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持有被抓怎麼辦?青年被告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毒品持有被抓怎麼辦?青年被告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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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因為一時好奇、交友不慎,或是不了解法律,而捲入了毒品案件?當你被警方找上門,或是面臨法院傳票,心裡一定很慌張,不知道該怎麼辦。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像你一樣的青年被告準備的。我會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搞懂毒品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在台灣,如果被查獲持有毒品,你的權利是什麼、該怎麼保護自己。

什麼是「持有毒品」?先搞懂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關於毒品的法律主要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它把毒品分成四級,不同級別和數量,刑責可是天差地遠!

毒品分級與刑責輕重

首先,你要知道毒品是怎麼分的: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等,最重。
  • 第二級毒品: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也很嚴重。
  • 第三級毒品:K他命、FM2等。
  • 第四級毒品:像是某些毒品先驅原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就是專門規範「持有毒品」行為的核心條文。裡頭清楚列出了不同情況下的刑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條文可以看到,只要你「持有」毒品,而且純質淨重達到一定標準,刑責就會加重!純質淨重沒達到標準,刑責會比較輕,但一樣會受罰。

毒品沒收與銷毀

還有一個重點是,只要查獲到毒品,不論毒品是不是你的,都會被沒收銷毀。這不只針對第一、二級毒品,所有查獲的毒品都一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但專供醫療、科學及研究之用,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所有被查到的毒品和相關器具,都會被銷毀。除非是合法用於醫療、科學研究的特例,否則都逃不掉被銷毀的命運。

小心!別被誤認成「販毒」!

要注意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和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的刑責都比單純持有重非常多!如果警方查到你持有的毒品數量很大,很容易就會朝「意圖販賣」甚至「販賣」的方向偵辦。這時候,證明你沒有販賣意圖,就變得超級重要。

搞懂關鍵詞!這些字眼跟你案件的輕重有關

持有 (Possession)

「持有」不只是你把毒品拿在手上才算,它指的是你對毒品有實際的「管領力」。就算毒品藏在你家、車裡或包包裡,只要你知道它的存在,而且可以隨時拿來用,都算「持有」。

純質淨重 (Pure Net Weight)

判斷你刑責輕重的關鍵,是毒品的「純質淨重」。這不是指連包裝一起的總重,而是扣除雜質、包裝後,純粹毒品的重量。法院會根據鑑定報告上的純質淨重來判刑。

想像競合犯 vs. 數罪併罰

  • 想像競合犯:如果你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好幾個罪名,比如你同時持有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法律會認為這是一個行為,只會挑最重的那條罪來判。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這表示,雖然只判一個罪名,但判刑不會比其他較輕的罪名所規定的最低刑度還要輕。

  • 數罪併罰:如果你做了好幾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比如先吸毒又另外去買毒品來持有,這就是不同的犯罪,會分別判刑,然後再決定你總共要被關多久。

證據能力與比例原則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 證據能力:簡單來說,就是某個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拿來當判決的依據。原則上,如果警方違法取得的證據,是不能用的(這叫「證據排除法則」)。
  • 比例原則:但事情沒那麼絕對!法院在判斷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能用時,會依據「比例原則」來衡量。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文是說,法院會仔細衡量執法過程中人權有沒有被過度侵害,以及這個證據對於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性。如果違法情節輕微,且證據對公共利益很重要,法院可能會決定讓它具有證據能力。

另外,同意搜索也是影響證據合法性的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這表示,如果你「出於自願」同意警方搜索,就算沒有搜索票,警方查獲的證物也會被認定為合法。這就是實務上很常見的「同意搜索」,一旦你同意了,之後就難以主張搜索不合法。

累犯 (Recidivism)

如果你之前被判過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是「累犯」,刑期最高會加重一半!

自首 (Surrender)

如果你在警方還沒發現你的犯罪前,就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坦承犯行,並且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就有機會「自首」減刑。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但要注意,實務上對「未發覺」的認定很嚴格,如果你已經被警方鎖定或盤查,才坦承,通常就不會被認定為自首了。

真實案例怎麼判?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讓我們看看幾個實際的案例,你會更清楚法院是怎麼判的:

案例一:量大不等於販賣,關鍵在意圖!

小林因為好奇,幫朋友保管了一大堆毒品,結果被警方查獲。數量多到警方直接懷疑他是要販賣,起訴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但小林從頭到尾都堅稱這些毒品只是自用或幫人保管,沒有要賣錢。

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小林持有的毒品數量非常大,超乎一般人自用的合理範圍,但檢察官卻拿不出其他積極證據,例如小林有買家、交易紀錄、分裝工具,或是有不明收入等。最後,法院根據「罪疑惟輕」原則,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小林有販賣意圖,將他改判為單純的「持有毒品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就算毒品數量很大,只要你能清楚證明沒有販賣的意圖,法院還是可能採信你的說法,將你的刑責從重罪改判為較輕的持有罪。

案例二:同意搜索要謹慎,自首認定很嚴格!

小羅和朋友在路邊遇到警方臨檢,朋友車子違停,結果警方要求小羅打開包包給他們看。小羅當下同意了,結果包包裡的海洛因被查獲。小羅在偵訊時也配合坦承了。後來他主張自己是「自首」,希望可以減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羅同意警方搜索,所以警方查獲毒品的程序是合法的。但對於小羅主張的「自首」,法院卻駁回了。法院指出,小羅並不是在警方還沒發現毒品前就主動交出來或坦承,反而是警方已經開始盤查、搜索,發現了毒品後,他才配合說明。這種情況不符合法律上「未發覺之罪自首」的嚴格要件。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警方要求搜索時,你的「同意」很重要;另外,想要靠「自首」減刑,必須是在警方完全沒有掌握線索前就主動坦白,否則很難被認定。

遇到毒品案件,你該怎麼辦?實用建議報你知

萬一真的不幸遇到毒品案件,以下幾點非常重要,請你務必記住:

  • 保持冷靜,行使緘默權:在警方偵訊時,你有權利保持緘默,不說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話。任何你說的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 要求律師在場:你有權利要求律師在場陪同偵訊。律師可以保護你的權益,確保偵訊過程合法,並協助你檢視筆錄內容。
  • 不要輕易簽署文件:在沒有完全理解內容,或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請不要隨便簽署任何文件,特別是「搜索同意書」。一旦簽了,後續要挑戰證據合法性會非常困難。
  • 釐清你的「意圖」 :如果查獲的毒品數量較大,務必向警方或檢察官清楚說明你持有毒品的「意圖」。強調是自用、受託保管,而不是販賣,並指出沒有任何販賣的證據。
  • 配合調查,展現悔意:如果你確實有犯行,坦承犯錯並配合調查,展現良好的犯後態度,這對法院量刑會有幫助。

結語

面對毒品案件,你可能會感到無助、害怕,但請記住,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法律規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從被查獲的那一刻起,到法庭上的每一次陳述,都至關重要。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你更冷靜、更有策略地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朋友保管毒品,這樣也算「持有」嗎?會被罰嗎?

A: 是的,就算你是幫朋友保管,只要你對毒品有「事實上管領力」(也就是你知道它的存在,可以隨時支配),就符合法律上「持有」的定義。這仍然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持有罪,會被判刑。

Q: 如果被警方攔查,他們要求搜索我的包包或車子,我一定要同意嗎?

A: 不一定。警方進行搜索原則上需要搜索票。如果沒有搜索票,他們可能會要求你簽署「搜索同意書」。你有權利拒絕簽署同意書和同意搜索,但警方在特定緊急情況下,仍可能依法逕行搜索。若你不同意搜索,請明確表達「我不同意搜索」,並要求律師到場。如果你同意了,之後就難以主張搜索不合法。

Q: 我被查獲毒品,但數量很少,是不是就不會被判很重?

A: 毒品案件的刑責除了看毒品「種類」外,更重要的是「純質淨重」。若純質淨重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各項所規定的標準(例如第一級未達10克,第二級未達20克),刑責會比較輕,但仍會被判刑,例如第一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毒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數量再少,持有毒品仍屬犯罪。

Q: 偵訊時,我對警方說的話,之後在法庭上都會被採信嗎?

A: 不一定。你在偵訊時的陳述(自白),如果是在非自願、受到脅迫或不正當方式取得的,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你有權利保持緘默,也有權利要求律師在場。律師可以確保你的權益不被侵害,並協助你檢視筆錄內容,確保其真實性與任意性。

Q: 我已經被抓到了,現在才坦承犯行,還能算是「自首」嗎?

A: 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自首」。法律上「自首」的條件是,你必須在犯罪還「未被偵查機關發覺」之前,就主動向有偵查權限的單位(如警察局、地檢署)坦承犯行。如果你已經被警方攔查、盤問,甚至被查獲毒品後才坦承,這屬於「自白」或「坦承犯行」,雖然可能影響法院量刑,但通常不符合自首減刑的要件。

Q: 如果我同時持有不同種類的毒品,會怎麼判?

A: 如果你是同一個行為,同時持有不同種類的毒品(例如同時持有海洛因和安非他命),這在法律上屬於「想像競合犯」。法院會依照《刑法》第55條的規定,從最重的那條罪來判刑,也就是「從一重處斷」,只論一個罪名。但如果你的持有行為是分開的,例如先持有甲毒品,後來又另外取得並持有乙毒品,則會「數罪併罰」,分別判刑後再定一個應執行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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