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或許您現在正感到徬徨,面對毒品的誘惑與法律的追訴,這條路並不容易。但請您放心,台灣的法律制度,除了懲罰,更著重於幫助您擺脫毒癮,重回正常生活。
這篇文章,正是為像您一樣,正在尋求改變的中年朋友所準備的。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毒品戒治的法律程序,以及您可以如何為自己爭取最好的機會。
毒品戒治,法律上的三條路
當您因施用毒品被查獲時,法律會依據您的情況,開啟不同的處理程序。主要有三種可能,它們各自的目的與影響都不同:
1. 觀察、勒戒:初步評估與短期處遇
這是大多數人第一次接觸到的法律程序。當您被查獲施用毒品(不論是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如果這是您第一次犯,或者距離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經超過三年,檢察官通常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這段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個月,目的並非處罰您,而是由專業人員評估您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換句話說,就是判斷您的毒癮深不深。如果勒戒處所判斷您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您就可以被釋放,而且檢察官會給予不起訴處分,案件就此結束。
2. 強制戒治:專業協助,擺脫癮頭
如果在觀察、勒戒期間,勒戒處所評估您「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這表示您的毒癮較深,需要更進一步的專業協助。這時,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強制戒治的期間是六個月到一年,目標是幫助您徹底戒除身癮和心癮,並輔導您重建健康的生活習慣。如果您在戒治期間表現良好,經評估不再需要強制戒治,是有機會提早出所的。
3. 緩起訴戒癮治療:社區治療的機會
還有一種情況,是檢察官給予的「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完成戒癮治療」。這是一個在社區中進行治療的機會,您不需要被收容,可以繼續維持正常生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這種處分通常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考量您的犯罪情節、悔意、毒癮程度等因素後,所做的裁量。能否獲得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範圍,並非您能主動要求,但若能爭取到,對您的生活影響最小。
法律實務小故事:他們是怎麼走的?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現實中如何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小故事:
故事一:老李的「自費治療」碰壁記
老李因為長期工作壓力大,染上了毒癮。這次被查獲後,他心想:「我馬上去醫院自費戒毒,這樣是不是就沒事了?」於是,他趕緊到一家醫院申請了自費毒癮治療,還拿著收據向檢察官表示,自己很有心要戒毒,希望能免除觀察勒戒。
然而,法院最終裁定老李仍需進行觀察勒戒。為什麼呢?因為法律規定,只有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才能免除法律追訴,而且這個機會只有一次。老李被查獲在先,雖然有心治療,但法律程序的啟動已無法逆轉。法院也強調,檢察官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是他們的裁量權,法院不能隨意干預,也不能因為個人健康或家庭因素就免除強制處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主動尋求治療要趁早,而且要符合法律規定。一旦被查獲,法律程序就已經啟動,個人因素通常無法成為免除強制處分的理由。
故事二:阿華的「三年再犯」與家庭困境
阿華曾經在年輕時因毒品進過勒戒所,後來安分了幾年,以為自己擺脫了毒品。沒想到三年多後,他又因一時失足再次施用毒品被查獲。阿華向檢察官和法院苦苦哀求,說家裡有年邁的父母要照顧,還有妻小要養,希望能在外面接受治療,不要再進勒戒所了。
但法院仍舊駁回了他的請求,裁定他必須再次進行觀察勒戒。法院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明確規定,「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仍應適用觀察勒戒的規定。法律賦予法院的權限,是審查是否符合觀察勒戒的條件,而非根據個人家庭、工作等因素來改變法律規定的執行方式。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 「三年後再犯」仍需面對觀察勒戒的程序,而且法律是嚴謹的,個人困境雖然令人同情,但在法律面前,仍需遵循既定的程序。
我該怎麼辦?給您的實用建議
面對法律程序,積極配合,展現戒毒決心,是您最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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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求助,爭取唯一機會:如果您尚未被查獲,但有施用毒品問題,請務必立即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這是唯一一次您可以免除法律追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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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誠面對,積極配合偵查:如果已被查獲,請坦誠面對犯行,並積極配合檢察官的偵查。檢察官在評估後,有可能會給予您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讓您在社區中接受治療,這是相對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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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期間,展現決心:如果您被裁定觀察勒戒,請務必在勒戒處所內積極配合各項評估與處遇。展現您真心戒毒的決心,讓專業人員評估您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這樣您就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提早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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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治期間,把握機會:如果最終被裁定強制戒治,也請您不要放棄。積極配合戒治所的治療與輔導,您可以在滿六個月後,爭取經評估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提前出所。
重要提醒:再犯的風險
請務必記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如果您在「三年內」再次施用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那麼您將不再有觀察勒戒的機會,而是直接面臨刑事追訴,也就是可能直接被判刑入監,這會是更嚴重的後果。
毒品戒治是一條漫長且充滿挑戰的路,但請相信,這不是終點,而是您重獲新生的機會。法律提供了這些途徑,正是希望幫助您找回健康與自由。您的積極配合與堅定決心,將是成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被抓到前,主動去醫院戒毒有用嗎?
A: 有,而且這是法律給予的唯一一次「免除法律追訴」的機會!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只要您在犯罪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是不會將您送往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即使在治療過程中被查獲,檢察官也會對您為不起訴處分。但請注意,這個寬典只有一次,務必把握。
Q: 我被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大概會被關多久?
A: 觀察勒戒的期間最長是兩個月。在這兩個月內,勒戒所會評估您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如果被認定沒有,您就會被釋放。如果被認定有,就會進入強制戒治。強制戒治的期間是六個月以上,最長不會超過一年。但如果您在戒治期間表現良好,達到戒治目的,是有機會在滿六個月後,經評估提前出所的。
Q: 如果我因毒品被抓了,要怎麼做才能對我最有利?
A: 首先,請您坦誠面對,積極配合司法程序。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可能會考量您的情況,給予附條件的「緩起訴戒癮治療」,這讓您可以在社區中接受治療,不用被收容。如果進入觀察勒戒階段,務必在勒戒所內積極配合評估與輔導,展現您真心戒毒的決心,這樣有助於勒戒所評估您「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爭取不起訴處分。
Q: 我勒戒或戒治出來後,是不是就一勞永逸了?
A: 不是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法律規定了一個很重要的「三年」期限。如果您在釋放後的「三年內」再次施用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那麼您將不再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機會,而是會直接面臨刑事追訴,也就是會被起訴判刑入監。所以,戒治後的持續努力和遠離毒品環境,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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