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施用毒品案件:青年戒癮與法律機會指南

施用毒品案件:青年戒癮與法律機會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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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纏身?先別慌!你的法律權益與機會都在這

如果你最近不小心碰觸了毒品,心裡一定很焦慮,不知道接下來會面對什麼?法庭、監獄,這些詞聽起來都離你很遙遠,卻又真實地逼近。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我是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台灣法律對於『施用毒品』案件的處理方式,尤其是你可能擁有的『重新開始』機會,讓你不再那麼害怕,知道該怎麼面對。

台灣法律對施用毒品案件的處理原則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個重要的核心概念:台灣的法律,對於施用毒品的人,其實是抱持著一種 『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 的態度。這代表什麼?就是國家希望你能夠戒斷毒癮,重新回到正常生活,而不是一味地把你關起來。

所以,當你涉入施用毒品案件時,通常不會直接被判刑入獄,而是會先走一個特別的程序,叫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施用毒品,法律怎麼罰?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施用毒品是有刑事責任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刑期可能會嚇一跳,但別慌!台灣法律在處理施用毒品案件時,並不是直接就判你刑。關鍵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這條才是你最需要了解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你是第一次施用毒品被抓到,檢察官通常會先聲請法院讓你去『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時間最長兩個月。這段時間主要是讓專業人員評估,看你是不是真的有毒癮、有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

如果觀察、勒戒後,評估認為你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那麼你就會被釋放,檢察官會給你『不起訴處分』,這表示你不用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了!

但如果評估認為你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就會聲請法院裁定讓你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這段時間會比較長,從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目的就是幫助你徹底戒除毒癮。

重要的『三年』計算原則:初犯?再犯?

這裡有一個超級重要的觀念,叫做『三年內再犯』和『三年後再犯』,這會決定你的案件走向:

  • 『三年內再犯』: 指的是你上次因為施用毒品,已經完成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但在三年內又再次施用毒品被抓到。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直接對你『提起公訴』,意思就是你的案件會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可能直接面臨刑事判決。

  • 『三年後再犯』: 如果你上次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經超過三年,才又再次施用毒品。那麼,即使這不是你第一次使用毒品,法律還是會把你當作『初犯』一樣看待!也就是說,檢察官會再給你一次機會,讓你重新走『觀察、勒戒』或『附條件緩起訴』的程序,而不是直接起訴你。

提醒你: 這個『三年』的計算非常精確,務必仔細確認你上次勒戒或戒治結束的日期。

另一種機會: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除了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檢察官還有另一種方式來處理你的案件,叫做『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給你一個機會,只要你承諾並完成特定的戒癮治療,在緩起訴期間內不再犯,那麼你的案件就會被暫緩起訴,期滿後就沒事了。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你不用被關進勒戒所或戒治所,可以在外面接受治療。但要特別注意,如果你沒有按照約定完成戒癮治療,這個緩起訴處分就會被撤銷,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查或起訴你的案件,到時候就可能直接面臨刑事判決了。

這些情況,你可能也遇過!

為了讓你更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實際運作,我們來看兩個真實的例子(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以下均為化名):

案例一:阿華的『三年後再犯』機會

阿華在好幾年前(大概是十多年前)曾經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勒戒過,後來勒戒結束就沒事了。最近,他又不小心碰了毒品,結果被警察查獲。當檢察官準備起訴他時,阿華的辯護律師提出,阿華上次勒戒完畢,到這次被抓,時間已經遠遠超過三年了!

法院審理後發現,確實如此。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的規定,即使阿華不是第一次施用毒品,但因為距離上次勒戒結束已經超過三年,法律還是應該再給他一次機會,讓他重新走觀察、勒戒的程序,而不是直接起訴判刑。因此,法院判決檢察官的起訴『公訴不受理』,等於是把案件退回給檢察官,讓檢察官重新考慮是否讓阿華去勒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你曾經有過毒品紀錄,只要上次勒戒或戒治結束後超過三年,法律依然會給你『治療優先』的機會!

案例二:小光的緩起訴『未完成』

小光也曾因為施用毒品,檢察官給了他一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機會。小光一開始有去,但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把治療完整做完。

沒想到,緩起訴期間還沒結束,小光又再次施用毒品被抓。這次,檢察官直接起訴了他。小光覺得很委屈,認為自己之前已經接受過治療了。但法院認為,因為小光沒有『完成』上次的戒癮治療,就不能算是已經接受過完整的處遇。加上這次距離他第一次勒戒的時間也超過三年,所以法院同樣判決檢察官的起訴『公訴不受理』,把案件退回給檢察官,讓檢察官重新評估是否讓小光去勒戒,給他一次完整的治療機會。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如果你獲得了緩起訴的機會,務必把戒癮治療『徹底完成』!否則,即使你曾開始治療,法律上可能還是會視為你未曾接受處遇,下次被抓還是得從頭來過。

我該怎麼辦?重要提醒!

面對施用毒品案件,你不需要孤單面對。以下是一些你可以掌握的重點:

  • 搞懂你的『毒品紀錄』: 回想你最近一次因為毒品案件,是去『勒戒』還是『戒治』?是哪一年結束的?這對判斷你的案件走向非常關鍵。
  • 了解『三年』原則: 如果你上次勒戒或戒治結束已經超過三年,那麼這次案件,法律應該再給你一次『勒戒』或『戒癮治療』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判刑。
  • 收到起訴書別慌張: 如果檢察官直接起訴你,但你認為自己符合『初犯』或『三年後再犯』的條件,可以在法院審理時提出,請求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把案件退回給檢察官重新評估。
  • 珍惜『治療機會』: 無論是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還是附條件緩起訴,這些都是法律給你的戒斷毒癮、重新開始的機會。務必認真配合,別讓自己再次陷入困境。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自己的處境,並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走。記住,法律是你的盾牌,而不是只有懲罰的工具,善用它,為自己爭取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施用毒品被抓到,一定會被判刑關起來嗎?

A: 不一定。台灣的法律對於施用毒品者,主要強調『治療勝於處罰』。如果你是第一次被抓到施用毒品,或符合『三年後再犯』的條件,檢察官通常會先聲請法院讓你進行『觀察、勒戒』,或給你『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目的是希望你戒斷毒癮,而不是直接判刑入獄。

Q: 什麼是『三年後再犯』?這對我的案件有什麼影響?

A: 『三年後再犯』指的是,如果你上次因為施用毒品而接受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已經執行完畢並釋放超過三年,這次才又再次施用毒品。這種情況下,法律會把你視同『初犯』一樣,檢察官應該再次聲請法院讓你進行觀察、勒戒,或考慮給予附條件緩起訴的機會,而不是直接起訴你。

Q: 如果我獲得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沒有完成治療會怎樣?

A: 如果你沒有按照約定完成戒癮治療,這個緩起訴處分就會被撤銷。緩起訴一旦被撤銷,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你的案件。這表示你將失去這次的治療機會,案件會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可能面臨刑事判決,甚至被判刑入獄。

Q: 如果檢察官直接起訴我,但我認為自己應該先勒戒,我該怎麼辦?

A: 如果你認為自己符合『初犯』或『三年後再犯』的條件(即上次勒戒或戒治結束已逾三年),但檢察官卻直接對你提起公訴,你可以向法院主張檢察官的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在審理後,如果認定檢察官確實未經法定前置程序,可能會判決『公訴不受理』,將案件退回給檢察官,讓檢察官重新評估是否讓你進行觀察、勒戒或給予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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