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戒癮與社會復歸:重啟人生的法律指南

毒品戒癮與社會復歸:重啟人生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防制社會復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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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與社會復歸:重啟人生的法律指南

親愛的朋友,您正走在社會復歸的這條路上,這是一條充滿挑戰,但也滿載希望的道路。過去的種種或許讓您感到沉重,但請相信,台灣的法律並非只為了懲罰,它更希望能引導您回到正軌,重新擁抱健康的人生。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當您面對毒品相關議題時,法律如何看待您,以及有哪些資源可以幫助您。

法律如何看待施用毒品者?

在台灣,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法律觀點,已經從單純的「犯罪者」轉變為更側重「病患」的視角。這意味著法律更注重提供治療與輔導,而非一味地處罰。這點,是您重新開始的重要基礎。

根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特別是以下幾個條文,都體現了這種「治療優先」的精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1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這條文白話來說,就是您的所在地政府(縣市政府)設有「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簡稱「毒防中心」),他們的職責就是提供各種協助,包含心理輔導、社會救助、法律服務、職業訓練、戒癮治療等。這表示政府準備了多方面的資源,就等您去連結使用。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這條文是處理施用毒品的核心,它說明了「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這兩種處分。它們不是刑罰,而是為了幫助您戒除毒癮的「保安處分」,像是強制性的治療。更重要的是,如果這是您第一次施用毒品,或是距離您上次完成戒治或勒戒已經超過三年,法律會再給您一次觀察、勒戒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判刑,這體現了「治療優先」的立法精神。而且,完成戒治後,政府還會輔導您就業。

透過案例了解法律如何運作

了解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影響真實的人生:

案例一:重新被看見的機會——阿明的故事

阿明(化名)在多年前曾因施用毒品而接受強制戒治。事隔多年,雖然他努力生活,卻不幸在一次偶然的情況下再次接觸毒品。當他再次被查獲時,他心想:「完了,這次一定會被判刑,搞不好還會被加重!」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阿明上次完成強制戒治釋放,已經是超過三年前的事情了。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的新規定,即使阿明以前有紀錄,但因為這次再犯已經是「三年後」,法院仍然給予他再次接受觀察、勒戒的機會。而且,由於他的案子是在新法修正前發生,但在新法修正後才審理,根據特別條文,法院最終對他諭知了「免刑」的判決,讓他可以專心接受戒治,重新開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即便您過去有施用毒品的紀錄,但只要距最近一次戒治或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已經超過三年,法律會再給您一次接受治療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嚴懲。這是法律鼓勵您戒癮、給予您重新機會的重要依據。

案例二:政府資源與個人努力的平衡——小華的故事

小華(化名)因施用毒品被查獲,他非常後悔,並主動向檢察官表示,自己已經參加了坊間的戒毒課程,希望可以不要再被送去觀察、勒戒,而是直接在外面治療。然而,法院在考量後,駁回了他的請求。法院指出,觀察、勒戒是一種法律規定的「保安處分」,它的目的是要強制性地協助當事人戒除毒癮,這與私人戒毒班或個人的努力是不同的。除非檢察官在審酌案情後,認為可以給予「緩起訴附條件戒癮治療」的機會,否則法院必須依法裁定觀察、勒戒。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雖然個人的戒毒努力非常值得肯定,但法律有其既定的程序。如果檢察官最終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這通常是無法被私人戒毒課程所取代的強制性處分。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仍有機會給予「緩起訴附條件戒癮治療」,讓您在專業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這也是法律提供的一條彈性選擇。

我該如何善用這些資源?

  1. 認識並連結毒防中心(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這是您在社會復歸路上的重要夥伴。各縣市政府都有毒防中心,他們可以提供心理輔導、家庭支持、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社會救助等多方面協助。主動與他們聯繫,了解您可以獲得哪些實質幫助。
  2. 了解「自動請求治療」的機會:如果您在毒品犯罪未被檢警發覺前,主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這是法律給予您一次「不起訴」或「不付審理」的機會。這是非常寶貴的自新機會,請務必把握!
  3. 積極配合戒治與輔導計畫:無論您是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是緩起訴附條件戒癮治療,請務必積極配合相關單位的處遇計畫。這些計畫都是為了幫助您戒除毒癮、避免再犯而設計的。
  4. 注意「三年後再犯」的計算方式:這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如果您過去曾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已執行完畢釋放,只要距離這次再犯已逾三年,法律會再次給您接受治療的機會。

重新開始,您可以做到!

社會復歸的路可能不輕鬆,但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和社會資源都在支持您,希望您能擺脫毒品的束縛,重新找回健康、有意義的生活。只要您願意踏出改變的第一步,並積極配合法律程序與社會輔導,您一定能成功地重啟人生,迎向更光明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到底是什麼?跟刑罰有什麼不一樣?

A: 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施用毒品者設計的「保安處分」,它們跟一般犯罪的「刑罰」(例如坐牢)是不一樣的。刑罰是懲罰您過去的行為,而保安處分則是把您視為「病患」,目的是為了幫助您戒除毒癮,消除未來再犯的危險性。這就像是強制性的治療和輔導,讓您有機會擺脫毒品,重新健康生活。

Q: 我如果想戒毒,但還沒被發現有施用毒品,可以怎麼做才不會被關?

A: 如果您在施用毒品的行為被檢警發現前,主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這是法律給予您一次非常寶貴的「不起訴」或「不付審理」的機會。這是一個鼓勵您自新的機制,只要您主動求助並配合治療,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請注意,這個機會只有一次。

Q: 我以前犯過毒品案,這次又被抓到,還會有機會接受治療而不是直接被關嗎?

A: 是的,您仍有機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導入了「三年後再犯」的概念。意思是,如果您上次是因為施用毒品而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且已經執行完畢釋放,只要距離這次再犯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年,法律會再給您一次接受觀察、勒戒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判刑。這體現了法律以治療為主的精神。

Q: 毒防中心能幫我什麼?我該怎麼找到這些資源?

A: 毒防中心(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是政府為施用毒品者提供的整合性服務窗口。他們可以提供非常多元的幫助,例如心理諮詢、家庭關係修復、社會救助、法律諮詢、職業訓練,以及就業輔導等。您可以透過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或衛生局網站找到毒防中心的聯絡方式,或者直接撥打1925安心專線,他們會引導您連結到最近的毒防中心資源。

Q: 我自己去戒毒班或診所戒毒有用嗎?可以取代法律程序嗎?

A: 個人的戒毒努力非常值得肯定,這對您的康復非常重要。然而,自行參加私人戒毒班或在診所接受治療,通常無法直接取代法律規定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程序。這些法定程序具有強制性,是法院依法裁定的。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可能會考量您的積極態度,給予您「緩起訴附條件戒癮治療」的機會,讓您在指定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這是法律提供的另一種彈性處遇方式。因此,建議您在任何階段都主動向檢察官或法院表達您的戒癮意願與努力,以爭取對您最有利的處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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