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持有現行犯怎麼辦?青年必知法律自保術

毒品持有現行犯怎麼辦?青年必知法律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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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必看:萬一被抓到持有毒品現行犯,我該怎麼辦?

嘿,年輕的朋友們!你可能從沒想過會跟「毒品」這個詞扯上關係,但萬一真的不小心捲入持有毒品的案件,而且還是被警察當場抓到(俗稱「現行犯」),心裡一定很慌張、很害怕,甚至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在這裡,要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整個法律流程,以及你有哪些權利可以保護自己。

當你被指控持有毒品現行犯時,這絕對不是小事。這篇文章會從法律條文出發,解釋這些條文對你來說代表什麼,同時透過真實案例改編的小故事,讓你更容易理解。請記住,了解法律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什麼是「持有毒品」?

在法律上,「持有毒品」可不是單純「手上拿著」這麼簡單,它包含了兩個關鍵要素:

  1. 你知道這是毒品(主觀犯意): 意思是說,你心裡很清楚你拿的、放的東西就是毒品,即使你不完全知道它是哪種毒品,只要知道它是毒品就夠了。
  2. 你能夠控制它(客觀實力支配): 指的是你對毒品有實際的掌控權,不管是在你手上、放在你的包包裡、車上,甚至是你家裡,只要你能支配它,就算是你「持有」了。即使毒品不是你的,只要你幫別人拿或管,也可能構成持有。

什麼是「現行犯」?當場被抓會發生什麼事?

當你被當場查獲持有毒品時,你就成了法律上的「現行犯」。

什麼是現行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行犯的定義很明確: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簡單來說,就是你在做壞事的時候被當場看到,或者做完壞事馬上就被發現。警察或任何人都可以直接逮捕現行犯。

被逮捕後,會發生什麼事?

被逮捕後,警方會把你帶回警局製作筆錄,並可能進行搜查或採集你的檢體(例如尿液)。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這表示,如果警方合理懷疑你吸食毒品,即使你不同意,他們也有權利強制採集你的尿液等檢體。

持有毒品會被判多重?

持有毒品的刑責,會因為毒品的「級別」和「純質淨重」而有很大的差別。毒品分為四級,級別越高、重量越重,刑責就越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文就是直接告訴你,持有不同種類、不同重量的毒品,會有不同的刑罰。另外,查獲的毒品和相關器具,不論是不是你的,都會被沒收銷毀或沒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分裝、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幾個你該知道的法律概念

持有毒品 vs. 施用毒品

如果你持有毒品是為了自己吸食,並且有吸食的行為,通常法律會認為「持有」這個輕微的行為被「施用」這個較重的行為給吸收了,所以只會以施用毒品罪來處罰。但如果你的持有是為了賣給別人,或單純只是持有而沒有施用,那就會以持有毒品罪來論處。

特別提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2020年有重大修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偵查中或審判中,經檢察官或法院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或拒絕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得為不起訴處分或免刑之判決。前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法院之案件,亦適用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你是因為施用毒品被抓,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只要你配合勒戒、戒治,並且證明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檢察官或法院有可能會給你不起訴或免刑的機會!這對許多年輕的施用者來說,是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自首 vs. 自白:差一個字差很多!

很多人會搞不清楚「自首」和「自白」的差別,但這對你的判決影響非常大!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自首: 簡單來說,就是警方還沒發現你的罪行,或還沒鎖定你是嫌疑人時,你主動向檢警機關承認犯罪。這種情況下,法律會給你減輕刑責的機會,因為你主動配合調查。
  • 自白: 這是指警方已經掌握了你的犯罪證據,甚至已經把你逮捕了,你才承認犯罪事實。這時候你的坦承只是「自白」,雖然對案情釐清有幫助,但法律上沒有減輕刑責的效果。

所以,如果你真的做了,在警方還沒掌握太多證據前,勇敢地坦承或許是個機會。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用關的機會!

如果你被判處的刑期不長,或許有機會不用進監獄服刑。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指的是,如果你的罪名最重本刑在五年以下,且被判處六個月以下的徒刑或拘役,通常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繳錢代替坐牢)或「易服社會勞動」(做社區服務代替坐牢)。這兩種方式都能讓你免除入監服刑。

累犯:前科會讓刑責加重!

如果你以前曾經因為犯罪被判刑,而且刑期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那麼你就會被認定為「累犯」。

《刑法》第47條規定,累犯的刑期會加重二分之一。不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指出,法院在判決時,會審酌你前後犯罪的狀況、間隔時間、犯後態度等,來判斷是否真的要加重最低刑期,並非一律加重。

這些真實故事,你應該要知道!

故事一:慌張丟包,難掩心虛

小明騎機車經過路口,看到警察突然出現,他嚇得立刻將手上的小包包往旁邊一丟,然後假裝沒事想迴轉離開。警察看到他的奇怪舉動,立刻上前盤查,並找到了他丟棄的包包,裡面竟然是毒品!

小明一開始否認,說包包不是他的,還說當時有很多車經過,可能是別人丟的。但警方發現,當時那個路段只有小明騎的機車經過,而且小明在見到警察後,行為明顯慌張,還想逃跑。加上他之前有毒品前科,法官認為他不可能不知道包包裡是什麼。最後,即使包包上沒有採集到小明的指紋,法院還是根據他的行為、警員的證詞,認定他就是持有毒品,判處他拘役的刑罰。

律點通提醒: 你的行為舉止,例如見警就丟棄物品、試圖逃跑,都會被視為你心裡有鬼的證據!這些動作很可能會讓法官認定你「明知故犯」。

故事二:丟包後坦承,爭取自首機會

阿華開車在路上,看到前方有臨檢點,情急之下把車上的一個包包往窗外丟。警察發現後,上前攔查阿華。在警察還沒完全確認包包裡是什麼東西之前,阿華主動坦承:「那個包包裡有毒品,我剛用過。」

警方隨後依現行犯逮捕阿華,並對他進行採尿檢測。阿華雖然被抓了,但因為他在警方「發覺」犯罪事實之前就主動坦承,法院認定他符合「自首」的條件,因此在判刑時給予減輕刑期的機會。雖然他最終還是被判刑,但因為自首而獲得了較輕的處罰,而且法院也確認了警方攔查、逮捕、採尿的程序是合法的。

律點通提醒: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如果真的做了,在警方還沒完全掌握證據前「主動坦承」,有機會爭取到「自首」的減刑機會。但如果你已經被抓,證據確鑿,那時的坦承就只是「自白」,沒有減刑效果了。

我被抓到現行犯,該怎麼辦?

如果你不幸遇到這種情況,請保持冷靜,並記住以下幾點:

  • 保持緘默權: 你有權利不回答警方的任何問題,直到你的律師到場。這是你最重要的權利之一。
  • 要求律師協助: 立即告訴警方你要請律師,或要求警方通知你的律師。如果你沒有律師,可以要求法院為你指定一位辯護人。
  • 確認逮捕原因: 詢問警方為什麼逮捕你,要求他們出示相關證件。
  • 注意程序合法性: 留意警方在搜索你的身體、車輛、住處,以及扣押物品、採集尿液等程序是否合法。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的強制採尿,警方有權執行,但其他程序若不合法,你可提出異議。
  • 提審權: 如果你覺得自己被逮捕或拘禁不合法,可以根據《提審法》聲請法院提審,法院必須在24小時內審問你的情況。

律點通的最後提醒!

遠離毒品,是保護自己最根本的方式。毒品帶來的危害不僅是法律責任,更會摧毀你的人生。謹慎交友,不替他人保管來路不明的物品,這些都是避免捲入毒品案件的重要預防措施。

萬一真的不小心涉入,請務必了解自己的權利,保持冷靜,並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面對問題,才能解決問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是幫朋友保管毒品,沒有吸食也沒有販賣,會被判刑嗎?

A: 會的。即使你沒有吸食或販賣的意圖,只要你明知物品是毒品,並且對它有實際的支配或管理(例如放在你的包包、車上或家中),就可能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持有」罪。刑責會依照毒品的級別和純質淨重來判斷,所以千萬不要幫人保管來路不明的物品。

Q: 我被警察攔下,還沒開始搜查,我就主動把毒品交出來並坦承,這算自首嗎?

A: 這很有可能被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62條,如果警方在還沒「發覺」你的犯罪事實前(例如還沒搜到毒品、還沒確定是你),你主動向有偵查權限的人員(如警察、檢察官)承認犯罪,就有機會爭取到減輕刑責的機會。但如果警察已經看到毒品,或者已經掌握足夠證據鎖定你,那就算你坦承,也僅是「自白」,不具自首的減刑效果。

Q: 如果我以前吸食過毒品被判刑,這次又被抓到持有毒品,刑期會更重嗎?

A: 是的,這會涉及到「累犯」的問題。根據《刑法》第47條,如果你在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期可能會加重二分之一。不過,法院在判斷是否加重時,也會考量你前後犯罪的類型、間隔時間、犯後態度等具體情況,並非一律加重。

Q: 我被抓到持有毒品,但量很輕微,有可能不用坐牢嗎?

A: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毒品級別較低、純質淨重未達加重標準,且你被判處的刑期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刑法》第41條,你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繳錢代替坐牢)或「易服社會勞動」(做社區服務代替坐牢)。此外,如果你是因「施用」毒品被抓,且配合勒戒、戒治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甚至有機會獲得不起訴或免刑的處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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