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人涉毒品持有罪?家屬必讀法律解析與應對

親人涉毒品持有罪?家屬必讀法律解析與應對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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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被告家屬,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當親人涉入毒品案件時,那份焦慮與無助是難以言喻的。尤其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更是讓人感到茫然。今天,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毒品持有罪」的構成要件,讓您能更清楚地了解案情,為親人尋求適切的協助。

什麼是「毒品持有罪」?

在台灣,毒品持有罪主要規範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要構成這個罪名,首先必須確認所持有的物質是否為法律列管的毒品,並依其級別適用不同的刑罰。

1. 毒品的定義與分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明確定義了毒品的範疇並將其分為四級。不同級別的毒品,其危害性與刑責輕重都有所不同。例如,海洛因、嗎啡屬於第一級毒品,而安非他命、大麻則屬於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2. 單純持有毒品罪

這是最常見的毒品持有類型。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不同級別、不同純質淨重的毒品,會有不同的刑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親人確實持有特定級別、特定數量的毒品。
  • 主觀上: 親人知道他所持有的物品是毒品。

3.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這是一個比單純持有更嚴重的罪名,刑責也重得多。關鍵在於除了持有毒品外,還必須有「販賣牟利」的主觀意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除了上述客觀持有與主觀認知外,更要求行為人具有意圖販賣的主觀犯意。這通常需要透過客觀事實來推斷。

法律概念解析:您必須知道的重點

「持有」的認定標準

法律上所稱的「持有」,並非僅指擁有所有權,而是指物品在事實上處於可得支配的狀態。這意味著,只要親人對毒品具有實際控制能力,並且知道那是毒品,即使不是他的東西,或只是短暫持有,都可能被認定為持有。

案例故事:想丟掉也算持有?

曾有案例,一位民眾小陳(化名)開車載朋友,朋友下車後,小陳發現車上有個不明包裹。他擔心是違禁品,想趕快丟掉,於是拿起來準備丟到路邊垃圾桶。沒想到,就在他拿著包裹下車時,警察出現了,當場查獲包裹內是毒品。法院認為,小陳雖然意圖丟棄,但他將毒品從車內取出放入隨身包包,並手持毒品下車,這些行為都明確顯示他對毒品有客觀的支配行為主觀的認知,因此仍構成持有毒品罪。

律點通提醒: 發現不明物品,特別是疑似毒品時,切勿自行處置或移動,應立即報警處理,以免無意間觸法。

「純質淨重」的重要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的刑罰輕重,會因毒品的級別以及「純質淨重」是否達到一定數量而有顯著差異。例如,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刑度會大幅提高。因此,毒品的鑑定報告中載明的純質淨重,是法院量刑的關鍵依據。

如何區分「意圖販賣」與「單純持有」?

「意圖販賣而持有」是更重的罪名,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客觀事實來判斷親人是否有販賣意圖:

  • 毒品數量: 持有大量毒品,遠超個人施用所需,常被視為販賣意圖的間接證據。
  • 分裝狀態: 毒品是否已分裝成小包,或同時查獲大量分裝袋。
  • 持有工具: 是否查獲電子磅秤、分裝袋、點鈔機等與販賣行為相關的工具。
  • 金錢往來: 是否有大量不明來源金錢或與毒品交易相關的通訊紀錄。

案例故事:大量毒品與工具的警訊

一位民眾阿華(化名)被查獲持有大量安非他命(約70公克),數量遠超過個人施用所需。警方還在他家搜出電子磅秤和許多分裝袋。阿華辯稱這些毒品都是自己要用的,但法院綜合這些客觀證據,認定他持有毒品的數量甚多分裝狀態不一,且同時查獲電子磅秤及大量分裝袋,因此判斷阿華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法院也指出,這種情況下,單純持有毒品的行為會被意圖販賣的行為所吸收,不再另外論罪。

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提醒

1. 保持供述一致性

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若親人有自白,應盡可能保持供述的一致性,避免前後矛盾,否則可能影響法院對其供述真實性的判斷。即使親人坦承犯行,法院仍會調查其他證據來補強自白,確保判決的公正性。

2. 釐清持有目的

若親人被查獲持有毒品,應明確說明其持有目的(例如:供自己施用、為他人保管、意圖丟棄等),並提供相關證據支持,以利法院判斷是否構成單純持有或更重的罪名。

3. 積極配合調查

若親人能供出毒品來源並協助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有機會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

4. 留意累犯加重

若親人曾因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則會被認定為累犯,刑期將加重至二分之一,這是非常重要的考量點。

結論

面對親人涉入毒品案件,理解法律是應對的第一步。毒品持有罪的構成要件、毒品級別與純質淨重、以及「意圖販賣」的認定,都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因素。掌握這些資訊,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案情,並為親人尋求適切的應對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持有」毒品是什麼意思?我親人只是幫朋友拿一下,這樣也算持有嗎?

A: 法律上「持有」毒品,不單指擁有所有權,而是指對毒品有「事實上的支配能力」與「主觀認知」。即使只是幫朋友暫時保管、拿一下,只要您親人知道那是毒品,且能實際控制它(例如放在包包裡、藏在家中),就可能被認定為持有。法院會綜合判斷所有客觀證據,例如毒品被發現的位置、親人的行為等,來認定是否構成持有。

Q: 毒品數量多寡會影響判決嗎?如果數量不多,是不是就沒事?

A: 毒品的「純質淨重」是影響判決輕重的重要因素。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不同級別的毒品,若純質淨重達到一定數量(例如第一級毒品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20公克以上),刑責會大幅加重。即使數量不多,只要是列管毒品,仍會構成持有罪,只是刑度可能較輕。

Q: 如何區分「單純持有」和「意圖販賣」?這兩者有什麼差別?

A: 「單純持有」是指持有毒品供自己施用或無其他意圖;而「意圖販賣而持有」則是指持有毒品是為了販賣牟利。後者是更嚴重的罪名,刑責也重得多。法院會根據客觀證據來判斷是否有販賣意圖,例如:持有毒品的數量是否遠超個人施用所需、是否查獲電子磅秤、分裝袋等工具、是否有頻繁的金錢往來或通訊紀錄顯示交易行為等。這些都是判斷的關鍵。

Q: 如果親人坦承犯行,會有什麼幫助?

A: 親人坦承犯行(自白)在法律上是重要的證據之一。若親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有機會獲得減輕其刑。此外,如果親人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甚至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但請注意,自白仍需有其他證據補強,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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