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案件搜索扣押攻防:場所提供者必知權益與自保術

毒品案件搜索扣押攻防:場所提供者必知權益與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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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上門搜索扣押?製毒場所提供者,您必須了解的法律權益!

當您被捲入毒品製造案件,甚至被指控提供場所時,最常面臨的就是警方的搜索與扣押。面對公權力的介入,許多人會感到手足無措,不清楚自己的權利何在。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搜索扣押的規定,告訴您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搜索,又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主張權益受損,甚至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效力。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是您在案件中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搜索扣押的法律基礎:原則與例外

在台灣,警察或檢察官要對您的住處或其他場所進行搜索,原則上必須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這就是所謂的「相對法官保留原則」,目的是為了保障您的居住自由和隱私權,避免國家權力濫用。但法律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允許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這些例外非常關鍵。

1. 搜索票原則:保障您的家宅安寧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搜索必須有法院簽名的搜索票,而且搜索票上會清楚載明要搜什麼、搜哪裡、以及有效期限。如果警察拿不出搜索票,或搜索票上的內容不符,您就有權利拒絕搜索。

2. 無票逕行搜索:緊急狀況下的例外

並非所有情況都需要搜索票。在特定緊急情況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逕行搜索」,也就是無票搜索。這又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 追捕人犯或急迫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這類搜索主要目的是為了逮捕人犯或應對正在發生的急迫犯罪,搜索的範圍也通常限於人犯可能藏匿的地方。

  • 緊急保全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這條文在毒品案件中最常被引用。它允許檢察官在時間緊迫、證據可能滅失的情況下進行無票搜索。請特別注意,這種搜索原則上必須由「檢察官」發動或指揮,而且無論是檢察官或警察執行的逕行搜索,都必須在3日內向法院陳報,否則就可能違法。

3. 同意搜索:自願放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這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種搜索。如果警察取得您的「自願性同意」,就可以不使用搜索票。但關鍵在於「自願性」!這表示您是在沒有任何強迫、利誘或欺騙的情況下,完全出於自由意志同意搜索的。警察必須出示證件,並將您的同意載明於筆錄。

違法搜索的後果:證據排除法則

如果搜索程序不合法,那扣到的東西還能當作證據嗎?這就涉及「證據排除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文是法院判斷違法證據能否使用的核心。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例如:警察違法的程度、警察有沒有惡意、您的權益被侵害的程度、毒品犯罪的危害性、以及排除證據後對未來警察執法的影響等等。這是一個複雜的權衡過程。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中學習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了解警察在搜索扣押時可能出現的程序問題,以及這些問題如何影響證據的效力:

案例一:警察遲報,證據可能被排除

王先生被指控提供場所供人製毒。某天,警方依線報對王先生的住處進行無票搜索,扣到了一批疑似用於製毒的化學物品。但警方在搜索後,卻拖了超過10天才把這次無票搜索的狀況呈報給法院。

律點通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警方雖然是為了保全證據而進行緊急搜索(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但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搜索必須在3日內向法院陳報。法院認為,這個「3日」是個嚴格的期限,逾期就是程序違法。結果,法院撤銷了這次逕行搜索。這表示,如果程序違法情節重大,法院可能會傾向排除這次搜索所扣得的證據,對被告會非常有利。

案例二:警察未經檢察官指揮逕行搜索

李先生的倉庫被懷疑是製毒場所,警方在沒有搜索票、也沒有檢察官指揮的情況下,直接進入倉庫進行搜索,並查獲了大量毒品。法院審理後認為,警察為了保全證據而進行的無票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必須由檢察官判斷是否符合「情況急迫、證據滅失之虞」並指揮執行。但本案中,警方是自己判斷並執行,欠缺檢察官的指揮。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雖然毒品案件危害重大,但警察未經檢察官指揮就自行發動這類搜索,屬於程序違法情節較重。在權衡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後,法院最終判斷這次搜索所扣得的毒品不具證據能力,導致李先生獲得無罪判決。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警察執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即使找到證據也可能無效。

您該如何自保?實用建議

當您面臨搜索扣押時,請務必冷靜應對,並記住以下幾點:

  • 確認身份與目的: 務必要求對方出示證件,並詢問其來意、是否有搜索票。如果對方聲稱是逕行搜索,請記下其理由。
  • 檢視搜索票: 如果對方有搜索票,仔細核對上面的地址、被搜索人、要搜索的物品,以及有效期限是否正確。
  • 無票搜索的應對:
  • 拒絕同意: 如果對方沒有搜索票,也沒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緊急情況,您有權利拒絕搜索。明確告知對方「我不同意搜索」。
  • 不自願簽署: 如果對方要求您簽署「同意搜索書」,請務必確認自己是否真正出於自願。若非自願,請不要簽署。如果受到壓力而簽署,事後應向律師說明情況。
  • 要求紀錄: 無論同意與否,都可要求警方將您的意見清楚記載於筆錄中。
  • 保持緘默權: 在任何偵訊或詢問中,您都享有緘默權,不必回答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問題。在律師到場前,盡量不要輕易陳述案情或簽署任何文件。
  • 記錄過程: 在不妨礙警方執法的前提下,盡可能記錄搜索過程,例如時間、人員、扣押物品、有無爭執等。這對後續訴訟非常重要。
  • 尋求法律協助: 這是最重要的建議。一旦被搜索或被帶回偵訊,請立即聯繫律師。律師會協助您審查搜索程序的合法性,並在偵訊過程中保障您的權益,為您爭取最佳的辯護策略。

結論:了解權利,積極應對

面對毒品案件的搜索扣押,不再是單方面接受公權力的執行。身為製毒場所提供者被告,您有權利了解搜索的合法要件,並在程序不符時積極主張證據排除。記住,《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是您的重要防線,它讓法院有機會修正違法的執法行為,保護您的基本人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自己的法律權益,並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判斷。記住,法律知識就是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可以直接進我家搜查嗎?

A: 原則上不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必須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只有在極少數法律明定的緊急情況下(例如追捕現行犯、逮捕被告、或檢察官認為證據即將滅失且情況急迫),才能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逕行搜索。但即使是逕行搜索,警察也必須在3天內向法院陳報,否則可能違法。

Q: 警察要我簽「同意搜索書」,我簽了之後還能反悔嗎?

A: 一旦您自願簽署了「同意搜索書」,表示您放棄了拒絕搜索的權利,這份同意通常被視為有效。但重點在於「自願性」。如果能證明您是在受到強迫、脅迫、利誘或欺騙等非自願的情況下簽署的,那麼該同意搜索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進而影響搜索結果的證據能力。建議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了解其法律效力,並可先向律師諮詢。

Q: 警察在搜索後沒有在3天內向法院陳報,會怎麼樣?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逕行搜索後必須在3日內向法院陳報,這是嚴格的法定期間。如果警方未依規定陳報或逾期陳報,法院可能會認定該搜索程序違法,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4項,宣告因此次搜索所扣得的物品不得作為證據。這對您的案件結果可能會有重大影響。

Q: 我只是把房子租給別人,不知道他們會拿去製毒,我會被判刑嗎?我的房子會被沒收嗎?

A: 如果您確實不知道承租人會將場所用於製毒,且沒有參與或協助製毒行為,理論上不構成製毒罪的共犯。但檢察官和法院會審查您是否知情或應注意而未注意。至於房子,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查獲的毒品及專供製造毒品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會被沒收銷燬。而房子是否會被沒收,則需視您在案件中的參與程度、是否被認定為犯罪工具或不法利得等情況而定,這部分在實務上會視個案情節由法院判斷。建議您立即尋求律師協助,釐清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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