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持有罪量刑解析:被告家屬必讀的法律指南

毒品持有罪量刑解析:被告家屬必讀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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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中成員涉入毒品案件,尤其是面臨『毒品持有罪』的指控時,家屬的心情往往是焦慮不安、不知所措的。您可能對複雜的法律條文感到陌生,不明白什麼是純質淨重?累犯會讓刑期加重多少?甚至只是自己使用,為什麼也會被判持有罪?

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需求的方式,為您詳盡解析台灣毒品持有罪的量刑標準、相關法條與實務見解,並透過真實案例讓您了解案情可能發展的方向,幫助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能更有方向感,為您的家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毒品持有罪,家屬最想知道的法律常識

在台灣,毒品犯罪主要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規範。首先,您需要了解毒品的種類與數量,因為這直接影響到刑期的輕重。

毒品分級與純質淨重:決定刑期的關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分為四級,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來區分。例如,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而安非他命、大麻則屬第二級毒品

而判斷持有罪刑度的關鍵,在於「純質淨重」。這指的是毒品中有效成分的實際重量,而非包含雜質或包裝的總重量。法院會依據鑑識報告的純質淨重來認定。

不同的毒品種類和純質淨重,會適用不同的法條與刑期:

  • 持有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只要持有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因)的純質淨重達到10公克,就會面臨至少一年、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持有第二級毒品的純質淨重達到20公克,則會面臨至少六個月、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通常適用於少量持有第二級毒品的情況,刑度相對較輕。

影響刑期輕重的關鍵因素

除了毒品種類和數量,還有其他因素會顯著影響法院最終的量刑判斷。

累犯:刑期可能加重一半

如果您的家人之前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在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累犯會導致法院在法定刑度的基礎上,將刑期再加重最多二分之一,這對被告的刑期影響非常大。例如,如果原本可能判兩年,累犯後可能變成三年。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多罪,從重處罰

當您的家人在同一個行為中,同時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例如同時持有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這在法律上稱為「想像競合犯」。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此時,法院會依照「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只論處其中刑度最重的那個罪名。通常,持有第一級毒品的罪名會比持有第二級毒品來得重,所以會以較重的罪名來判刑。

施用與持有:分開罰?還是算一條?

過去實務上曾有爭議,但現在多數見解認為,如果持有毒品的數量達到法定標準(例如第一級毒品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20公克以上),其行為的嚴重性已經足以涵蓋施用毒品的行為,這種情況下,施用毒品的部分就不會再另外論罪,這稱為「吸收關係」。

然而,最新的實務見解也指出,如果持有與施用是基於不同的原因,或者所持有的毒品數量可以明確區分,例如只施用了其中一小部分,其餘大量毒品仍持續持有,那麼施用行為可能就不會被持有行為吸收,仍可能分開論罪處罰,這點需要特別留意。

法院量刑考量:法官會看哪些面向?

法院在決定刑期時,會考量許多因素,這就是《刑法》第57條所規範的「量刑原則」。法官不僅看犯罪行為本身,還會綜合審酌行為人的責任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以及最重要的「犯罪後態度」(例如是否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是否有戒癮意願及具體作為)等一切情狀。這些都會影響最終的刑期輕重。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量刑眉角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

案例一:老王的故事——累犯與坦承的兩面刃

老王(化名)因持有大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超過40公克)而被查獲。更糟的是,他過去有毒品前科,這次是在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犯案,被法院認定為累犯。這使得他的刑期在法定範圍內被加重。不過,在審理過程中,老王坦承了所有犯行並表達悔意。法院在量刑時,雖然考量其持有毒品數量極多且為累犯,但同時也採納了他坦承犯行的態度,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情況複雜,坦誠面對仍可能爭取到相對較低的刑期。

案例二:小陳的案子——施用與持有,不再總是「吸收」?

小陳(化名)被查獲持有大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近100公克),同時他也坦承在被查獲前有施用海洛因。過去,像這種情況,施用行為通常會被大量持有行為所吸收,也就是只判持有罪。然而,在這個最新的判決中,法院認為小陳所持有的毒品數量非常大,且其施用行為與繼續持有剩餘大量毒品的行為,在犯意和行為上是各自獨立可分的。因此,法院判斷施用毒品罪的不法與罪責,不足以完全涵蓋持有大量毒品的罪,最終將持有與施用行為分開論處,判處有期徒刑2年。這顯示法院在判斷「吸收關係」時會更加細膩,不再一概而論。

家屬能怎麼做?實用建議與注意事項

作為被告家屬,了解這些法律知識後,您可以更有方向地協助家人。

  • 精確鑑定純質淨重:務必確認毒品鑑定報告的純質淨重是否準確。這是決定罪名和刑期的最關鍵數字。
  • 審慎評估累犯風險:仔細核對家人前案的執行完畢日期與本次犯罪日期,確認是否構成累犯,因為這會導致刑期大幅加重。
  • 釐清持有與施用關係:仔細回想查獲當時的具體情況,毒品來源、持有目的、施用時間點和數量,這對於判斷是否會分開論罪至關重要。
  • 積極爭取有利量刑情狀:鼓勵家人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向法院陳報家人的生活狀況、家庭支持、是否有戒癮意願及具體計畫等。這些都有助於法官在量刑時做出較輕的判斷。
  • 毒品與器具必然沒收: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查獲的毒品和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無論所有權歸屬,都將被強制沒收並銷燬。

面對毒品案件,過程可能會充滿挑戰,但請記住,積極了解法律、掌握案情,並妥善準備,是您為家人爭取權益最重要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毒品的「純質淨重」,它為什麼這麼重要?

A: 純質淨重是指毒品中有效成分的實際重量,而非包含雜質或包裝的總重量。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明確以純質淨重作為區分持有毒品罪刑度的依據。例如,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就會適用更重的刑期。鑑定報告會載明此數值,作為法院定罪與量刑的關鍵依據。

Q: 如果我的家人是「累犯」,對刑期會有什麼影響?

A: 如果您的家人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在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法院必須在法定刑的基礎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會導致刑期顯著增加,例如原本可能判兩年,累犯後可能判到三年。

Q: 我的家人同時持有不同級別的毒品,會被判很多條罪嗎?

A: 如果您的家人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例如同時持有達到法定標準的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這在法律上稱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原則,法院只會論處其中法定刑較重的罪名。通常持有第一級毒品的罪名會重於第二級毒品,所以會以較重的罪名來判刑,而不會重複處罰多條罪名。

Q: 如果我的家人只是自己施用毒品,同時也持有少量,會被判持有罪嗎?

A: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持有毒品的數量達到法定標準以上(例如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通常實務見解認為持有這種「高度行為」會吸收施用毒品的「低度行為」,施用行為不會另外論罪。但如果持有與施用是基於不同原因,或毒品數量可分(例如只施用了一小部分,其餘大量仍持續持有),則可能不適用吸收原則,兩者仍應分論併罰。

Q: 除了毒品數量,還有哪些因素可以讓法官判輕一點?

A: 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情狀。您可以鼓勵家人積極表現出悔意、坦承犯行、配合調查、提供家庭支持證明,以及展現戒癮的決心和具體行動(如尋求專業戒癮協助)。這些都能讓法官感受到其悔過態度,有機會爭取到較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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