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持有罪:家人涉案,您必須了解的法律與應對策略

毒品持有罪:家人涉案,您必須了解的法律與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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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涉入毒品案件,您必須知道的事

當家人不幸涉入毒品案件,尤其是被指控「持有毒品」時,相信您的心情一定非常焦急與不安。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許多人會感到茫然失措。作為律點通,我將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為您解析毒品持有案件的關鍵法律概念、實務運作,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希望能幫助您在困境中找到方向。

毒品持有罪的法律基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毒品持有案件的核心法條,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這條文明確規範了不同級別毒品及不同純質淨重下的刑責,是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據。了解這條規定,能幫助您初步判斷案件的嚴重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告訴我們,毒品的「級別」和「純質淨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關鍵。例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刑責就比持有第四級毒品卡西酮重;而若持有量超過一定標準(如第一級毒品10公克以上),刑責會大幅加重。此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也定義了毒品的種類與分級,被查獲的物質必須經鑑定確認為毒品,才能適用這些罰則。

重要的法律概念,您不可不知

除了核心法條,還有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會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

什麼是「持有」毒品?

法律上對「持有」的認定,與我們日常理解的不太一樣。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持有」不單指「擁有」毒品,而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支配毒品的意圖,且客觀上對毒品有事實上的支配狀態,即使只是暫時保管、替人代持,都可能被認定為持有。所以,單純辯稱「不知情」或「替朋友保管」,若無其他具體證據支持,通常難以被法院採信。

警察搜索取證,是否合法?

案件的證據(如查獲的毒品)是否合法取得,是辯護的關鍵。這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代表即使警察在搜索、扣押時程序有瑕疵,法院仍會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來判斷證據是否仍有證據能力。例如,如果警察未出示搜索票,但當事人自願同意搜索,且過程沒有脅迫,法院可能仍會認定取得的毒品具有證據能力。然而,如果搜索地點與搜索票記載不符,或者警察的搜索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那麼扣得的毒品就可能被認定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定罪的證據。這也突顯了檢視警方偵辦過程合法性的重要性。

「累犯」會讓刑期加重?

如果您的家人過去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五年內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可能構成「累犯」。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刑法》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情形,因受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亦同。

這意味著,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法定刑度可能會加重高達二分之一,對判決結果影響甚鉅。

什麼是「自首」?能減輕刑期嗎?

如果家人在犯罪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前,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坦承犯罪事實,並接受調查,就可能構成「自首」。依據《刑法》第62條規定: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實務上,即使家人後來在審判中翻供,只要能證明其在警方發覺前確實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仍可能被認定為自首,並因此減輕刑期,這是爭取輕判的重要策略之一。

透過案例看懂毒品案件的眉角

讓我們透過兩個虛擬情境,來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中如何應用:

案例情境一:搜索是否合法,證據能用嗎?

李先生的住家某天突然被警方搜查,警方聲稱接獲線報,但沒有出示搜索票。李先生當下有些慌張,口頭同意了搜索,結果警方從他家中搜出少量毒品。事後,李先生主張警方未出示搜索票,搜索程序不合法,因此扣得的毒品不應作為證據。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原則來判斷。如果李先生是口頭明確同意且有社會經驗,法院可能會認為其同意是出於自由意志,雖然程序有瑕疵,但考量毒品危害,仍會認定證據具備證據能力。

但換個情境,如果警方持有的搜索票載明地址是「A地」,卻逕自跑到「B地」去搜索,且不符合緊急搜索等例外情況,那麼法院就會認定搜索程序嚴重違法,扣得的證據將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定罪的依據。這顯示了警方程序的合法性對於證據效力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案例情境二:毒品「持有」的認定與「自首」的機會

陳小姐在KTV擔任管理職務。某次下班時,她在包廂內發現客人遺留的毒品,她將這些毒品帶回住處藏放。幾天後,警方因其他案件循線找上門,在搜索前,陳小姐主動告知警方她家中有毒品並交了出來。但在偵訊和審判中,她卻聲稱毒品是客人遺留、不知為何會在她家,或只是替朋友保管。

法院怎麼看? 儘管陳小姐後來翻供,法院仍會根據「持有」的定義來判斷。由於陳小姐主動將毒品從KTV帶回自己住處藏放,這已經構成了她對毒品主觀有支配意圖,且客觀上對毒品有事實上的支配狀態,因此會被認定為「持有」。至於她翻供的內容,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支持,法院通常不會採信。然而,陳小姐在警方尚未明確查獲毒品前,主動交出毒品並配合調查,法院仍會認定她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因此可以獲得減輕刑期的機會。

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應對建議

面對毒品案件,家屬的理解與支持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 釐清案件細節: 盡可能了解警方是如何查獲毒品、搜索過程是否合法、家屬在偵訊時的陳述等。這些細節是判斷辯護方向的基礎。
  • 了解「持有」的挑戰: 由於「持有」的定義廣泛,若要否認,必須提出具體且可信的證據來證明家屬對毒品不具支配意圖或事實上的支配狀態,例如證明毒品確實為他人所有且家屬毫不知情,或毒品被放置在家屬無法控制的場所。
  • 爭取量刑輕重:
  • 展現悔意與配合: 如果事實明確,鼓勵家屬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積極配合調查。這對法院在量刑時會留下較好的印象,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犯後態度是科刑標準之一。
  • 把握「自首」機會: 若案件仍在初期,家屬尚未被警方鎖定或發覺,主動向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這是減輕刑期的重要機會。
  • 呈現有利情狀: 提供家屬的學經歷、健康狀況、家庭經濟狀況、有無扶養義務等資訊,讓法院在《刑法》第57條外,也能多方考量。如果案件情節特殊,即使適用最低刑度仍顯過重,也可依《刑法》第59條爭取「情堪憫恕」的減刑機會。
  • 注意風險: 若家屬有毒品前科且符合「累犯」要件,刑期將會加重。此外,毒品的「純質淨重」對刑度影響甚大,務必確認鑑定報告的準確性。

結語

毒品案件的處理過程複雜且漫長,但只要掌握關鍵法律知識,了解可能遇到的問題,並採取積極的應對策略,就能為家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黑暗中點亮一盞燈,提供實用的指引與支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家人聲稱毒品是「朋友寄放」或「不知情」,這樣能脫罪嗎?

A: 實務上,單純辯稱「朋友寄放」或「不知情」很難成功脫罪。法院在認定「持有」時,會著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支配意圖,以及客觀上是否對毒品有事實上的支配狀態。除非能提出非常具體、客觀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證明是他人要求代為保管、且家人並不知道是毒品等,否則法院通常會根據毒品查獲的地點、方式、與家人的關聯性等綜合判斷,認定其具有持有毒品的事實。

Q: 如果警方在搜索時沒有出示搜索票,或搜索程序有瑕疵,查獲的毒品還能作為證據嗎?

A: 這是一個重要的爭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即使警方在程序上有所瑕疵,法院仍需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來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如果瑕疵情節輕微(如口頭同意但未簽署同意書),或犯罪危害重大,法院仍可能認定證據可用。但如果瑕疵嚴重(如搜索地點與搜索票不符、未經同意強行搜索等),則查獲的毒品很可能被認定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定罪的證據。因此,仔細檢視搜索過程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Q: 我的家人之前有毒品前科,這次又被查獲毒品,刑期會更重嗎?

A: 是的,如果您的家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的「累犯」要件,也就是在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那麼這次的刑期將會依法加重至原刑期的二分之一。這對最終判決的刑度會有顯著影響。因此,在評估案件時,務必將累犯的風險納入考量。

Q: 家人承認持有毒品,但表示悔意並想戒毒,這對判決會有幫助嗎?

A: 當然會有幫助。依據《刑法》第57條的科刑標準,法院在量刑時會審酌包括「犯罪後之態度」和「犯罪後之悔悟」在內的一切情狀。坦承犯行、表達深切悔意、積極配合調查,並展現戒除毒癮的決心(例如主動參與勒戒或戒癮治療計畫),都有助於法院在量刑時給予較輕的刑度。這表示家屬的自省與行動,是爭取輕判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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