靜,運用您所學到的知識,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是明智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警察來我家,沒有搜索票可以直接進來搜索嗎?

A: 不一定。原則上警察必須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才能搜索您的住處。但有三種例外情況:1. 附帶搜索(在合法逮捕您時,只能搜索您伸手可及的範圍)。2. 逕行搜索(有明確證據顯示屋內正在犯罪且情況急迫,或追捕現行犯等)。3. 同意搜索(您出於自願性同意)。如果沒有搜索票,且不符合上述緊急情況,您有權拒絕搜索。即使是緊急搜索,事後也必須向法院陳報。

Q: 我在警察要求下簽了「同意搜索書」,之後還可以主張查到的東西不合法嗎?

A: 會比較困難。一旦您簽署了同意書,通常表示您已自願放棄要求搜索票的權利。除非您能證明您的同意並非「自願性」(例如受到脅迫、欺騙或利誘),或者警方在搜索過程中逾越了您同意的範圍,否則法院通常會認定同意搜索合法,查到的證據也具有證據能力。因此,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三思。

Q: 如果警察在搜索我家毒品時,意外發現了其他違禁品(例如槍械),這些東西也會被當成證據嗎?

A: 是的,這通常是合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在合法搜索過程中,即使發現的物品與原搜索目的無關,但屬於其他案件應予扣押之物,仍然可以合法扣押。這被稱為「另案扣押」。只要原搜索程序是合法的,且發現其他違禁品的過程並非刻意擴大搜索範圍,這些物品通常會被視為合法取得的證據。

Q: 如果我懷疑警方搜索的程序不合法,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或質疑證據的合法性?

A: 您有幾項重要的自保措施:首先,在搜索當下,您可以要求警方出示證件、搜索票,並詢問其法律依據。其次,如果警方沒有搜索票,請明確表示您不同意搜索,並且不要簽署任何同意書。您可以立即要求聯絡律師到場。搜索結束後,仔細核對扣押物品清單,確認無誤再簽名。最重要的是,您可以在後續的偵查或審判程序中,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排除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要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來判斷其證據能力。這些過程都需要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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