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面對毒品施用罪:了解強制戒治與緩起訴戒癮治療的選擇

面對毒品施用罪:了解強制戒治與緩起訴戒癮治療的選擇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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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正因毒品施用罪而感到徬徨?

當您因為施用毒品而面臨司法程序時,心裡一定充滿了許多疑問和不安。您可能會聽到「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是「緩起訴戒癮治療」這些專有名詞,卻不清楚它們各自代表什麼,以及對您未來有什麼影響。別擔心,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拆解這些法律規定,幫助您了解自己的處境,並知道接下來該如何面對。

了解您的法律依據:施用毒品罪的處遇方式

在台灣,施用毒品主要受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範。首先,您必須知道自己所面臨的罪名是什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的法律責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說明了施用毒品的刑責。一旦您被查獲施用第一級(如海洛因)或第二級(如安非他命)毒品,就可能面臨相應的刑罰。但別擔心,司法制度也提供了戒癮治療的機會,希望幫助您擺脫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與第23條: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

如果您是第一次施用毒品,或是距離上次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經超過三年,那麼檢察官通常會向法院聲請,讓您進入「觀察、勒戒」程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簡單來說,觀察、勒戒最長兩個月,目的是確認您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如果勒戒所認為您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就會對您做「不起訴處分」,也就是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您被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可能被送去「強制戒治」,這段期間會更長,目的是更徹底地戒除您的毒癮。

而如果您是在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三年內又再次施用毒品,那麼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檢察官就會直接對您提起刑事訴訟,而不是再送您去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

除了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台灣的法律也提供了一種「社區型」的戒癮方式,那就是「緩起訴戒癮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檢察官可以選擇讓您接受「緩起訴戒癮治療」,而不是直接送您去勒戒。這是一種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最常見的條件就是您必須配合完成戒癮治療。如果檢察官給您緩起訴,您就暫時不會被起訴,可以在社區中接受治療,不必被關進勒戒處所。

您的選擇:機構內處遇 vs. 社區醫療處遇

簡單來說,目前司法處遇毒品施用罪有兩種主要模式:

  • 機構內處遇:主要指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這是在特定機構內進行,屬於監禁式的治療。
  • 社區醫療處遇:主要指緩起訴戒癮治療,這是在醫院或診所進行,讓您可以在家中或社區中接受治療,維持原有生活。

這兩種方式雖然目的都是協助您戒毒,但執行方式和對您生活的影響卻大不相同。檢察官會依據您的個案情況、戒毒意願、是否有其他精神疾病、家庭支持等因素來判斷。

以下表格幫助您快速了解這三種常見的處遇方式:

處遇方式目的期間地點特點
觀察、勒戒評估是否持續施用毒品傾向,生理戒斷最長2個月勒戒處所監禁式、初步戒斷
強制戒治戒除身癮、心癮,教化治療6個月至1年(最長)戒治處所監禁式、長期治療
緩起訴戒癮治療社區醫療,維持社會連結1年至3年(緩起訴期間)醫療院所社區型、非監禁式,需嚴格遵守治療條件

實務案例解析:司法如何處理?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了解這些規定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運作的:

小林的選擇:檢察官的裁量權

小林因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警方查獲。他心裡很希望能繼續工作,所以向檢察官表達,希望可以接受「緩起訴戒癮治療」,這樣就不用被關起來。但檢察官評估後,認為小林的情況可能更適合先透過「觀察、勒戒」來斷絕生理上的依賴,所以最終還是聲請法院裁定讓小林去勒戒。小林很不服氣,提出抗告,認為應該優先給他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

結果: 法院駁回了小林的抗告。法院解釋,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檢察官一定要優先給緩起訴戒癮治療。檢察官有權力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哪種處遇方式最適合,只要檢察官的判斷沒有明顯的錯誤或違法,法院通常會尊重他們的決定。

給您的提醒: 檢察官有權決定給您哪種處遇,雖然您可以表達意願,但最終的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積極配合調查,展現戒毒決心,有助於檢察官的考量。

阿強的困惑:緩起訴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不能劃上等號

阿強過去曾因為施用毒品,成功地完成了「緩起訴戒癮治療」。過了幾年,他又不幸地再次施用毒品被查獲。阿強心想,他上次都已經完成戒癮治療了,這次應該直接算「再犯」,直接被起訴或判刑吧?沒想到,檢察官又聲請法院裁定讓他去「觀察、勒戒」。阿強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是直接起訴呢?

結果: 法院裁定阿強仍須接受觀察、勒戒。因為最高法院已經有明確的統一見解:「緩起訴戒癮治療」雖然也是一種戒毒方式,但它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在法律上的定位和效果是不同的。緩起訴戒癮治療是社區型的治療,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是監禁型的。所以,即使您完成了緩起訴戒癮治療,如果距離您上一次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經超過三年,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您這次再犯,還是會先適用「觀察、勒戒」的程序,而不是直接被起訴。

給您的提醒: 完成緩起訴戒癮治療,並不代表您下次再犯就一定會直接被起訴。法律會看您是否符合「3年後再犯」的條件,再次給您觀察、勒戒的機會。這也體現了法律希望給予毒癮患者更多戒毒的機會,將毒癮視為一種疾病來治療的趨勢。

實用建議:積極面對,掌握機會

面對毒品施用罪的司法程序,您可以這樣做:

  1. 展現戒毒決心:無論是面對檢察官或法院,請務必展現您真誠的戒毒意願,積極配合調查和未來的處遇計畫。這會是檢察官考量是否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的重要因素。
  2. 嚴守緩起訴條件:如果您獲得了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請務必嚴格遵守所有的條件,例如按時回診、接受治療、定期驗尿等。一旦違反條件,緩起訴就可能被撤銷,您將面臨更嚴厲的處分,例如重新進入勒戒程序,甚至被直接起訴。
  3. 了解費用負擔:戒癮治療的評估和治療費用,通常需要由您自行負擔。請提前了解相關費用,做好準備。
  4. 家庭因素通常無法免除:在實務上,法院或檢察官通常不會因為您需要照顧家人或經濟因素,就免除您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義務。這點您需要有心理準備。

結語

毒癮是一場漫長的戰役,但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制度正朝著「將毒癮視為一種疾病」的方向發展,希望透過多元的處遇方式,給予您重獲新生的機會。無論您最終是接受機構內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還是社區型的緩起訴戒癮治療,積極配合、堅定戒毒的意志,才是幫助您擺脫毒品,重啟健康人生的唯一途徑。請務必把握這些機會,為自己爭取一個全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第一次施用毒品,會直接被關進監獄嗎?

A: 通常不會。如果您是第一次施用毒品(或距離上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三年),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觀察、勒戒」處所,期間最長2個月。如果勒戒後認定您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就會不起訴處分。只有在勒戒後仍有傾向,或是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緩起訴戒癮治療被撤銷),才可能進入強制戒治或直接面對刑事追訴。

Q: 緩起訴戒癮治療聽起來比較好,我怎麼爭取這個機會?

A: 緩起訴戒癮治療確實是個可以在社區中接受治療的機會。您可以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表達強烈的戒毒意願,說明您希望透過社區治療來回歸社會。檢察官會綜合考量您的犯行輕重、犯罪後的態度、生活狀況、有無其他精神疾病以及家庭支持系統等因素來判斷。重要的是,您必須展現高度的配合意願和決心。

Q: 如果我在緩起訴戒癮治療期間又吸毒了,會怎樣?

A: 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再次施用毒品或未依規定完成治療,檢察官有權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一旦緩起訴被撤銷,您將會失去這個機會,案件會回到偵查階段,檢察官可能因此對您聲請觀察、勒戒,甚至直接提起刑事訴訟,讓您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後果。

Q: 我之前有做過緩起訴戒癮治療,這次又犯了,會直接被起訴嗎?

A: 這要看您這次施用毒品的行為,距離您「上一次」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的時間。如果已經超過三年,那麼即使您之前做過緩起訴戒癮治療,這次仍會先進入「觀察、勒戒」程序,而不是直接被起訴。但如果是在三年內再犯且您過去沒有接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是您上次的緩起訴戒癮治療被撤銷,則可能直接面臨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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