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持有別慌張!學生被告看懂法律、保護自己

毒品持有別慌張!學生被告看懂法律、保護自己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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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正煩惱的你:毒品持有,學校怎麼辦?法律怎麼看?

在台灣,校園生活本應單純,但有時卻會因為一時不察、好奇或交友不慎,不小心捲入毒品相關的麻煩。如果你現在正因為「持有毒品」而感到徬徨無助,甚至已經成為「被告」,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

我是律點通,專門將複雜的法律知識轉化為白話易懂的資訊。今天,我會帶你一步步了解台灣法律上對於「持有毒品」的規定,包括哪些行為算持有、罰則輕重有什麼不同,以及如果你不幸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應對。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狀況,在法律面前保護自己。

什麼是「持有毒品」?沒賣也犯法嗎?

你可能會想:「我只是拿一下、放一下,又沒要賣,這樣也算持有嗎?」在法律上,「持有」這個概念比你想像的要廣泛許多。

「持有」不等於「擁有」!

法律上說的「持有」毒品,指的是你對特定的毒品,在事實上處於可以支配、管領的狀態。這跟毒品是不是你的、你是不是所有者,其實沒有關係。就算只是暫時幫朋友拿、幫忙藏匿,甚至只是準備要丟掉,只要你在那個當下對毒品有實際的控制力,而且你知道它就是毒品,就可能構成「持有」。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持有,係指對於特定物在事實上處於可得支配之狀態而言,與該物所有權之歸屬無關。」

白話來說,就像你把手機放在口袋裡,你對它就有「持有」的概念,無論這手機是不是你買的。毒品也是一樣,只要它在你的控制範圍內,你就可能構成持有。

單純持有,罰則輕重看「量」與「種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就是專門規範「單純持有毒品」的法條。這裡的重點在於你持有的毒品種類(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以及純質淨重(就是扣除雜質後的純毒品重量)。不同級別和重量,刑責會差很多。

毒品級別純質淨重標準法定刑度
第一級毒品未達10公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級毒品10公克以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未達20公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20公克以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5公克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5公克以上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你持有的是海洛因(第一級毒品),即使只有一點點,罰則也比持有大麻(第二級毒品)來得重。而一旦超過特定重量,刑度更是會大幅加重。另外,如果你持有的是專門用來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器具,例如吸食器、捲煙器等,也可能觸犯同條例第11條第7項的罪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嚴重的!「意圖販賣」罪名差很大!

比單純持有更嚴重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所規範的「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這裡的關鍵在於你「有沒有想要賣給別人賺錢」的主觀意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看看這個罰則,是不是比單純持有重非常多?一旦被認定有販賣意圖,刑責會直接跳到非常高的層級。但請注意,法院在認定「意圖販賣」時非常謹慎,不能光憑你持有的數量很多,或是查到電子磅秤、分裝袋這些工具,就直接認定你有販賣意圖。檢察官必須提出更積極的證據,像是交易紀錄、通訊對話、金流往來等等,才能證明你有販賣的企圖。這對你來說,在辯護上是個重要的點。

實際案例怎麼判?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幾個匿名化的小故事,幫助你更好地理解「持有」和「意圖販賣」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定的。

案例一:幫朋友拿,算「持有」嗎?

小凱放學後,朋友說有東西放在他車上,請小凱幫忙拿一下。小凱發現是個小包裝,打開一看竟然是毒品!他嚇壞了,趕緊把東西從車裡拿出來塞進自己的包包,想找個地方趕快丟掉。沒想到,正當他準備丟棄的時候,警察上前盤查,當場從他包包裡搜出毒品。

法院怎麼說? 雖然小凱不是毒品的主人,也打算丟棄,但法院認為,他將毒品從車上拿到自己包包的行為,已經是對毒品產生了「事實上的支配和管領」。他明知那是毒品卻仍進行這樣的處理,即使目的是為了丟棄,也已經構成法律上的「持有」毒品罪。所以,即使只是「幫忙處理」或「幫忙保管」,只要你對毒品有實際的控制力,並知道它是毒品,就可能觸法。

案例二:量有點多,就一定是「要賣」嗎?

阿翰因為好奇,透過管道買了一包重量稍多的毒品,想說可以自己慢慢用。結果某天他開車不小心撞到電線桿,警察到場處理時,從他車上發現了這包毒品。檢察官認為他持有的數量有點多,懷疑他有販賣意圖,就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來起訴他。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雖然阿翰持有的毒品數量不小,但檢察官除了毒品本身,並沒有提出其他積極的證據,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金流往來、有其他人指證他販賣毒品、或查到大量分裝工具等等,足以證明他有販賣賺錢的意圖。因此,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意思是當證據不足以證明更重的罪時,應採對被告有利的認定),法院最終只認定阿翰構成「單純持有毒品罪」,而不是刑責重非常多的「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意圖販賣」的認定門檻很高,並非有數量就一定會成立。

萬一遇到,我該怎麼辦?給你的實用建議!

如果你或你身邊的朋友不幸遇到這種情況,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實用建議:

釐清狀況,說明用途

當你被查獲持有毒品時,警方或檢察官一定會問你這些毒品是從哪裡來的、為什麼會在你這裡。這時候,你需要誠實且清楚地說明你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什麼。如果你是供自己施用,請明確告知,並可配合尿液檢驗結果來證明。強調自己沒有販賣給別人的意圖,這一點非常關鍵,因為它直接影響你的罪名輕重。

坦承面對,有機會減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鼓勵自白的規定。如果你在偵查過程中(也就是檢察官調查階段)以及接下來的歷次審判中,都能誠實地承認犯行,法官可以依法減輕你的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更進一步,如果你能主動供出毒品的來源,並且因此幫助檢警查獲了其他的毒品犯罪者,那麼法官甚至可以大幅減輕或免除你的刑責!但請注意,供出來源必須是「因而查獲」才有效,如果只是說了但沒有實際查獲,就無法適用這個規定。

謹慎發言,保護自己

在警方偵訊或檢察官偵查時,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未來判決的證據。因此,在不了解法律權利的情況下,請務必謹慎回答,並知道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律師可以幫助你評估案情,提供法律建議,並陪同你進行偵訊和出庭,確保你的權益不會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受損。

給你的小叮嚀:遠離毒品,保護自己!

希望透過這篇文章,你對「持有毒品罪」有更清晰的認識。毒品問題影響深遠,不僅可能讓你面臨嚴峻的法律責任,更會對你的學業、家庭和未來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最重要的提醒:遠離毒品,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不論是出於好奇、壓力、還是被朋友影響,都不要輕易嘗試。同時,也要特別注意,不要隨意替他人保管來路不明的物品,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捲入毒品犯罪。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祝你在校園生活中一切順利,遠離危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不知道我拿的是毒品,還會構成持有罪嗎?

A: 不會。構成「持有毒品罪」的一個重要前提是「明知」為毒品。也就是說,你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你持有的物品是毒品,才會有罪。如果能證明你完全不知情,例如被朋友陷害而不知情地持有,那麼就不會構成此罪。但這需要你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你真的不知情。

Q: 我只是想把毒品丟掉,還沒丟就被抓了,這樣算持有嗎?

A: 算。法律上的「持有」是指你對該物品處於「可得支配」的狀態。即使你的目的是為了丟棄,只要你在準備丟棄的過程中,毒品仍在你的實際控制之下(例如放在你的口袋、包包裡),並且你明確知道那是毒品,就已經構成持有罪。前面案例一的小凱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Q: 如果我同時持有大麻和K他命,會被怎麼判?

A: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想像競合犯」。簡單來說,就是你的一個行為(持有)同時觸犯了不只一個罪名(持有大麻是第二級毒品罪,持有K他命是第三級毒品罪)。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法院會「從一重處斷」,也就是說,會依照刑責較重的那個罪名來判刑,但只會判一個罪名,不會兩個都判。在你的情況下,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的刑責通常比持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重,所以會依持有大麻的罪名來處罰。

Q: 如果我被抓到持有毒品,主動自白並供出毒品來源,就一定會減刑或免刑嗎?

A: 主動自白確實是減輕刑責的重要依據,特別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自白,法官會依法減輕你的刑。至於「供出毒品來源」,必須是「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才能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也就是說,你提供的線索必須確實幫助警方或檢察官抓到上游或其他相關犯罪者,才能獲得這個優惠。如果只是說了,但沒有實際查獲,就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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