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戒治處分:中年被告必知的權利與義務

毒品戒治處分:中年被告必知的權利與義務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防制戒治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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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陰霾:了解毒品戒治處分,掌握您的權利與義務

各位朋友,當您看到這篇文章時,或許正經歷人生中的一個低谷,面對毒品戒治處分,心中充滿了不安與疑問。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是要來為您撥開迷霧,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在戒治期間,您有哪些權利,又該遵守哪些規定,讓您能更從容地應對接下來的挑戰。

什麼是「戒治處分」?它跟坐牢有什麼不同?

簡單來說,「戒治處分」是針對施用毒品的朋友,在經過初步的「勒戒」後,如果評估認為您還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法院就會裁定讓您進入「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癮治療與輔導。這跟一般坐牢(徒刑)不同,它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希望透過專業的治療,幫助您擺脫毒品的控制,重新回到正常生活。

這一切的法律基礎,來自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第 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 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這條文告訴我們,戒治處分通常是先經過2個月的勒戒觀察,如果還是有毒癮傾向,才會進入戒治所。戒治期間最短是6個月,最長不會超過1年,直到您被評估「沒有繼續強制戒治的必要」為止。戒治所會將您與其他監獄收容人分開管理,確保您能專心接受戒癮治療。

在戒治所裡,你會經歷什麼?

當您進入戒治所後,戒治所會先詳細了解您的個人背景、身心狀況,建立一份專屬檔案,並告知您在所期間的處遇內容和應遵守的事項。整個戒治過程會分成三個階段,循序漸進地幫助您: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一、調適期。二、心理輔導期。三、社會適應期。」

  1. 調適期: 剛入所時,主要讓您適應環境,穩定情緒,並進行初步的身心評估。
  2. 心理輔導期: 這是戒治的核心階段,透過個別或團體輔導、必要時的藥物治療,深入處理毒癮背後的問題,提升您戒除毒癮的決心和能力。
  3. 社會適應期: 戒治後期,重點是幫助您準備回歸社會。如果對您有幫助,甚至有機會申請到所外執行處遇,讓您逐步適應外面的生活。

您的權利與義務:別讓權益睡著了!

在戒治期間,您並非完全沒有聲音,法律賦予您一定的權利:

  • 知悉權: 您有權利知道自己在戒治所裡的處遇內容和規定。
  • 申訴權: 如果您覺得戒治所的處分不公平,可以向法務部、國防部或視察人員申訴。但請注意,申訴期間處分仍會繼續執行。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4條:「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 所外處遇機會: 在社會適應期,若評估對您回歸社會有益,有機會申請到所外執行部分處遇。
  • 期滿釋放權: 戒治處分期滿後,您應在隔天上午辦理出所。

相對地,您也有必須遵守的義務:

  • 遵守所規: 配合戒治所的各項規定與管理。
  • 積極配合處遇: 這是最重要的!積極參與心理輔導、技能訓練等,這會直接影響您能否提早出所。
  • 誠實報告: 如果進入保護管束階段,必須誠實向觀護人報告生活狀況,並按時報到、驗尿。

「停止戒治」與「保護管束」:關鍵的下一步

當您在戒治所裡表現良好,接受處遇滿六個月後,如果戒治所評估您已經「沒有繼續強制戒治的必要」,就會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請停止戒治,讓您提早出所。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5條:「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第 十七條所為之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命令或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但請注意,停止戒治後,通常會附帶一段「保護管束」期間。這段期間您並非完全自由,而是需要定期向觀護人報到、驗尿,並遵守相關規定。這就像是給您一個緩衝期,讓您在專業的監督下逐步適應社會。

真實案例:別讓「一時疏忽」變成「重新入所」

這裡有一個真實的案例,值得大家警惕。曾經有位王先生,他因為施用毒品,經過戒治處分後,順利獲得停止戒治並進入保護管束階段。原本他只需要按時報到、驗尿,就可以慢慢回歸正常生活。

然而,王先生在保護管束期間,卻多次沒有依照規定報到驗尿,雖然觀護人多次提醒,家人也幫忙保證,但他還是屢次失信。結果,法院認為他嚴重違反了保護管束的規定,裁定撤銷了他原本的停止戒治,讓他必須重新回到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保護管束不是形式,而是您能否真正擺脫毒品、回歸社會的關鍵考驗。一旦違反規定,司法機關會採取嚴格的態度,讓您重新回到原點。

掌握資訊,為自己開創新生

戒治處分是國家給予您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了解這些法律規定,積極配合戒治所的處遇,並嚴格遵守保護管束的規定,是您能否順利回歸社會的關鍵。這條路或許不容易,但只要您願意努力,掌握這些資訊,就能為自己開創一個嶄新、健康的人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戒治處分跟坐牢有什麼不一樣?

A: 戒治處分與坐牢(徒刑)的本質不同。坐牢是針對犯罪行為的懲罰,目的在於剝奪自由以示懲戒;而戒治處分是一種「保安處分」,其目的在於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並使其復歸社會。戒治所的環境、處遇內容都以治療和輔導為主,與監獄的懲罰性管理有顯著差異。

Q: 我在戒治所裡,如果覺得不公平,可以怎麼辦?

A: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4條,您有申訴的權利。您可以透過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或國防部申訴,也可以直接向視察人員申訴。但請注意,申訴期間,戒治所的處分仍會繼續執行,不會因此停止。

Q: 戒治期間,我的家人可以來看我嗎?

A: 戒治所通常會根據您的戒治階段和表現,安排會客時間。初期可能會有較多限制,隨著您進入心理輔導期和社會適應期,會客的頻率和方式可能會有所調整。具體規定請向您所在的戒治所查詢,並請家人配合戒治所的會客規定。

Q: 戒治期滿後,我會不會被貼標籤,很難找工作?

A: 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公立就業輔導機構會提供就業輔導。雖然社會上可能仍存在一些刻板印象,但政府和許多民間團體都有提供更生人就業輔導和支持的資源。重要的是,您要展現出積極改變的決心和能力,這會是您重新融入社會的最大助力。

Q: 戒治處分結束後,是不是就沒事了?

A: 戒治處分結束後,通常會進入一段「保護管束」期間。這段期間您需要定期向觀護人報到、驗尿,並遵守相關規定。這是一個重要的過渡期,目的是確保您能穩定地回歸社會,避免再次接觸毒品。只有當保護管束期滿且未違反規定,才算是完全結束法律上的程序。

Q: 萬一我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用到毒品怎麼辦?

A: 如果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例如未按時報到、驗尿不合格或再次施用毒品,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能會聲請法院裁定撤銷您的停止戒治,讓您重新回到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後果,務必嚴格遵守保護管束的規定,避免再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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