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案處遇選擇:強制勒戒或戒癮治療,您該了解的法律眉角

毒品案處遇選擇:強制勒戒或戒癮治療,您該了解的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防制刑事訴訟
LINE

各位朋友,如果您正因為毒品問題而面臨法律程序,心裡一定很焦慮。尤其身為中年人,可能肩負著家庭與工作的重擔,任何一步都影響深遠。律點通知道您此刻需要的是清晰、實用的資訊,而不是生硬的法律條文。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當您遇到毒品案件時,可能會面臨的兩種主要處遇方式:「強制勒戒」和「緩起訴戒癮治療」,它們有什麼不同?又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兩種主要處遇方式:勒戒/戒治 vs. 緩起訴戒癮治療

當您因為施用毒品而被查獲時,法律會根據您的情況,給予不同的處遇。主要有兩種大方向:

1. 強制勒戒與戒治:戒除身心毒癮的「監禁式」治療

這是一種您會被收容在特定處所的治療方式,目的是幫助您戒斷毒癮,找回健康的生活。

  • 觀察、勒戒:這是第一階段,通常會收容約兩個月。在這段時間,專業人員會觀察您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並協助您戒除「身癮」。
  • 強制戒治:如果觀察、勒戒後,發現您仍有很強的毒癮傾向,檢察官可能會聲請法院裁定您進入戒治處所,進行為期六個月到一年的「強制戒治」。這階段的目標是戒除「心癮」,幫助您從心理上擺脫毒品的控制。

2. 附條件緩起訴戒癮治療:在社區中尋求改變的機會

另一種可能是,檢察官給您一個「緩起訴」的機會,讓您在社區中接受治療,而不用被立刻收容。這通常是檢察官考量您的狀況,認為您有機會透過治療來戒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檢察官可以選擇讓您接受緩起訴的戒癮治療,而不是直接送去勒戒。這是法律給的一個機會,讓您可以在社區中接受治療,不用立刻被收容。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這條則明確指出,檢察官可以要求您在緩起訴期間完成戒癮治療。

律點通提醒您: 這是最重要的法律眉角!在法律上,「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是完全不同的**。完成緩起訴戒癮治療,不代表您已經接受過「勒戒」或「戒治」的處分。

「三年魔咒」怎麼算?緩起訴不等於「歸零」!

毒品案件中,有個「三年」的規定非常關鍵,它決定了您下次再犯時,會面臨勒戒還是直接被起訴判刑。

  • 三年後再犯:如果您上一次是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被釋放,經過三年後才又再犯,法律會給您再一次「觀察、勒戒」的機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這條文講的是「三年後再犯」的判斷標準。它明確提到,只有當您上次是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被釋放後,經過三年才再犯,才有可能再獲得一次觀察、勒戒的機會。

  • 三年內再犯:如果您上一次是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被釋放,在三年內又再犯,檢察官就會直接對您提起公訴,您將面臨被判刑的風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而這條文則說明了「三年內再犯」的後果,也就是會直接進入刑事追訴程序,面臨被起訴判刑的可能。

最重要的是:如果您之前接受的是「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就算您已經完成了所有療程,這個「三年」的起算點也不會從您完成緩起訴那天開始計算。它仍然會追溯到您上一次被「強制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的日期。這是一個非常容易混淆,卻又極其重要的觀念。

真實案例分享:看看別人怎麼走

律點通知道,法律條文再清楚,也不如真實案例來得有感。這裡有兩個類似您狀況的故事,希望能給您一些啟發。

案例一:老陳的經驗 — 緩起訴不等於「被關過」

老陳(化名)多年前曾因施用毒品,被檢察官給予了「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他在醫院好好完成了療程。原以為這樣就算「過了關」。沒想到,兩年多後,老陳又因一時失控再次施用毒品被查獲。他心想:「我上次不是已經治療過了嗎?應該不會再被關了吧?」

結果,檢察官還是聲請法院裁定老陳去「勒戒」。法院的理由是:老陳雖然完成了緩起訴戒癮治療,但這在法律上不等於他已經接受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由於他距離上一次真正被強制勒戒或戒治已經超過三年,所以這次依法還是要先經過觀察、勒戒的程序。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緩起訴是一個機會,但它在法律上不具備強制處遇的「等同效果」。

案例二:阿雄的教訓 — 緩起訴期間再犯,機會可能就沒了

阿雄(化名)年輕時曾被強制戒治過,十幾年後他又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考量到他有戒毒意願,給了他一次「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阿雄本該好好把握,卻在緩起訴的期間內,又忍不住再次施用毒品被抓。檢察官得知後,立刻撤銷了阿雄的緩起訴處分,並聲請法院裁定他去「勒戒」。

阿雄感到很沮喪,他認為自己已經在外面接受治療了,為什麼還要被關?但法院裁定時強調,緩起訴處分一旦被撤銷,就等於這個緩起訴從未發生過。由於阿雄距離他上一次被強制戒治釋放已經超過三年,所以這次他仍然必須進入觀察、勒戒的程序。這個故事提醒我們,緩起訴的機會非常珍貴,一旦違反條件,後果將更嚴重。

律點通給您的實用提醒

  1. 把握緩起訴機會,務必遵守:如果檢察官給予您附條件的緩起訴戒癮治療,請務必嚴格遵守所有治療要求並完成。這是您在社區中戒毒的寶貴機會,一旦違反,緩起訴將被撤銷,您可能會直接面臨起訴或強制勒戒。
  2. 了解「三年」的真義:即使您完成了緩起訴戒癮治療,若未來再犯施用毒品罪,且距離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超過三年,您仍可能被聲請觀察、勒戒。因為緩起訴戒癮治療在法律上不被視為等同於強制處遇。這個概念非常重要,請務必釐清。
  3. 積極展現戒毒意願:在偵查階段,主動向檢察官表達您戒毒的決心和意願,這對於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機會會有影響。
  4. 個人或家庭因素難以免除強制處遇:如果您是家裡的經濟支柱,或需要照顧家人,這些個人或家庭因素通常不會被法院採納為免除觀察、勒戒的理由。因為觀察、勒戒是為了斷絕毒癮,是基於保安處分的性質。

結語

毒癮是一場漫長且艱辛的戰役,但法律並非全然無情。它提供了不同的路徑,目的都是希望您能擺脫毒品的困擾,重獲新生。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不再感到茫然無助。請記住,無論您目前在哪個階段,都有機會為自己爭取一個更好的未來。勇敢面對,積極配合,您一定能走過這個難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戒癮治療跟勒戒到底有什麼根本上的不一樣?

A: 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執行方式和法律效果。緩起訴戒癮治療是「社區醫療處遇」,您可以在家中正常生活,定期到醫療院所接受治療。而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則是「監禁式治療」,您會被收容在勒戒或戒治處所。更重要的是,完成緩起訴戒癮治療,在法律上不被視為等同於已執行過勒戒或戒治,因此不會影響未來「三年後再犯」時,仍可能被聲請勒戒的判斷標準。

Q: 我以前做過緩起訴戒癮治療,現在又被抓到吸毒,還會被關嗎?

A: 很有可能。如果您上次是完成緩起訴戒癮治療,而這次施用毒品距離您「上一次實際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年,那麼檢察官仍然會聲請法院裁定您去觀察、勒戒。因為法律上,緩起訴戒癮治療不視為已執行完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不會重置那個「三年」的計算時點。

Q: 如果檢察官要送我勒戒,我可以主張我現在有穩定工作、是家裡經濟支柱,要求不要去嗎?

A: 根據實務經驗,法院通常不會採納這些個人或家庭因素作為免除觀察、勒戒的理由。觀察、勒戒是為了協助您戒斷毒癮,屬於預防和矯正的保安處分,其目的是要徹底斷絕您施用毒品的惡習。雖然這些因素對您很重要,但法律更著重於毒癮的戒除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Q: 如果我在緩起訴戒癮治療期間又忍不住用了毒品,會發生什麼事?

A: 這是非常嚴重的狀況。一旦您在緩起訴期間內違反條件或再犯施用毒品罪,檢察官會立刻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被撤銷後,就等於這個緩起訴從未發生過。檢察官將會重新偵查您的案件,並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對您提起公訴,您將面臨被判刑的風險,或直接被聲請勒戒。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