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沾染了毒品,第一次面對司法程序,心裡一定很慌亂,不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特別是法律上常聽到的「強制戒治」和「緩起訴戒癮治療」,兩者到底有什麼差別?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身為您的律點通,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幫助您釐清現狀,了解您的權益與接下來可能面對的處遇,讓您能更從容地應對。
了解您的處境:施用毒品後的初步處遇
臺灣對於施用毒品者的刑事政策,已經從過去單純的處罰,轉變為強調「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的原則。這表示法律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優先透過醫療處遇協助您戒除毒癮,而不是直接施以刑罰。
當您不慎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被查獲時,法律會給予您兩種主要的處遇機會:一種是透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通常稱為機構內處遇),另一種是「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通常稱為機構外處遇)。
關鍵選擇:勒戒與緩起訴戒癮治療,差別在哪?
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機構內處遇)
這是司法介入的第一步,目的在於評估您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並提供短期隔離與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白話來說,當您施用毒品被查獲,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這個過程最長不超過兩個月,主要目的是為了戒除身體上的毒癮,並評估您的成癮程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如果觀察、勒戒後,評估認為您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被釋放並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如果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就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期間從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目的是更深層的心理與生理戒癮治療。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機構外處遇)
除了勒戒,檢察官還有另一種彈性的處遇方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白話來說,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檢察官可以選擇不讓您進入勒戒處所,而是給予您「緩起訴處分」,但會附帶條件,例如要求您完成戒癮治療。這項處分讓您可以在社區中的醫療院所接受治療,維持正常的生活作息,同時兼顧家庭與社會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這就是檢察官可以要求您完成戒癮治療作為緩起訴條件的法律依據。請務必注意,實務上已經明確指出,「緩起訴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並不等同**。即使您完成了緩起訴附帶的戒癮治療,在法律效果上,也不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強制性的戒治處遇。
「三年」關鍵期:重獲機會或直接起訴?
這個「三年」的時程,對於您的處遇方式至關重要:
- 三年後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如果這次施用毒品的行為,距離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經超過三年,那麼恭喜您,您仍有機會再次適用觀察、勒戒或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
- 三年內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如果這次施用毒品的行為,距離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還沒滿三年,那麼檢察官就必須直接依法起訴您,您將會直接進入刑事審判程序,面臨可能的刑罰。
重要提醒: 計算「三年」的起算點,是以您「實際執行完畢並從勒戒或戒治處所釋放」的那一天開始計算,而不是以判決或裁定日為準。
真實案例解析:別讓權益睡著了!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故事:
小陳(化名)多年前曾因施用毒品接受過強制戒治,並已執行完畢釋放。這次,他再次不慎施用毒品被查獲,但距離上次釋放已經超過了三年。
依照法律規定,他應該有機會再次接受觀察、勒戒或緩起訴戒癮治療。檢察官也確實考量他的情況,給予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希望他能在社區中好好戒毒。
不幸的是,小陳在緩起訴期間未能完全遵守治療規定,導致緩起訴處分被撤銷。這時,檢察官應當重新評估小陳的處遇方式,例如再次聲請觀察、勒戒。然而,檢察官這次卻直接起訴小陳,將他送上法庭。
小陳心裡很疑惑,他明明應該還有機會勒戒,怎麼會直接被起訴呢?
法院審理後發現,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治療先於司法」的精神,小陳的情況應當優先回歸治療處遇,而不是直接進入刑事審判。檢察官直接起訴的程序,被法院認定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這代表檢察官必須撤回起訴,重新評估小陳的處遇方式,再次給予他觀察、勒戒或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對於施用毒品者,即使是再犯,只要符合「三年後再犯」的條件,依然強調「治療先於處罰」。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務必了解您的權利,因為法律會確保您有再次接受治療的機會。
給初犯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毒品案件,積極的態度和正確的應對方式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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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配合戒癮治療: 無論是獲得緩起訴戒癮治療還是觀察、勒戒的機會,都請您務必嚴格遵守並完成所有治療療程,包括按時報到、接受驗尿、參與心理治療等。這是您向司法單位展現戒毒決心最重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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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三年」時程: 如果您過去曾接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請務必了解上次「執行完畢釋放」的確切日期。這將直接影響您這次案件的處遇方式。若不確定,建議您可以向相關單位查詢或請專業人士協助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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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面對: 在司法程序中,坦承施用毒品事實,並表達您真心想戒除毒癮的意願,有助於檢察官評估給予您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誠實面對是邁向自新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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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尋求協助: 除了司法程序中的戒癮治療,您也可以主動尋求社區醫療資源、心理諮詢或支持團體,例如各地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醫院精神科等。多方支持能大大強化您的戒毒決心與成功率。
重要提醒:緩起訴並非萬靈丹! 緩起訴戒癮治療是法律給予您的一個寶貴自新機會,但若您不配合治療或在緩起訴期間再次施用毒品,緩起訴處分將會被撤銷,您仍將面臨更嚴格的司法處遇,例如再次聲請觀察、勒戒,甚至後續的起訴。因此,請務必珍惜並認真對待這次的機會。
結語:面對毒品案件,您可以這樣做
總體來說,臺灣對於施用毒品者的處遇,已經明確朝向「治療」而非單純「懲罰」的方向發展。無論是機構內的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或是機構外的緩起訴戒癮治療,都是希望透過醫療協助您擺脫毒品。
面對毒品案件,請您務必保持冷靜,積極配合司法程序中的所有處遇,並把握法律給予的每一次自新機會。了解您的權利,並展現戒毒的決心,將是您重獲新生最重要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第一次被抓到施用毒品,會直接被關嗎?
A: 第一次施用毒品通常不會直接被判刑入監。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治療勝於處罰」原則,檢察官會先聲請法院裁定您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期間最長兩個月。如果勒戒後評估沒有繼續施用傾向,就會不起訴。此外,檢察官也可能給予您「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讓您在社區接受治療。
Q: 緩起訴戒癮治療跟強制戒治有什麼不一樣?我該選哪個?
A: 緩起訴戒癮治療是在社區中進行,您可以在家裡生活並定期到醫院或指定機構接受治療,同時維持正常作息。而強制戒治則是在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進行,具有監禁性質,主要是為了讓您在隔絕毒品環境下專心戒毒。選擇哪種處遇方式,是由檢察官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如施用毒品種類、成癮程度、再犯風險等)來判斷與裁量。您應該積極配合檢察官的指示。
Q: 我如果完成了緩起訴戒癮治療,是不是就沒事了?以後再犯是不是就不會被關?
A: 完成緩起訴戒癮治療確實是一個機會,代表您在社區治療上展現了戒毒的意願和努力。然而,實務上明確指出,緩起訴戒癮治療不等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執行。如果未來不幸再次施用毒品,司法單位會重新評估。若距離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三年,仍有機會再次接受觀察、勒戒;若在三年內再犯,則會直接面臨起訴。因此,完成治療後仍需持續保持警惕,徹底遠離毒品。
Q: 我之前有被勒戒過,這次又被抓到,會怎麼處理?
A: 這要看您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的日期。如果距離上次釋放已經「三年後」,那麼這次仍有機會再次接受觀察、勒戒,或是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但如果是在「三年內」再犯,那麼檢察官就必須直接依法起訴您,您將會面臨刑事審判和可能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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